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⑴ 我國法律設定了哪些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來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源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
⑵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制度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⑶ 我國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有所有權的一般屬性,是土地法的基本問題。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其與勞動力、資本構成生產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集體。
2、土地所有權客體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權的客體為土地,屬於不動產的范疇。
3、地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土地所有權權屬的穩定性。土地有權主體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決定了我國土所有權權屬的高度穩定性。
5、土地地熱異常有權內容的可分離性。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可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和效力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1、佔有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實際控制。
2、使用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從而實現其利益的權利。
3、收益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之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4、處分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權利狀態乾地改變如土地的出讓、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
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是指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進行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
(一)土地所有權行使的方式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作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國家,有權為實現社會利益依法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國有土地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有不得干涉。
2、集體土所有權的行使。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2、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1、禁止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禁止濫用土地。
⑷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⑸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特徵有哪些
我國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
(1)國家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沒收、徵收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荒地、山嶺、灘塗、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蓋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國有公路、鐵路、學校或其他公用事業佔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唯一的,即國家;(2)國家土地所有權客體廣泛,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國有的山嶺、荒地、灘塗,國有森森、草地、水面所佔用的土地等;(3)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上帶有國家的強制性;(4)在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方面,國家土地所有權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不進行國有土地所有權登記,中國境內的一切未被確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
(2)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農民用於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定范圍內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國農業合作化以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長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他和權利行使三種形式:一是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⑹ 簡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定義: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所謂「出讓」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內的地價款。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娛樂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法律關系的主體身份具有特定性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明確客體是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要式法律行為
⑺ 簡答題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它具有哪些特徵。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土地使用權主體的廣泛性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除國家、農民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要利用土地,都需依法獲得權利,主要就是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我國除國家、農民集體以外的主體只能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
2.土地使用權的派生性
土地使用權是從土地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是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權,讓渡其對土地的用益而設立的。
3.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法定性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過法定程序。
4.土地使用權權能的限定性
各種不同的土地使用權按照不同的使用目的設立,使用權人只能依法按設立的目的使用土地,而不得任意使用。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於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農村村民建適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用於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地役權只能用於合同限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