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創作性質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⑵ 著作權(版權)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著作權基本特徵是什麼
1、具有獨創性
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創作,是一種腦力勞動、智力活動,能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要求必須具有新穎性,甚至要求必須是首創的。 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是自己創作的,是表現自己思想觀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該作品的水平即使低於已經出現的同類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創作的,就應認定具有獨創性。
2、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成果
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可以容納所有的智力成果,但體力勞動的成果不屬這一領域。
3、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作品)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狀、佔有特定的空間。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的成果,而不是這些思想感情、觀念的載體。但是,作品又必須附著於一定的載體,以一定的形的載體固定、記錄下來,並且這種形體可以被大量復制。
4、作品不違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徵,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內容反動或者淫穢下流的作品,無論是否符合前三個特性,均不能構成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認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憲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據其他法律也可以成為依據。
⑶ 著作權和版權的區別是什麼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願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