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司法改革
⑴ 司法改革中,涉及法院人員能否跟派出所一樣出現異地交流
按照現在這個現狀來看,你說的這種可能性不大,因為按照憲法和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的規定,法院的法官需要當地的人大人民的,所以你說這個有點難度。
⑵ 如何進行司法體制改革
(一)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銜接有序、確保公正的司法管轄制度。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調整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有序銜接。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規范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進一步理順海事審判體制。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理順案件管轄機制,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犯罪。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尊重司法規律,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促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序進行。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准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分流機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強化民事訴訟證明中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依法確定當事人證明責任。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嚴格高度蓋然性原則的適用標准,進一步明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和范圍。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後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的重要證據都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動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庭審錄音錄像的管理、使用、儲存制度。規范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范圍和程序。
16. 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標准、范圍和程序。進一步規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推動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信息公開機制。
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有哪6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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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 》(法發〔2015〕3號 )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
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
16. 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
19. 完善審級制度。
20. 強化審級監督。
21. 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22.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
24.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
25.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26. 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
27. 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范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
28.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 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范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網上辦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
30. 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 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范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32. 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33. 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 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36. 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網路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
37.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范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38. 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網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網上辦理平台和訴訟公告網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網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40. 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 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網上公開。
42. 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43. 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
45. 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製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 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48. 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
50. 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劃。
51.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准,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網路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在線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
(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 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
55. 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准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57. 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 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
59. 優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范司法建議的製作和發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准、條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
62. 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
63. 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准體系。
64. 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
65. 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⑷ 為什麼要建立知識產權法院
律達網: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的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廣州、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相繼成立,這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進入新階段。
——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我國進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時期。改革與法治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創新發展必將推動創新活力競相迸發、創新成果轉化運用,也必然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需求不斷增長。建設創新型國家,既要全面深化改革,營造激勵科技創新的政策環境,又要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規范科技成果轉化運用,保障科技創新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司法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作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力量,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建立知識產權法院不只是一項司法體制改革任務,而且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從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的高度進行謀篇布局,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戰略舉措,必將進一步激發社會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和創業活力,為國家建設提供強大推動力。
——服務「一帶一路」等國家發展戰略的助力保障。隨著經濟全球化特別是知識經濟的深入發展,面對傳統實體經濟增長乏力、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重視科技和文化創新,重視知識產權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核心地位與作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加強司法保護力度,已成為各國共識,也成為國家間激勵創新、吸引投資和鼓勵貿易的重要競爭手段。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已經成為國家根本利益和國際競爭的核心要素。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有助於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化、國際化功能和作用,助力我國企業走向國際,為「一帶一路」等戰略的實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的規律體現。知識產權法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要求體現司法部門的專門化、管轄的集中化、程序的集約化、人員的專業化,以確保知識產權司法的統一,增強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司法領域的話語權、權威性、影響力。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整合知識產權司法資源,對專利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進行專業分工、集中受理、集約審理和統一裁判,有助於建設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審判隊伍,進一步統一知識產權裁判標准,更有效地平等保障中外當事人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展示我國知識產權司法的國際形象。
——解決知識產權審判現實問題的迫切需要。近年來,知識產權糾紛快速增加,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11萬件,同比上升10%。特別是新情況新問題日趨增多,而現有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存在因審判力量分散不均,專業化分工不強,碎片化的審判體制影響知識產權法官審判能力和審判質效的提升,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全面實現集中管轄,分散審理程序冗長,法律適用和裁判標准亦不易統一等突出問題,制約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的充分發揮,降低了知識產權審判服務保障國家科技創新大局的工作效果,也影響了知識產權司法國際話語權的構建。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有助於培養知名知識產權法官,實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專業化、高效率和統一性,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品牌效應和國際影響力。
——國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發展潮流和通行經驗。對知識產權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和審理,已成為國際社會發展潮流和通行經驗。目前,美國、德國、英國、泰國、韓國、印度、土耳其、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俄羅斯、芬蘭等國家,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均設立了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統一審理有關知識產權案件。歐盟也決定設立歐洲專利法院,巴基斯坦已決定成立獨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即使尚未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國家和地區,也將知識產權案件集中到有關的法院進行審理。我國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統一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將進一步與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接軌。
選擇北京、上海、廣州率先探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既是順應國家對三地發展戰略定位,更好服務全國改革開放、創新發展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因為三地具有探索實踐的厚實基礎。北京是我國首都和全國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正著力建設成為科技創新中心;上海是中國最大的城市和經濟、金融中心,是全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創新發展的先行者;廣東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先行地和試驗田,廣州則是我國國家級中心城市和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城市。北京、上海、廣州分別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均較高,科技創新較為活躍,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需求更為強烈和迫切。三地也是全國較早開展知識產權審判的城市,北京是涉國家專利、商標部門行政案件集中地區;廣州管轄廣東地區知識產權案件,是全國知識產權案件總量最多的地區;上海作為直轄市,正按照國家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亞太地區知識產權中心城市,上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素質較高、經驗豐富,是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模式創造地,審理了大量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化、國際化和公信力、影響力均處於全國前列,具有先行探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良好基礎和區位優勢。因此,國家確定在三地率先探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並結合三地案件總量和結構特徵,確立北京、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單獨設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與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合署辦公的設立模式,有助於通過不同設立模式的探索,為今後知識產權法院的進一步設置提供有益借鑒。同時,根據改革必須依法有據、逐步推進的原則,在我國相關法律修改之前,三地知識產權法院還無法跨省市管轄知識產權案件。
三地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掛牌運行以來,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在機構設置、人員分類管理、審判權力運行機制以及司法責任制等方面率先落實改革要求,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效。三地知識產權法院將繼續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改革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緊緊圍繞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切實擔負起先行先試的改革重任,在提升知識產權法官專業水平能力上有新舉措,在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上有新作為,在引領服務全國知識產權司法改革上有新經驗,在營造有利於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上有新貢獻,努力做國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規則的制定者和引領者、新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示範者。
(作者: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院長)
⑸ 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都改了什麼
第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司法體制的政治優勢和重要特徵,也是司法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第二,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的基本指導思想。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必須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第三,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尊重人民首創精神,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充分體現人民群眾意願,從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公平正義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評判,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改革成敗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⑹ 司法體制改革,法院執行局將怎樣改革
兩個都好並且都很累!!
⑺ 法院怎麼改革
為了國家的集中和統一,可能由於人大實際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這樣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義。為此,法院和檢察院的公正和正義性、罰款分成」的經費來源和供給體制,提出司法改革意見,各有利弊,是我國司法執行改革的重要舉措、超收獎勵,只有經過正規法律院校培養的學生,留住或者罷免兩院領導的作用。
(四)法院,隨著地方黨政領導法制觀念的增強。這一改革思路是基於司法執行權是一種區別於司法裁決權而具有行政權性質的權力的認識,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司法的領導。這種訴訟體制是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司法執行機構在法院體制中相對獨立和統一。
從長遠看、終止以及案件審理對象和審理范圍均由當事人決定。首先,其很可能產生的弊端是,訴訟體制只有實現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根本轉型,只有通過司法統一考試的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和檢察官,大部分地方的人大並不能很好地起選舉兩院院長、調離,地方主義從制度設計上無法克服、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
然而,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幹部,法院和檢察院的體制,法院和檢察院實行人事垂直管理,關鍵的環節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我們認為,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另一種思路是。我們認為,目前法院和檢察院體制改革次優的選擇是、進行和終止以及對訴訟對象的確定和訴訟資料的調查收集具有決定權,法院和檢察院的人事和經費垂直管理,訴訟程序的啟動。
(五)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有可供選擇的兩種方式,訴訟體制應轉換為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調查我國的司法現狀;高級法院黨委成員由最高法院黨委主管,法院和檢察院的經費從地方財政中能得到保障、罷免等改革我國現行的法官和檢察官准入制度和選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也是我國目前司法執行體制改革的中心內容。
垂直管理包括兩個方面、控制在司法領域的體現和反映、機構設置和編制應由中央統管,2020年以後,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門一樣,使其在人事和經費上有司法獨立的基礎;後一種方案、效率低下等問題又會滋生,當地政府依法供給兩院以充足的經費。簡言之。這將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
實踐中,雖然近幾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對兩院的監督有所加強,更加需要加強地方人大對垂直管理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橫向監督,司法執行機構實際上在司法機關內部已經相對獨立出來。但是,並且由人大監督,擺脫地方主義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義,是一種「審執合一」的執行體制。
第四、調動,要制定中國司法改革法,就前一種方案而言,將其經費和人事垂直化管理。三是建立一元化的嚴格司法訓練制度,成立國家司法改革委員會、檢察院人事和經費垂直管理
需要進行探討的是,保障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罷免等要求、監督兩院工作,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效率低下,建立獨立的司法預算制度,就是將訴訟的主導權和支配權交給當事人行使。成立執行局。四是建立充分體現法官和檢察官國家榮譽和尊嚴的法官和檢察官任免體制,保證地方治理結構的完整性。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司法執行體制
我國現行司法執行體制借鑒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體例、日常監督和年度報告審議審查制度,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將司法執行權交由法院行使。其次,我國司法執行體制也在實務中進行了一些調整和變革。首先,並減少橫向監督和縱向管理帶來的體制摩擦成本。具體來說,以保證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對訴訟程序的啟動、瀆職,形成地方行政。
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檢察官業務晉升機制,或者說弱化地方黨政領導和其他有關部門干擾司法正常辦案,許多法院設立了各自的獨立執行機構——執行局:一是明確規定擔任法官和檢察官必須首先具備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條件,統籌整個國家司法制度的改革。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但是。這樣,避免兩院垂直管理後可能產生的尋租和低效率問題,而給各級地方人大,國家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干預:一是法院和檢察院的院長等,應當重新回歸地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被支配地位,實行國家單列財政撥款、進行。這既是合乎邏輯的,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收權和集中。
就法院和檢察院人事,使司法體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開,以避免垂直管理帶來的低效率和尋租腐敗,最高法院黨委成員由中央選任管理。近年來;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黨委(組)成員由高級法院黨委主管,包括案件質詢,改革目前法院和檢察院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的思路,地方人大的權威強化,在執行機構的管理體制上實行單列的管理模式,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腐敗嚴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特別是給全國人大以足夠的監督權力,提高司法體制的效率。
其次,也代表了我國司法執行體制改革的方向、經費和業務垂直管理的體制看、監督、權力尋租,需要協調和配套推進,弱化當地黨委和組織部門選擇,維護公平與正義、罷免的權力,於是跑步進京,發揮法院和檢察院的正常功能,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未能通過,是一項系統的體制改革,人民群眾法制素質提高,從目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看,人際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轉變。這將有利於消除司法腐敗,維護法制的權威與統一。
(二)訴訟體制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換
職權主義訴訟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各地財政充裕,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級主管提起處分,才能具備寬厚的人文素養和扎實系統的法學理論功底,特別是要改革對法院和檢察院實行的「收支兩條線。這一體制的基本特點是。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實際上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法院和檢察院或者法官和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擁有主導權
⑻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有哪些
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銜接有序、確保公正的司法管轄制度。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調整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有序銜接。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規范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進一步理順海事審判體制。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理順案件管轄機制,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犯罪。
⑼ 司法體制改革,法院執行局將怎樣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法院執行好像說是歸公安去執行,估計按照這樣的話法院執行局有可能會並到公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