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糾紛
Ⅰ 行政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有爭議的怎麼處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回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答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Ⅱ 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一地兩證,怎麼辦
首先進行行政處理,向國土局、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只有對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進行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收到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
注意:如果不經過行政處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屬於土地權屬爭議
一宗地兩個證的情況,後辦的證有效,由於土地局兩個證都收回去了,現在此宗地應該重新確權。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
1.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先進行調解;
3.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在人民政府行政處理階段,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程序為:申請、受理、調查、調節和處理。
a.申請是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要求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書面申請,是案件受理的前提;
b.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門對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處理程序程序的開始;
c.調查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過程,是審理案件的重要階段;調查的目的就是弄清案件事實,調查中證據的取得:1)當事人提供,你可以提供個人證據有:原始土地租賃合同不光是你簽字的,還要有村裡簽字或者蓋章的,原始土地租賃費收據,其它的證人證據。
d.調解是自願基礎上的協商,是處理中的畢竟環節;
e.處理是為了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對案件的處理結果。
法院處理完 以後可以重新確權,辦理新證。
Ⅲ 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紛爭該如何處理
太多了,沒興趣看。第二,這類問題看了材料細細分析才有正確意見,不隨便發表觀點是對你負責。
Ⅳ 集體土地跟國有土地所有權爭議
國家建設所徵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三是鄉(鎮)農民集體。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經過確權發證,受法律保護,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抵押等等商業活動。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俗稱」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就是人們常說的小產權吧,如果買房子的話,還是不要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子。
Ⅳ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
你說的抄這條太寬泛,法律是不襲會有這樣的條款的。前面的徵用是有規定的,但是什麼叫閑置不用或用不上的呢?
一般徵用土地的時候已經支付了土地徵用的補償費用了,所以土地已經不是你們的了,就算他不用也不用退還給你們。
Ⅵ 土地使用權糾紛急需辦《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煩惱
1、合法的程序是徵用的土地變國有才能進入市場流通,怎麼還是集體使用權呢回? 2、國體土地答使用權給什麼單位使用,如果用於公益事業的一般會是劃撥,用於其他商業等等的會是出讓性質。3、國有土地要是出讓給什麼單位使用,就會有出讓合同。(土地部門和單位簽訂的協議)
你家也沒見到什麼出讓合同。4、土地所有權是無法買賣的。
綜上所述你先確定你的票據是不是國土土地使用出讓金的票據。如果是,是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的。如果不是,估計你家給騙了
Ⅶ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鄰里糾紛怎麼辦
既然計劃已經被重新制定,那麼它只能按照計劃建造。也就是說,宅基地實行審批制度。新建築需要重新審查批准以符合規劃,多餘的土地與自己無關,如果宅基地符合規范,就讓他們擁有它
Ⅷ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糾紛
純屬無賴,給他們講法律有用嗎?頂事的話從一開始就不鬧事,他鬧你們也鬧,去他家
Ⅸ 農村集體土地糾紛!
這可不是土地糾紛,別生搬硬套,推卸責任。買賣土地是違法行為,政府依法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取消原來批準的使用權,收回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但是恐怕干這個用不能被批准,違規審批以後調查發現會嚴厲處罰,損失自負。現在雙方最好考慮盡快收回成本或者減少投資,免得越陷越深
Ⅹ 村集體個人土地糾紛一般都怎麼解決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權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