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置換稅
一、來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源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B.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的稅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C. 土地置換如何繳納稅費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土地置換」,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復墾後變為耕地,再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置換到城鎮,通過徵收變為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項目建設。
第一種觀點,通過土地置換方式只是解決了建設用地指標,而項目單位佔用了耕地,所以要按土地轉征對待,用地單位需要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耕地佔用稅。
第二種觀點,項目單位雖然佔用的是耕地,而實際上是甲地的集體建設用地通過置換轉移到乙地,在乙地通過辦理徵收手續使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所以耕地開墾費和耕地佔用稅都不用繳納。
第三種觀點,項目單位既然佔用了耕地,就需要依據耕地佔用稅條例繳納耕地佔用稅,由於是通過置換實際上利用原來的集體建設用地,所以不需要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此外,還有一種觀點是,項目單位有開墾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的義務,用於土地置換的集體建設用地也需要復墾為耕地,所以項目單位需要繳納耕地開墾費,而通過置換,用地單位實質上使用的是原集體建設用地,所以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筆者贊同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其一,用地單位應該繳納耕地開墾費。這是由於《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可以看出,佔地單位開墾新的耕地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在實際工作中一般都是通過繳納耕地開墾費來履行這項義務的。同時,耕地開墾費是專項費用,是不能算入土地出讓金里的,工業用地實行最低價標准以後,佔地單位仍需繳納耕地開墾費。
在土地置換中同時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問題,二是補充耕地指標問題。用於置換的集體建設用地需要復墾為耕地,復墾費應該由用地單位支付。工業用地實行招拍掛後,土地置換先期工作由國土部門操作完成,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需要由政府先行墊付集體建設用地轉為耕地的復墾費用,那麼土地出讓後用地單位除繳納土地出讓金外,還要繳納耕地開墾費。
其二,用地單位不再繳納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項目單位雖然從形式上看是佔用的耕地,而實際上在土地置換中,由於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置換的方式移到了項目建設位置,可以說用地單位使用的實質上是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徵收變為的國有建設用地。另外,從整體上講,土地置換實現了集體建設用地減少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的平衡,建設用地和耕地總面積沒有發生變化,所以不用再繳納耕地佔用稅。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高新區國土資源局)
D. 土地置換房轉賣需要那些稅
國稅函[2007]645號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並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1)房地產公司置換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財稅[2007]162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房地產公司置換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3)置換土地的出讓方應繳納營業稅。置換土地的出讓方,屬於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繳納5%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如果置換的土地是購置或受讓的,依據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4)置換土地的出讓方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依照稅法置換土地的出讓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並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5)置換土地的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規定,置換外購土地以置換土地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 房產置換要不要交稅
房產置換是需要繳稅的,主要是契稅、交易費、貼花、產權登記費都是需要交的。
根據內<中華人民共容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1、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2.個人以房換房除契稅外還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6個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交換雙方按照各自房產的評估價格計算交納印花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由賣房者繳納。
3.具體的徵收辦法請到產權交易市場的地稅徵收窗口咨詢。
F. 政府規劃地塊內的土地置換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及營業稅
不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法規免徵上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取得的補償款,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營業稅、土地增值稅。
副標題:是的,不收。
(6)土地使用權置換稅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G.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哪些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再轉移,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法定條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餘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再受讓人的行為。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全部轉移給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國家土地權並不產生影響,國家仍然享有對該土地的權。
3、依照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H. 土地等價交換需繳納什麼稅
營業稅是流轉稅。流轉稅的稅制設計,是每轉一道環節,都要征稅。換地實質上就是雙方互相出售土地使用權或者說互相無償贈送土地使用權,征稅是必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為互換通常不涉及結算土地價款,雙方土地計稅價格按以下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轉讓土地使用權根據下文差額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
(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因為雙方土地購進價格可能不一致,因此雙方土地等價交換要繳納的營業稅還很可能不一樣。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