1955年的土地房屋所有權
❶ 關於1950年土地房產所有權證是否有效的問題
如果一直在該宗土地上居住至今的,可以作為老宅基地證明,不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❷ 55年土地宅基使用證的效力
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當事人持五十年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所有證》主張土地權利的案件。處理這類案件,不能簡單地肯定或者否定上述書證的效力,並據此確認土地權利的權屬,而要考慮到土地權利歷史演變的情況。自上世紀五十年代,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制度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過程,農村土地從私有制到集體所有,城市土地從私有制到國家所有。因此,在五十年代土地公有化之前,有關人民政府發放了大量的《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證》是有效法律憑證,土地公有化改造完成之後,原《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證》關於土地所有的內容已經沒有了法律依據,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如屬於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如屬於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則其土地使用權屬於農戶;其他農用地根據土地承包合同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人不得以持有的《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證》主張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承包經營權;如屬於建設用地使用,如果是持有《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所有證》者一直使用至今的,應依法確認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持有《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證》者並未一直使用,而由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權應屬於現使用者,持有《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證》者主張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不予支持。另外,我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對於建設用地特別是宅基地房屋、土地進行了全面普查與登記發證,幾乎所有舊證收回或者失效,取而代之的是縣、區級人民政府房地產合一一證或者房產證、土地證兩證。除特殊情況,如權屬糾紛、人員服刑、歷史遺留問題等未能把五十年代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證》和《土地房產所有證》換發或者收回外,其餘均應該持有新證。當然,我們應該尊重歷史,確屬由於各種原因未換證的,事實求是的對於合法權屬予以認定。
❸ 土地使用權是55年那房產證的年限也會是55年
不是。
目前中國抄不動資產房產的使用權是無期限的,也可以說是永久。
但是許多房子在建好後30年後就會被認為「危房」而不能繼續住用,
政府部門可能要求你拆了重建,如果你不能重建,也不拆,那麼會告訴你如果你房子產生倒塌或其它意外導致他人財產或生命危險事件,
一切責任均會是你個人承擔。包括賠償或法律責任。
而土地使用權是55年,55年後這塊土地使用權到期,你享有優先重購這樣的使用權,具體怎麼樣,現在仍處於爭議中…
所以,最壞打算是,你房產不拆不使用,也最後55年後必須重買土地方再次屬於你 。
❹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❺ 咨一位朋友家中有一張1955年由當地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現在想要回土地使用權,可以嗎,如何做
1982年憲法已把土地集體化,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組織了,你1955年的土地所有權證已失效,但該土地證中的房屋仍屬你的。可以領土地證和房產證
❻ 1955年土地房產所有證是否過期
房產所有權不過期,房子永遠是你的。土地使用年限如果到了就到期,可以交土地出讓金續租70年。
❼ 1955年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房屋所有證沒有接到通知所以沒有換證到現在還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版規定,第二條第九款,【權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現在仍由村或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使用的,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二條,第十一款,【農民集體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凡連續使用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異議要求歸還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據此,你的林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了。
❽ 1951年,土改時,土地房屋所有權證上沒有登記的,如何判斷有否確權。
從你表述來看,49年的的老契上面只有耕地沒有宅基地和房屋。根據1962年《六十條》之內規定容,所有土地均為國家或集體所有,該老契中所表述的土地應該在62年已經歸為集體所有。至於上面的房產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及《土地登記辦法》之規定,你爺爺奶奶的後被可以繼承該房產,但是要嚴格按照《繼承法》繼承。
❾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