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知識產權保護
Ⅰ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與WTO的關系
1、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回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答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2、WTO是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更注重對全球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知識產權理事會
Ⅱ 加入wt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並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並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製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採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點: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佔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目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一)、《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並沒有給締約國提供一套統一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它僅僅為締約國規定了相互保護工業產權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必須把它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保護,也同樣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2、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首先在某個成員國提出申請,自該項申請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內容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應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在優先許可權內,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內容提出申請,專有權仍授予締約國的申請人。3、強制許可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例如,專利權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但強制許可只能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准專利權之日滿3年(取其中較長者)未實施專利時才能採取此措施。4、獨立性原則。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二)、《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三)、《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它是對《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條約》簡稱《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國籍的國民待遇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限度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約》,主要原則有: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護原則4、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權利用盡原則
Ⅲ WTO體系之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WIPO體系之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WIPO是聯合國的一個分支,它沒有執法的功能,沒有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內執法的功能。WTO是單獨的容一個貿易組織,成員國違反了任何義務,包括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向WTO申訴,WTO會做出處理。
Ⅳ WTO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特點
WTO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特點及我國的對策--《江蘇商論》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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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獻來源中國知網 www.cnki.net
知識產權保護是激發企業和個人創新潛能、優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貿易秩序的重要工具,不過現行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存在著某些缺陷。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的利益,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著力營造"保護嚴密,執法有力、服務便利"的知識產權運行環境,同時大力推進WTO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合理化;企業應當培養靈活運用WTO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能力,同時不斷增強自主創新的能力。
【作者單位】:湖北第二師范學院經管系 湖北武漢430205
【關鍵詞】:知識產權;WTO規則;特點;對策
【分類號】:F743;F204
【DOI】:CNKI:SUN:SAHG.0.2008-01-027
【正文快照】:
一、WTO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特點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而知識產權保護是激發企業和個人創新潛能、優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貿易秩序的重要工具。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新形勢、新挑戰,我國政府與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為此,我們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AHG200801027.htm?un=emuch
Ⅳ WTO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愚國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在關貿總協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害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採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採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採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准,並且必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Ⅵ wto是如何對國際貿易有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
從前,特別在大來陸法國家源,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此「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Ⅶ 試分析加入WT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並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WTO中的知識產權部分都在TRIPS協議中
Ⅷ wto對知識產權范圍的定義包括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及使用的標准內
1、版權及相關容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分布圖)
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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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權利:
1、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應有專有權來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其同意在交易過程中對與已獲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記,如果這種使用可能會產生混淆。
若對相同貨物或服務使用了相同的標記,則應推定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權利不應損害任何現有的優先權,也不應影響各成員以使用為基礎授予權利的權利。
2、《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於服務。在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到該商標在相關部門為公眾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該商標因宣傳而在該有關成員獲得的知名度。
3、《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於與已獲得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不相似的貨物或服務,只要該商標在那些貨物或服務上的使用會表明那些貨物或服務與該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著聯系,且這種使用有可能損害該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Ⅸ WTO如何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共健康權的沖突
一、、國際貿易與公共健康
全球健康危機迫在眉睫。每年有數百萬的人死於傳染性疾病,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疾病本來是可以預防和醫治的。發展中國家的死亡率尤其高,很多人死亡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無法獲得有效的、購買得起的葯品。
全球公共健康危機與知識產權保護成了當今國際上的熱點問題。這個問題在國內的討論還比較少,在國外討論比較激烈,但是這個問題的研究對中國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因為隨著交通發達等因素,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逃離公共健康危機。
西方國家似乎無法想像這種危機,許多研究將之與在西方國家存在的罕見病相提並論。如有人通過研究歐盟法令141/2000第三條關於罕見病葯物的規定建議把在歐洲針對罕見病葯物的可轉讓市場獨占權(Transferable marketing exclusive)推廣到全世界從而提供傳染病治療葯物的研發激勵。[2] 健康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西方學者由於其立場的局限性往往不能全面地看待健康問題,「對於全球化引發的健康問題的普遍關注現在已經成為對自由貿易的一個障礙」 [3],並且認為「經濟和社會因素比醫療服務在公眾健康方面扮演著更加重要的角色」 [4]。而發展中國家的呼聲則是以自由貿易為後盾的知識產權保護影響了公共健康。當然,我們應該認識到貿易和健康之間存在著潛在的配合關系、健康和經濟發展之間存在的一定的雙贏關系以及WTO體系內確認WTO成員方有促進健康的權力的最新發展。WTO的最初建立者確實很少關注健康政策,但是最近幾年來,形勢的發展特別是AIDS傳染病等公共健康危機已經將健康推到貿易問題的中心位置。貿易全球化和健康問題正在日益受到關注,健康在國際貿易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被構建。
WTO處理健康政策的幾個方面主要包括:GATT的20(b)條(允許健康規則限制貿易);《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以及TRIPS協議(允許健康規則限制專利葯物的生產和銷售)。[5]在整個WTO體系中,WTO與健康的沖突最明顯地體現在與挽救生命葯物相關的貿易領域。
健康權在聯合國體系中卻已經被承認為一種人權,但是在WTO體系中,健康的地位還沒有得以明確。健康權作為人權在許多國際法文件中被確認,有人因此認為健康權是一種國際習慣法 [6],也有學者認為WTO體系已經在成員之間發生關於條約義務的爭端時將保護健康作為事實上的解釋性原則。 [7] 後者觀點認為成員方之間文化和資源的差異導致健康政策的差異性,WTO無法形成一個全球性的健康政策,無法給成員方強加一個普遍的理性健康政策,於是WTO的決策者更傾向於成員方多樣化的政策選擇,而把保護健康作為一種高度服從成員方國內健康政策的解釋性原則,而不是確定一種跨國責任。當然,這樣的原則並沒有在WTO相關的條約、宣言或司法解釋出現,甚至健康在WTO的主要協定的序言中沒有被當作目的。 [8]
TRIPS協議除明確規定平行進口和權利窮竭問題不得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外 [9],其他諸如強制許可等彈性規定均可啟動爭端解決程序,但是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至今還沒有就TRIPS協議這些彈性規定發表意見,然而在TRIPS 協議以及GATT和SPS協議中,WTO在出現解釋性問題時已經把健康作為一個原則來處理。它雖然在WTO協議和其他相關的多邊協議之中沒有出現,但是根據GATT和SPS協議和多哈部長宣言,上訴機構可以作出有利於國家健康規定的決定。[10]GATT的第20(b)條允許成員方在「出現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必要」的時候採取原本被GATT所禁止的措施[11] 。根據WTO《關於爭端解決和程序的諒解書》(DSU),爭端解決專家組要對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做「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這一規定可被視為允許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據此支持以健康為由來限制貿易的訴求。在健康領域之外,上訴機構就經常採用「客觀評估」來支持成員方在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貿易救濟和限制措施。
實踐表明,健康的法律地位正在日益提高。多哈部長會議關於進口到貧窮國家的葯品的強制許可的延期談判可以再度澄清和確認健康地位的提升。正在進行的關於服務領域自由貿易的談判為在WTO體系內定位健康提供了又一次的機會[12] 。當然,這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不斷努力的結果。在公共健康與國際貿易領域,好的政策往往是引導著而不是後隨於法律的發展。
本文同意在WTO中國際貿易政策服從國家健康政策應該作為一種原則,但是進一步地WTO也應該承認健康權,並且WTO有關部門應該進一步採取措施使之更加明確。理由很簡單,正如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建立各方接受的標准,健康權也可以在全球可以認可的標准基礎上在WTO中得以承認。
Ⅹ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與wto的關系
您好,知識產權問題在WTO中佔有十分重要的重要地位,與「貨物貿易」、「版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世權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中國在加入WTO 的申請文件中明確作出承諾,要全面履行《WTO協議定》及其附件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義務,並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五部分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說明。中國加入WTO將會給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深遠的影響,這是顯而易見的。
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與TRIPs相比,加入WTO之前,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存在著一定差距。根據TRIPs的要求和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作出的承諾,中國已在加入WTO之前完成了對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這三部主要知識產權法的修改,頒布、實施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加入WTO之後頒布、實施了新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並且還在繼續制訂或修改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