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A. 求助:一道關於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針對以上問的觀來點如下:
1、丙自侵犯了甲、乙的著作權,其未能著作權有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演唱歌曲,侵犯了甲、乙對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權;
2、3、4、A、B網站如果明知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甲、乙著作權的行為或在收到甲、乙提出的確有證據的警告後,沒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的,或者在甲、乙的要求下不提供丁在網路上注冊的資料的,A、B網站構成侵權,視情形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5、下構成侵權。丁在未經得甲、乙同意的情況下,甲、乙的作品擅自復制、上傳到網上去,侵犯了甲、乙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B.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C. 《知識產權》著作權案例分析二
1、是。甲的題字元合著作權的客體的全部三個構成要件。即作品必須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具有可復制性。
2、乙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作品。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構成侵權,因其不知乙未獲得甲的授權,屬於善意取得。
回答者: 鄭庄公 - 副總裁 十級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D. 求助:一道關於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針對以上問的觀點如下:
1、丙侵犯了甲、乙的著作權,其未能著作權有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演唱歌曲,侵犯了甲、乙對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權;
2、3、4、A、B網站如果明知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甲、乙著作權的行為或在收到甲、乙提出的確有證據的警告後,沒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的,或者在甲、乙的要求下不提供丁在網路上注冊的資料的,A、B網站構成侵權,視情形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5、下構成侵權。丁在未經得甲、乙同意的情況下,甲、乙的作品擅自復制、上傳到網上去,侵犯了甲、乙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E. 侵犯著作權案例分析
甲作曲,乙填詞,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並且是一種"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對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僅對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而且分別地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比如乙可以把歌詞單獨抽出來,當作詩歌發表)但是,在行使單獨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這里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本案應當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F. 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分析比較回詳細答http://www.148-law.com/patent/case24.htm
G.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
H. 著作權人的案例分析
一位朋友受某單位的委託,精心設計了該單位的網站及其各級主頁。這個單位曾經表示:如果他的網站做得好,可以將他調進該單位工作(但是既沒有書面協議,更沒有正式向他原單位提交調入文件)。他將網站做好後,各界好評如潮。一家全國性大報也為該網站的幾個專題特別設立專攔,發布在自己的網站上。
一天,他發現這個網站的幾個專題主頁都被另一個城市的一家大型網站轉發在他們的網頁上,其中還對一些內容進行了刪改。經過了解,原來是委託建立網站的單位允許那家網站「使用」這些網頁的……
北京以侵犯著作權罪首判賣盜版光碟者
他面臨著這樣一個局面——盡管他不是這個網站的所有權人,但是他是不是這些主頁的著作權人?他有沒有權利就這一事件起訴?由於目前很多單位缺乏製作網頁的專門人才,在進行上網工程時多是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才完成主頁製作工作。主頁製作完成後,若沒有對其著作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就可能引起同樣的爭議;所以及時澄清這一問題,將對這些單位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另外,一些專業網站的主頁,也是由網站工作人員製作完成。盡管這些工作人員的工作成果可能具備《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定條件而屬於「職務作品」;但是實踐中也並不排除該員工系利用業余時間、在自己家中完成主要設計及編寫工作,從而不能完全排除「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的可能性。其結果將可能是因不具備《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而不屬於「職務作品」!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而該員工因某些原因提出權利主張,並出示相應的製作主頁過程中形成的文檔、資料、開發日誌等材料,證明自己系業余時間利用自己的設備完成該項工作,則該主頁著作權歸屬問題的爭議就將給該單位帶來極大困擾。
所以,就這一案例進行探討,從中取得經驗教訓,就是非常值得正在進行此項工作,或者已經上網運行卻沒有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單位和網路公司重視的問題了。
再來看這位設計主頁的朋友的情況:
那家單位委託他製作主頁時並沒有簽定書面合同,可以想見,雙方也沒有明確約定主頁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按這一規定,在「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所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就應該歸作者所有。而那家委託單位盡管是網站的主人,可能也是主頁內容(包括文字、圖片等信息)的所有權人,但是對主頁的獨特設計(色彩、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形式)卻並沒有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城市的網站雖然經網站所有權人同意,卻未經主頁著作權人允許而轉發這幾個主頁,就應該被視為侵犯該主頁製作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這位主頁設計、製作人完全有權利就主頁整體設計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向另一個城市的那家大型網站提出權利主張,並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起訴。有人認為:只要是個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任務而為的行為,其成果就「當然」屬於「職務作品」;或是屬於「僱傭」與「被僱傭」關系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就理應屬於該單位所有。其實這是一種不完全正確的認識——如果受託方不是該單位員工,如果受託方雖然是該單位員工,但其完成的作品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雙方沒有簽定合同或者沒有其他方式的約定……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將極大不同。
從上述案例中所能得到的教訓是,為了有效地避免以後發生糾紛及糾紛發生後產生的不良影響,在目前方興未艾的上網工程中委託他人製作主頁的單位和接受委託代人設計主頁的技術人員都要注意主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一定要注意通過合同的方式穩妥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I. 著作權案例分析
不屬侵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是相互分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專國著作權法》第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行使修改權不能對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權。在原畫上進行修改無疑對原作所有者的權利有所損害,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是毫無限制的,行使時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著作權宗旨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種表達形式一旦物化所產生的所有權,該所有權與著作權產生了分離,兩種權利的沖突在所難免。美術作品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民法基本的原則可以推導出行使著作權不能損害他人所有權的結論,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著作權人應在界限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J. 著作權法案例分析題
1.(A)是(或構成)(0.5分)
(B)錢某的許可復制發行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2.(A)否(0.5分)
(B)錢某對所採集的民間藝術無著作權(0.5分)。
3.(A)否(0.5分)
(B)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意思表示,趙某獻辭無非表明"該劇系為阿芳而作"之義,而非轉移著作權(0.5分)。
4.(A)是(0.5分)
(B)孫某對其表演的許可錄音錄像權(0.5分)。
5.(A)是(0.5分)
(B)所播錄音錄像製品本身即屬侵權作品
6.(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7.(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8.(A)是(0.5分)。
(B)趙某的修改權(0.5分)和保護作品完整權(0.5分)。
9.(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加答"李某等表演者的現場直播許可權"者減0.5分,因為李某等人的表演本身即屬侵權行為,故無表演者權利可言)
10.(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1.(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2.(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孫某繼承人的轉播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