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誰所有就是所有權
⑴ 所有權歸誰
應歸甲所有。【解析】 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所內以,本案的容核心是確認誰是這塊手錶的真正所有人。 1.此表原為丁所有,但丁將其遺失,有人拾到後將其交至失物招領處。此時,丁雖然喪 失了對這塊表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能,但仍然是所有權人,如在招領期內去認領,則該表 自然歸其所有。不過,招領期屆滿後他沒有去認領,該表屬於無主財產,所有權已經由國家原始取得,丁對該表的所有權自然消滅。 2.甲通過公示公信方式(拍賣)繼受取得該表所有權,並實際佔有,是該表的合法所有權人。他在招領期內認領其被盜的表,應確認該表所有權歸甲所有。 3.乙將該表從甲處盜走,並私下以較低價格賣給丙。乙非法佔有該表,沒有處分表的權利,丙佔有該表沒有合法根據,而且丙以低價私下購買,不符合公開市場交易的原則,不能以善意第三人身份取得該表的所有權。
⑵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⑶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一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唯一和統一專的所有者。唯一屬性和統一性是我國一切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徵。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除了國家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使用,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准,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
⑷ 怎麼確定所有權歸誰所有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⑸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行使
在我國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權,所以國家要佔用土地時只是給地上建築物的賠償款,土地是國家的,所以不能買賣,只能使用。
⑹ 所有權歸誰效力如何
小馬駒的所有權屬於甲。孳息的所有權歸屬原物所有人。
馬駒為馬所生的天然孳息,對於孳息的所有權,在民法理論上存在母物主義和控制權主
義,所謂母物主義,就是孳息歸母物所有人所有;所謂控制權主義,就是孳息歸控制權人所
有。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於孳息的所有權歸屬,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在買賣合同中,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合同法的規定實采控制權主義,但對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民法理論一般認為,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原物所有人。本案中,甲將母馬出質於乙,乙為母馬的控制權人,但甲仍為該母馬的所有人,故小馬駒應歸其所有。
2.乙的質權效力及於母馬以及小馬駒、馬鞍、馬鞭。質權的效力及於孳息和從物。
依民法原理,馬鞍、馬鞭為馬之從物,所謂從物是相對於主物而言的,從物是附屬主物起作用,並在物理上獨立於主物的物,馬鞭、馬鞍為馬之從物。小馬駒為馬之孳息,依《擔保法》第68條、《擔保法解釋》第91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權的效力及於隨同質物轉移的從物,因此,乙的質權效力及於母馬、小馬駒、馬鞍、馬鞭。
⑺ 產權是什麼意思,和所有權有什麼聯系和區別國有企業的產權歸誰所有
什麼是產權?產權與財產所有權是什麼關系?我國的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著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把產權等同於所有權。持這種觀點的人以所有權作為產權的邏輯出發點,來評價、批判西方產權理論,並以此分析我國的經濟改革。他們認為,產權作為關於財產的權利,其基礎和核心就是所有權,即從人對資產的佔有隸屬關系來理解的狹義所有權。這可以說是一種最狹義的產權定義。在產權理論剛剛引入我國的時候,這種觀點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產權等同於佔有權和經營權。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產權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所有權,二是指佔有權和經營權。在理論上,這兩種含義可以同時存在,區別在於:在不同所有制之間適用於第一種含義的產權;在同一所有制內部,適用於第二種含義的產權。
三是認為產權有別於所有權,並且比所有權的涵義更寬泛。這是後來出現並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產權與所有權有著不同的內涵,所有權就是對資產的排他性隸屬權利,而產權則是一個包含所有權在內但遠比所有權內容寬泛的范疇,除了所有權,它還包括佔有權、支配權、經營權、收益權以及處置權等一組權利。在理論界,持這種觀點的人佔多數,同時它也比較接近於西方學者所表述的產權體系。
從推動或促進產權交易的角度,對產權定義作以下概括是比較科學和可行的:
首先,產權是與財產有關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產權的排他性意味著特定的權利主體只能是一個,即排除任何非權利主體對產權的佔有和使用;並且,產權的排他對象是多元的,即一個主體可以有多項產權,但一項產權只能歸屬於一個主體。
其次,產權是能夠流動或可讓渡的權利。在產權擁有者認為不再需要擁有或非擁有者認為需要擁有時,產權應當能夠流動並在他們之間互相讓渡,從而實現資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產權是具有可分性的權利。如企業產權可以橫向分解為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和讓渡權,也可以縱向分解為出資權、經營權和管理權;從其存在方式上,還可分為價值形態的產權和實物形態的產權。
第四,任何產權,都必須是有邊界、可計量的權利。否則,既不可能把特定產權從其他產權中分離開來,用於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過程中對產權進行有效計量。
從以上四個方面來界定產權的內涵,對於理解和把握產權交易非常重要,因為產權交易是由產權的內在屬性決定的。產權的排他性是產權交易的首要前提,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的產權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產權能夠流動和可出讓,使產權交易實際上成為可能;第三,正因為產權是可分的,所以人們不僅將產權作為整體來出讓,也可以將其分割為部分甚至一個個單元來出讓;最後,由於產權是有邊界、可計量的對象,使得它在交易過程中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論國有企業產權的界定
[摘要]本文所論述的國有企業產權的界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權;二是如何界定國有企業因投資來源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產權歸屬。
[關鍵詞]國有企業 產權界定 政府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權的歸屬
在論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權界定之前,首先要澄清兩個糊塗認識。
一是有人認為,有的地區經濟較落後,落後地區現存的地方國有企業大部分都是50、60年代創辦的,企業設備陳舊、技術落後、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又沒有新的經濟實力來投資創辦新的國有企業;有的地區經濟較發達,發達地區現存的地方國有企業大多是改革開放以後創辦的,企業設備和技術先進,負擔不重,效益較高,且地方政府財力殷實,可通過自我積累投資創辦國有企業。一旦明確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落後地區會因此影響財政收入而愈加貧困,發達地區則會愈加富裕,可能進一步拉大業已存在的地區差距,這種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必有這種擔心。因為發展落後地區,縮小發達地區和落後地區的差距不能用抑制發達地區的發展來實現,只能靠落後地區發奮圖強、奮起直追來達到,當然政府應該從財政收入中增加對落後地區的投入,從政策上扶持落後地區,通過國民收入在地區之間的再分配來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
二是有人認為,一旦明確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久而久之,可能會引起地方政府由經濟上的獨立而導致政治上的獨立,最終造成國家動亂和分裂,這種看法在原蘇東社會主義國家的解體和國家分裂以及我國沿海地區經濟高度發展,出現了所謂窮中央、富地方的背景下頗有市場。其實這種看法是毫無根據的,一個國家會不會分裂並不取決於國有企業產權在中央和在地方的劃分,許多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劃分十分明確,並沒有因此而引起分裂。倒是原蘇東社會主義國家的國有企業,並沒有劃分中央政府產權和地方政府產權,卻發生了分裂。因此,上述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它不符合實際。
在澄清以上兩個糊塗認識的基礎上,我們再來討論現有國有企業的產權狀況。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的現狀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國有企業是原來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資創辦。第二類國有企業是原來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資創辦,後來產權下放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類國有企業是原來全部地方政府投資,後來產權收歸為中央政府所有。第四類國有企業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創辦的。
對於上述幾類國有企業產權的歸屬究竟應該如何劃分,我認為,第一類國有企業產權應維持現狀,仍屬中央政府所有,道理很簡單,因為這些國有企業原本就是由中央政府投資,且一直歸中央政府所有和經營,無論企業資產增值多少,都應歸原始投資者(國家)所有,這一點恐怕沒有爭議,第二類國有企業產權界定如果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無論是劃給地方政府,還是中央政府都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地方政府並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財政由中央政府統收統支,現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特別是在財政包干、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下原來由中央政府投資創辦,現在下放到地方政府,會給地方政府帶來實際經濟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如果這類企業是虧損企業,則可另當別論),地方政府不能無償佔有這類國有企業,應對這類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按照重估的資產價值轉讓給地方政府或收歸中央政府所有。第三類國有企業基本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也由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分由中央政府投資還是地方政府投資都無任何意義,這類國有企業盡管是由地方政府投資形成的,只不過是中央對地方財政撥款的一部分,因此這類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理應歸中央政府。第四類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創辦的,這種企業的產權歸屬可不改變, 其原因也在於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政府統收統支,中央和地方並不分彼此。第二種情況是在財政包乾和分稅制的體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創辦的國有企業,這種國有企業的產權歸屬應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初始投資的比例進行劃分和界定,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產權。
2.國有企業產權界定
國有企業因投資來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產權歸屬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企業的全部原始資產由國家投資;第二種情況:企業的原始資產一部分由國家投資,有一部分是1984年「撥改貸」以後由企業貸款而形成的;第三種情況:企業的全部原始資產由企業投資、企業職工股份和企業貸款構成。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得益」的原則,第一種情況的企業的全部資產應歸國家所有,第三種情況的企業的全部資產應歸企業所有。第二種情況的企業資產歸屬問題稍為復雜一些,企業經過多年的營運,資產數量都有較大的增長,加之物價上漲的因素,現有的資產存量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如何分解存在著操作上的困難,但我認為只要正確劃分了資產歸屬的界限,對國有企業資產進行重新評估,按照企業和國家原始投資的比例來分割資產是能夠合理界定國有企業資產歸屬問題的,按理說,上述三種國有企業資產歸屬的界定是簡單明了的。
現在的問題是:對上述第一種情況的企業的全部資產界定為國家所有,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的企業的資產歸屬應如何界定,企業界、政府部門和學術界都有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一是國有企業的原始投資是誰,其產權就應界定給誰;二是完全靠貸款新建的國有企業,形成的資產不應全部界定為國有資產,因為貸款和利息是企業還。但又因它享受了國家的稅前還貸、以稅還貸的政策,因此這部分企業資產應一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一部分界定為企業資產,其比例根據企業不同情況而定。第二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在兩步「利改稅」以後留利形成的資產,「撥改貸」以後還貸後形成的資產都應該是企業所有的資產,不應歸國家所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國家有原始投資的企業而言,無論是「撥改貸」以前還是「撥改貸」 以後,企業留利形成的資產、還貸後形成的資產均應歸國家所有,甚至「撥改貸」後設立的國有企業的資產也是國有資產。(參見黃速建《關於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中國工業經濟》995年第二期,第17-18頁)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並無矛盾,我一直是贊同的。現在著重討論一下第三種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同志理由有三:一是認為世界上沒有一家企業的資產歸企業自身所有,並不存在企業自為所有者的問題。並且進一步論證說,稍懂一點會計基本知識的人都知道,負債表的基本平衡式是:企業的資產等於負債加股東權益。也就是說,企業的資產要麼是債權人(債務資產),要麼是出資者權益(凈資產);二是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通行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國家有原始投資企業,無論是在「撥改貸」以前還是在「撥改貸」以後,企業留利形成的資產,還貸形成的資產都是企業以出資者權益為最基本的物質基礎進行經營的結果,均應歸國家所有;三是「撥改貸」 以後的所謂「企業貸款」,它實質上是一種扭曲狀態下的政府直接投資,即出於促使企業增強國有資本的運用責任初始本意,政府以企業貸款的形式向企業直接出資,然後國家以應得的稅收或應得的利潤來還貸。
我認為:支撐第三種觀點的三條理由都值得商榷。關於第一條理由,持這種觀點的同志忽視了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企改革中業已存在企業股份和職工股份所形成的產權,在國企改革中,作為國有企業的原始投資確有一部分是由企業留利所形成的投資,有一部分是由企業職工入股形成的投資。這些投資中企業留利部分是按規定向國家上繳稅利後剩餘部分,它是企業經營的結果,其形成的權益是經營者權益,從產權的角度講,國家作為原始投資者,只能得到相應的利息(股息);國家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只能依法向企業收稅。在這里,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的權益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的權益是經渭分明的,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權益所形成的投資理應界定為企業所有。從以上分析可見國有企業股份和企業職工股份構成國有企業原始投資的一部分,企業和職工也是國有企業的股東,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基本平衡式:企業資產等於負債加股東權益也就成立了。
關於第二條理由,如果我上述論點是正確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通行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現在這類國有企業的出資者是由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三方構成,企業以出資者權益為物質基礎進行經營所形成的資產,就應按一定比例界定為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所有,也不能搞國有化。
所形成的投資理應界定為企業所有。從以上分析可見國有企業股份和企業職工股份構成國有企業原始投資的一部分,企業和職工也是國有企業的股東,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基本平衡式:企業資產等於負債加股東權益也就成立了。關於第二條理由,如果我上述論點是正確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通行的「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現在這類國有企業的出資者是由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三方構成,企業以出資者權益為物質基礎進行經營所形成的資產,就應按一定比例界定為國家、企業和企業職工所有,也不能搞國有化。
綜上所述,對國有企業的產權界定,要根據國有企業資產來源不同進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界定為國家所有,更不能對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已存在企業產權、職工個人產權和法人產權實行國有化。這樣於情不合、於理不服。
⑻ 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歸誰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對嗎
對的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⑼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權是歸誰詳細.....
1、51%和100%的控股權沒有太大區別,都是你說得算,但達到100%後位一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內為10萬。
2、沒有太大區別,相容對和絕對的問題,只不過你有51%的股權就霸道的話,不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
3、在出資合同中聲明不行,法律效力不強,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寫明。
4、可以享受分紅,但兩年內要交足,否則承擔法律責任,但大多數股東不會同意,一般會和你有一個私下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