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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版權

發布時間: 2021-03-06 20:31:25

㈠ wto對知識產權范圍的定義包括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及使用的標准內

1、版權及相關容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分布圖)

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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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權利:

1、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應有專有權來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其同意在交易過程中對與已獲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記,如果這種使用可能會產生混淆。

若對相同貨物或服務使用了相同的標記,則應推定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權利不應損害任何現有的優先權,也不應影響各成員以使用為基礎授予權利的權利。

2、《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於服務。在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到該商標在相關部門為公眾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該商標因宣傳而在該有關成員獲得的知名度。

3、《巴黎公約》(1967)第六條之二應基本上適用於與已獲得商標注冊的貨物或服務不相似的貨物或服務,只要該商標在那些貨物或服務上的使用會表明那些貨物或服務與該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著聯系,且這種使用有可能損害該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㈡ WTO協議具體內容

從國際法上說,WTO本身包含著三位一體的因素。從其功能上說,有三個:一個國際組織,一套世界貿易的法典,一種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

我們通常所說的「入世」,明確含有加入這套包括以及由其而引申出的貨物貿易(GATT1994)、服務貿易(GATS)和知識產權貿易(TRIPS),以及解決爭端機制等幾大塊國際條約群及其的多邊條約群的世界貿易法典的含義。這些構成現在的規范世界多邊貿易的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系。

WTO這一整套法律規則對中國「入世」後的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的影響。同時WTO的多邊貿易體制,從其構來看,包含了外交(政治)、貿易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WTO是用國際條約規范世界貿易的,其條款都是用規定各成員方法律義務的方式來表述的。

按照第38條關於國際法淵源的表述,WTO條約群正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不管是在GATT運行階段,還是針對現在的WTO規則,這一點都應毫無質疑。尤其在WTO頗具特色的解決爭端機制里,除傳統的協商、調解、斡旋等外交方法外,其核心機制是國際法中常說的「司法解決」。

並專門設立上訴機關來復審專家組判案中的「法律問題」,包括對WTO各「涵蓋多邊協議」(條約)的法律解釋。這就大大強化了WTO條款的法律約束力。WTO的法律規則將直接規范各成員國的國內法,深刻影響國內經濟、社會、文化的許多方面。

關鍵的問題在於WTO協定如何在成員國實施,從另外一種意義上講,亦即WTO協定對於其成員的效力如何?這是WTO協定所規制的促進各國市場開放,實現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促進全球資源的充分利用的基本價值實現的根本路徑。

WTO成立以來的實踐也充分表明,WTO協議的實施問題,已成為WTO體系中最核心、最復雜、難度最大的一個問題。在中國「入世」過程中,如何實施WTO協定以及能否確保履行WTO所規制的義務,也成為談判的焦點。

(2)wto版權擴展閱讀

1999年11月15日,中美達成關於中國加入WTO的「雙贏」協議。中國加入WTO已經指日可待。當前,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中國經濟法制建設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加入WTO,意味著中國的政治體制、企業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全面轉軌。

中國必須加快國內經濟、政治改革的進程,重新調整國家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盡快使中國的經濟運行體制與規則和以WTO規則為代表的市場經濟體制與規則相適應、相銜接。 一WTO協定對中國國內法的效力

對於中國加入WTO以後,認定WTO協定對中國國內法的效力若何,將直接關繫到WTO協定在中國的實施。由於中國正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機制尚遠遠不完善,地方與部門的保護強烈,規模經濟薄弱,真正公平競爭的機制尚未建立起來。

相對而言,在經濟轉型期中國法律體系也很不健全。加入WTO過程中有關法律法規的通知和修改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務院法制辦也列出了有關立、改法律的清單,並制訂了時間進度表。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外貿法、尚檢法以及知識產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全面的調整。

㈢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WTO下的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調整范圍的規定有何不同

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關於知識產權服務、政策、合作與信息的全球論壇。是一個自籌資金的聯合國機構,直到2014年4月為止,有187個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界定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科學發現,外型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2、TRIPS是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英文縮寫。
TRIPS只規定了有財產權屬性的知識產權,沒有規定有人身權屬性的知識產權,"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共有以下八個方面: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對未公開信息的保權和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㈣ 加入wt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並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並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製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採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點: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佔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目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一)、《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並沒有給締約國提供一套統一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它僅僅為締約國規定了相互保護工業產權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必須把它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保護,也同樣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2、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首先在某個成員國提出申請,自該項申請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內容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應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在優先許可權內,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內容提出申請,專有權仍授予締約國的申請人。3、強制許可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例如,專利權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但強制許可只能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准專利權之日滿3年(取其中較長者)未實施專利時才能採取此措施。4、獨立性原則。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二)、《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三)、《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它是對《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條約》簡稱《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國籍的國民待遇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限度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約》,主要原則有: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護原則4、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權利用盡原則

㈤ 為什麼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機制

為什麼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機制

在「烏拉圭回合」開始以前,並未涉足知識產權問題由於經濟全球化及日益加強的國際貿易聯系,發達國家及我國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國內方面。雖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確立數百年,但至20世紀80年代,仍有一些國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識產權法的國家裡,也存在著相當多問題。有許多國家對外國人在本國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往往施加許多限制,要求履行一些復雜的手續,使得外國人的知識產權很難在本國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各國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礙了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是國際方面。從《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到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在一個多世紀的時間里,出現了一系列國際條約,形成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就這一體系的狀況而言,雖然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許多不足,需要不斷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多邊國際條約的影響范圍太小。除幾個主要公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締約國較多以外,其他許多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數目太少,如《商標注冊條約》只有幾個締約國,很難發揮作用。
(2)許多國際條約本身缺陷嚴重。依目前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中起作用最大的三個國際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而言,它們本身就有很大欠缺。第一,各公約均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保證其實施。雖然主要公約大部分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來負責管理,但該組織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強有力的保證體系來確保各公約在所有締約國都能得到遵守。其二,各公約均未規定某一締約國違反公約時應給予的懲罰,致使一國違反自己的義務時其他締約國束手無策,缺少有力的報復或懲罰措施。第三,許多公約允許締約國保留的范圍太寬,致使公約的規定名存實亡。第四,許多公約規定過於籠統,為締約國逃避自己的義務留下很大的餘地。
(3)各公約缺少相互協調機制,不能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進行廣泛的國際合作。
(4)現存的國際保護體系不適應新技術革命的要求。現存體系主要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及其鄰接權提供保護,對於一些新技術革命的成果,如生命工程、微電子技術等等,尚未納入這一體系當中。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不力已經對國際貿易構成嚴重的障礙。
首先,隨著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尤其是由發達國家輸往發展中國家的貨物的技術含量較高,經常含有許多專利技術;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並不很高,對這些高新技術產品的法律保護不力,影響了高新技術產品向這些國家的出口。
其次,技術貿易和版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份額不斷上升,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影響了技術貿易和版權貿易的正常發展。
最後,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商標、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在這些方面尚未形成統一的國際標准,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構成障礙。
(二)知識產權談判的原則和目標
部長宣言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包括冒牌貨貿易問題」部分指出,
「為了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障礙,考慮到促進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並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對合法貿易構成障礙,談判應旨在澄清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並視情況制訂新的規則和紀律。
談判應旨在擬訂處理國際冒牌貨貿易的多邊原則、規則和紀律的框架,同時應考慮到總協定已進行的工作。
這些談判不得有礙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機構在處理這些問題方面可能採取的其他補充行動。」

對於知識產權的性質,協議序言第4段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知識產權是私權。

.知識產權應受民法保護
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及法學研究各領域目前尚很少使用「私權」一詞。與「私權」含義相等的應當是「民事權利」。因此,我國民法學界和知識產權研究領域普遍將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TRIPS協議有關知識產權性質的表述,更加明確了這樣一個結論: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既然是民事權利,自然應受民法的規范與保護。這與我國的民事立法實踐也是相吻合的。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受民法通則的保護,但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法也是民法的一種分支。現在學術界有不少人將知識產權法納入到民法體系中,從權利的性質的角度來看是正確的,但從法律部門的角度來看就很值得商榷了。對於知識產權法到底屬於哪個部門的問題,我們認為,應當在對知識產權法的規范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才能得出結論。
知識產權法,不論版權法、商標法還是專利法,其基本規范不外乎兩大類:關於權利人所享有權利及其保護的規范與關於權利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和程序的規范。
關於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及其保護的規范屬於人們通常所說的「實體規范」的范疇,從其部門歸類的角度來看,由於這些規范涉及的是知識產權的內容、行使、保護等問題,而知識產權又屬於民事權利,所以這些規范在性質上應與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權利的內容、行使及保護的規范是相同的。因此,就這部分「實體規范」而言,它們應屬於民法的一部分。
關於權利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及程序的規范屬於人們通常所說的「程序規范」的范疇。這部分規范主要涉及權利人取得知識產權的手續和程序以及履行手續和程序中的權利義務。由於取得知識產權所需要履行的有關手續和程序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這部分規范應被納入行政法的范圍。
所有知識產權法都至少由這兩種基本規范構成。不過,通過對比兩種不同性質的規范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地位,我們就會發現,除了那些實行自動保護制度的國家的版權法外,在知識產權法中佔主導地位並不是那些規定權利人的權利及其保護的實體規范,而是關於權利人如何取得權利的程序規范。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籠統地將知識產權法劃入民法是錯誤的。實際上,知識產權法從其主要規范的性質上來看倒更應該被納入行政法。然而,知識產權法作為法律規范,到底應當納入民法、行政法,或者獨成一系,在實踐中似乎並無太大意義既然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其保護也應與民事權利的保護一樣。就知識產權而言,其保護主要是通過制止其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實現的。從我們在本書有關知識產權的具體類型所包含的權利內容中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基本權利是禁止或制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實施有關行為。
。但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知識產權法應當劃入經濟法,但凡知識產權其必備的要件就是能夠體現出客觀的市場價值。即所謂知識產權可用具體的貨幣衡量,否則不會有人去申請專利從而獲利。我國目前在知識產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政府監管不力和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手段,以及國家所謂的試點工程導致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有了天壤之別。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更加惡劣的是我國為了單純追求經濟效應而放縱民間企業大量復制和侵犯他國知識產權。比較知名的有山寨蘋果手機,998元。山寨憤怒小鳥主題公園;甚至是山寨的紐約城。一片山寨風氣甚囂塵上。而我國對於對於這類山寨侵權居然持認同意見。這明顯是一種倒退,也難怪wto或美國總找我國麻煩。這一民族的認知錯誤無法改變,中國就永遠只能是望其他國家項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一方面有助於減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為,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為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為我國"入世"後必須要履行的義務。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逐漸加寬,份量在逐漸加大。在未來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知識產權將是競爭的焦點。綜上所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有其合理及必要性。
(犧牲了我不少積分,希望採納答案哦)

㈥ 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那些范圍

wto
1.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為WTO)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日內瓦。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並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貿組織的貿易量已佔世界貿易的95%以上。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 (法國人),2005年9月任職。

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服務;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該組織由成員135個,現任總幹事是紐西蘭的邁克爾.肯尼思.穆爾。WTO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他的職責范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所和作為一個論壇之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並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WTO協議的范圍包括從農業到紡織品與服裝,從服務業到政府采購,從原產地規則到知識產權等多項內容。

WTO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兩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他監督各個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一次。上訴法庭負責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WTO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知識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WTO是一個國際性的貿易組織,其成立的目的就在於要公平,公正的處理各國貿易活動中所發生的爭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國際貿易秩序。然而在美國向歐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這一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雖然WTO 不斷完善其規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國家和經濟體,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尋找種種借口,不遵守貿易條款。雖然一些權威的認證機構可以通過實驗等方法,證明貿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貿易方仍會通過其他因素,控制貿易。

世貿組織的來歷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並於2001年11月加入該組織。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7年1月,越南成為世貿組織第150個正式成員。

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進貿易自由化。

基本原則

●非歧視性原則——主要體現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即不能內外有別,也不能外外有別。

●透明度原則——就是要求各成員國必須公布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使政策具有可預見性,其他成員能了解該成員方的法律環境。

●公平競爭原則——不允許採取不正當貿易手段(入傾銷和補貼等)進行競爭。

●法制統一原則——地方規章要與中央政府的承諾相一致。

我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世貿組織所有成員提供的最惠國待遇;世貿組織所有成員提供的國民待遇;直接參與國際多邊貿易新規則的制定;獲得穩定、透明、可預見的多邊貿易體制的保障。

●義務:遵守非歧視性原則;將關稅逐步降低到發展中國家的水平;逐步開放服務貿易;廢除和停止實施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世貿組織的有關審議。

我國的教育承諾

1986年9月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首次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議題。教育是12個服務貿易大類中的一個。教育服務貿易和其他類服務一樣,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等4種服務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當時的128個世貿組織成員中,有30個成員締結了教育服務貿易協定,但他們對教育服務的承諾不盡相同。

我國加入WTO對教育服務的承諾是部分承諾,承諾的具體內容如下:在項目上不包括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的教育和義務教育,即以上領域不對外開放。除上述特殊領域和義務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務等5個項目上作出承諾,許可外方為我提供教育服務。在教育服務提供方式上,對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務未作承諾;對境外教育消費未作任何限制;允許商業存在,即允許中外合作辦學,但不一定給予國民待遇;對自然人流動,承諾具有一定資格的境外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應中國學校或教育機構聘用或邀請,可以來中國提供教育服務。因此,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作出的教育服務承諾將使我國教育面臨許多新的情況。

我國對教育承諾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21311。

●兩個不包括——不包括義務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務(如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等)。

●一個不承諾——對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均未作承諾(因此,對外國機構通過遠程教育等向我國公民提供教育服務,我國可以完全自主地決定開放尺度,不受WTO協議的約束),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務,指教育提供者和學生均不流動,分別在各自國家,教育和培訓通過國際互聯網或遠距離課程實現。

●三個允許——(1)允許中外合作辦學,外方可獲得多數擁有權,但不承諾國民待遇;(2)允許境外消費;(3)允許自然人流動,有條件地承諾國民待遇。

●一個定價——對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務實行政府定價。

●一個沒有——教育沒有過渡期。

加入WTO的好處

1,將進一步激發人民群眾對教育的需求
2,促進我國教育進一步對外開放,更好地學習外國經驗
3,有利於吸引海外資金和優質教育資源,補充我國教育資源的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4,在教育領域引入新的競爭機制,推動我國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國教育更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順應教育發展的世界潮流;
5,對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推動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

2.世界旅遊組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世界旅遊組織是聯合國系統的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其前身是國際官方旅遊聯盟,1975年改為現名,總部設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

1925年5月4日-9日在荷蘭海牙召開了國際官方旅遊協會大會。1934年在海牙正式成立國際官方旅遊宣傳組織聯盟。1946年10月1日-4日在倫敦召開了首屆國家旅遊組織國際大會。1947年10月在巴黎舉行的第二屆國家旅遊組織國際大會上決定正式成立官方旅遊組織國際聯盟,其總部設在倫敦,1951年遷至日內瓦,現設在西班牙馬德里。1969年聯合國大會批准將其改為政府間組織。

該組織宗旨是促進和發展旅遊事業,使之有利於經濟發展、國際間相互了解、和平與繁榮以及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信仰、尊重人權和人的基本自由。並強調在貫徹這一宗旨時,要特別注意發展中國家在旅遊事業方面的利益。

出版刊物有《世界旅遊組織消息》; 《旅遊發展報告(政策與趨勢)》; 《旅遊統計年鑒》; 《旅遊統計手冊》;《旅遊及旅遊動態》。

1975年5月,世界旅遊組織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1983年10月5日,該組織第五次會議全體大會通過決議,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成為它的第106個正式會員。1987年9月,在第七次全體大會上,中國首次當選為該組織執行委員會委員,並同時當選為統計委員會委員和亞太地區委員會副主席。1991年,再次當選為該組織執委會委員。目前,世界旅遊組織在中國有兩家附屬成員。

3.華沙條約組織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

蘇聯、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8國於1955年5月14日簽訂華沙條約,以對付北大西洋公約組織。6月4日條約生效時華沙條約織織正式成立,總部設在莫斯科。條約還規定設立武裝部隊聯合司令部,總司令和參謀長一直由蘇聯人擔任。華沙條約組織是蘇聯控制東歐各國和與美國爭霸世界的工具。1968年8月蘇聯就以華沙條約組織的名義,出兵佔領捷克斯洛伐克。阿爾巴尼亞於同年9月宣布退出華沙條約組織。90年代初,隨著蘇聯的解體,華沙條約組織亦告瓦解

4.世界廁所組織 World Toilet Organization

說起「WTO」,很多人不陌生。可很少有人知道,世界上不只一個「WTO」。除了眾所周知的世界貿易組織外,還有一個帶著馬桶蓋的「WTO」:World Toilet Organization——世界廁所組織 ,它也簡稱WTO。

世界廁所組織是一個非政府性的組織,成立於2001年,由新加坡洗手間協會、日本廁所協會、韓國清潔廁所協會、中國台灣廁所協會聯合創立的,總部設在新加坡。世界廁所組織致力於全球性的廁所文化,倡導廁所清潔、舒適、健康,目前已有17個成員(截至2004年11月)。

根據世界廁所組織提供的數字,每個人每天大約上廁所6至8次,一年就是約2500次,算下來人的一生大約有二年時間耗費在廁所里。如廁實在是每個人生命中的一件大事,成立一個國際組織來研討60億人的如廁問題,就絕非是小題大做之舉了。

各式各樣的國外廁所

世界廁所組織希望通過他們的努力可以改善那些佔世界40%卻從未使用過沖水廁所的人的衛生狀況。2001年,世界廁所組織在新加坡舉行了第一屆廁所峰會,一直難登大雅之堂的廁所問題終於第一次受到全世界的關注。

會議討論了有關廁所的廣泛議題,包括廁所設計、衛生、舒適,以及解決排泄物污染和發展中國家廁所缺乏等問題。廁所問題終於首次可以像貿易問題一樣登上高級別議事廳了。會議決定,每年的11月19日為世界廁所日。

2002年的廁所峰會在擁有世界上最好廁所但同時也是維修和建築廁所所需費用最高的韓國舉行;2003年的會議地點在中國台北。

2002年1月,北京爭取到了2004年第四屆世界廁所峰會的舉辦權,一年一度的世界廁所峰會於11月17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將發表《世界廁所峰會宣言》

㈦ 申報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版權么

申報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版權。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 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3) 地理標志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6)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 為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發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范圍。

㈧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與WTO的關系

1、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回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答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2、WTO是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更注重對全球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知識產權理事會

㈨ 對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公約都有哪些

(1)《伯爾尼公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保護版權的國際公約,於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締約國組成伯爾尼聯盟。到2003年7月,已有151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2)《世界版權公約》。該公約於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內瓦締結,1955年9月16日開始生效。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3)《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製品公約》。該公約於1971年10月29日在日內瓦簽訂,1973年7月生效。我國於1993年4月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這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21個最後文件之一,於1994年4月15日由成員代表簽字,並於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時對我國生效。TRIPS協議是綜合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在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方面,將包括《伯爾尼公約》在內的幾個國際公約納人其中,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給予著作權保護的最低標准,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成員保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最低水平。

㈩ WTO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愚國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在關貿總協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害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採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採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採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准,並且必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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