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A.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主要為有償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國家機關、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用地等。
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
B.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有多種分類方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C. 哪些情形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D.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按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內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回地的出答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F.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形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5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第16條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適用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G. 土地常識: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幾種出讓形式
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虎嘩港狙蕃繳歌斜攻鉚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H. 如何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方式
主要有協議出讓和招拍掛,定向拍賣。根據當地企業和招商政策來確定具體方式。
I.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原則和出讓方式如何
1、含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專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屬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
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