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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識產權法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06 19:52:53

A. 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葉與影視公司簽署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按照著作權法相關版規定,葉是《商賈將軍權》一書的著作權人,《商賈將軍》的內容侵權,應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影視公司只是提供創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2)出版社出版抄襲書籍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出版合同是相對葉和出版社之間的,不能因合同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免責。出版社可以根據著作權保證的條款主張葉違約。
(3)葉的抄襲行為是侵權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出版社出版抄襲他人的書籍,承擔次要責任,書城雖然銷售行為屬於侵權,但如能證明書籍是來自合法來源,並且自己不應當知道書籍為侵權書籍,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案例二:
(1)有效。A網站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委託開發的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歸屬。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權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B網站使用A網站的著作權,應當取得A網站同意並支付報酬,B網站公開讓網友下載而未告知A網站支付報酬,已經構成侵權。
(3)B是侵權行為人,甲將A網站的著作權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網站的賠償由甲和B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B.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託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託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庄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託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託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體開發並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體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餘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體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其交付的軟體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託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託)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託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路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體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准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並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並在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准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採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體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至今未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准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於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後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於20萬餘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餘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20萬項目餘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並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於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後,剩餘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餘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託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體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體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並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並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並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並未認可。最後,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准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不合要求,採用了他人開發的軟體,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後期款製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託)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佔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體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碟,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並未採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並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後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並被原審法院採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碟,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體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採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軟體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後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後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於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託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於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於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採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體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於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於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於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體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體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並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體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於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於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後三個月。鑒於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體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體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並不在於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餘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體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於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體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體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餘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 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C.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1)不能,根據商標法抄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2)侵權,根據商標法五十二條第一款,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視為侵權。

建議你根據上述第一條,補注洗發液商品項。 你說的順延至其他類似群,並不準確,准確的講,應該是為你以後注冊類似商品項提供了便利,但並不能未經注冊就直接使用。

D. 前輩們,能否幫我找一些關於知識產權濫用的案例,先感謝了

知識產權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知識具有公用性,在由知識產品創造者享有的同時,社會公眾對之也有合法的利益,可以共享知識。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又具有私權的屬性,是知識產品創造者的個人勞動的產物。保護知識產權是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保障。正當地行使知識產權應當受到尊重與保護。但是,如果濫用這種專有權,就會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使其成為一種非法的壟斷權。自20世紀70年代始,發達國家相繼進入以知識經濟為基礎的時代,壟斷形式發生了變化,即由國家壟斷變為知識壟斷。這種變化導致了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產生,並對我國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如何解決這一難題成為我國政府和外向型企業面臨的重要挑戰。

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知識產權濫用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這在掌握著核心技術以及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跨國公司上表現更為明顯。美日等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利用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比較優勢,把知識產權作為壟斷的手段來限制我國民族企業,損害我國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愈演愈烈。
濫用知識產權擠壓我國民族企業
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市場二十多年來,不遺餘力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我國政府的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強,跨國公司在華的知識產權保護可謂日漸完善。隨著我國逐步融入世界經濟,跨國公司經過多年努力對我國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專利技術限制機制等相繼啟動。前者更多地以環境保護為由提高產品進口的門檻,後者則是知識產權濫用的最新體現。
入世以來,跨國公司的知識壟斷行為已經給我國的民族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沖擊。中國產品成本低、價格便宜,質量也不錯,但技術研發能力弱,核心技術大多依靠進口。由此,跨國公司以「技術牌」應對我國的「價格戰」,以技術佔領我國市場成為了一種策略。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國外DVD廠家聯合起來,把專利綁在一起形成專利池,然後形成標准,向我國 DVD 生產企業索賠高額專利費。而這些企業制定的標准我國企業必須執行,因為這種標准已形成了市場壟斷。其後,彩電、電池、數碼相機等產業因知識產權而起的貿易糾紛此起彼伏,使我國眾多企業和行業蒙受重大損失。
有的跨國公司還利用對各種知識產權 (如專利技術) 的專有權,通過訂立不平等的協議給我國企業種種束縛,實現其限制競爭的目的。如在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競爭的條款,實質是用合同這樣的合法形式達到限制競爭的非法目的,來維持既有優勢或謀求進一步的壟斷地位。
在我國市場套取超額利潤以損害我國消費者利益
跨國公司在沒有競爭對手時,利用專利與技術產品對我國實行價格歧視。如微軟在視窗系列中對我國採取的歧視性的超高定價行為,微軟中文版 Windows98 在我國的售價是 1998 元,在美國僅為 109 美元。據保守估計,我國一年的計算機銷售量是200萬台,以100萬台新出售的品牌機捆綁銷售Windows98計算,與在美國的差價就達10億元人民幣。這就是說;一年中我國消費者因為微軟的差別價格要多支出10億人民幣。
在出現競爭對手時,壓低價格打擊對手。微軟公司為了剿滅我國國產軟體WPS97,在WPS97發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價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價,還是Windows98的高價,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識產權行使市場壟斷,謀取超額利潤。
憑借知識產權控制我國企業甚至行業
目前,跨國公司還通過控股的方式並購我國企業,擴大規模和實力,控制行業甚至形成壟斷。如柯達公司並購除樂凱公司之外的幾乎所有國內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廠家,迅速形成市場優勢地位。目前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都規定,如果跨國公司通過並購進入本國市場,會破壞本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但在我國,這種做法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尚沒有可以制約的法規。

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對我國的影響

技術性貿易壁壘影響我國出口
2000年,我國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影響出口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達17.6億美元,50%的企業因技術性貿易壁壘而被迫增加成本,25%的企業因此而增加了經營風險。2001年,因不符合國外環保標准而受阻的中國出口商品價值已超過100億美元。加入WTO後,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的影響更加嚴重。據商務部科技司調查,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高達170億美元。食品土畜產品出口受到的損失最為嚴重,近90%的企業受限,損失達90億美元,僅歐盟禁止中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口一案就涉及我國企業94家,勞動力近5萬人,農戶十幾萬家,貿易金額達6.23億美元。
對外支付的專利費持續增加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面對我國企業的日益壯大,跨國公司更加註重有計劃、有目的地利用專利與技術標准等知識權利在我國跑馬圈地,特別是根據我國的各個5年規劃,提前大量申請相關專利。盡管我國已開始重視技術開發與專利的注冊,但是,科技不可能實現一日千里的發展,短期內很多領域還是難以和跨國公司抗衡。於是,我國企業每年不得不花巨資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即使如此,每年還是有不少的企業觸雷而受到侵權的指控,在無奈中蒙受重大的損失。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也顯示,2000年-2002年,我國對外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持續走高,遠遠高於外方支付給我國的費用。在 2002年的收支表中,這項費用的逆差接近30億美元。
我國企業的競爭力被削弱
我國企業在沒有硝煙的知識產權大戰中很被動。我國在高科技方面的專利申請數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許多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外國企業經常先下手為強在我國申請專利,然後利用得到批準的專利來限制我國企業與之競爭,我國的相關法律或無動於衷或表現無奈。權利沒有制約,必定導致濫用。當我國企業按部就班地自主研發產品時,卻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而為了繼續我們的發展,不得不花大量的資金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從而大大削弱了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面對跨國公司利用他們所掌握的知識產權優勢形成對我們民族產業的不公平競爭,應把這個問題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中,也應當做出相應的考慮和安排。

破解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濫用與壟斷的對策

面對跨國公司紛紛利用知識產權或技術標准對我國企業進行的圍剿,面對外國企業利用國際規則頻頻發起的專利沖擊,我們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應對,將會在未來的國際科技和經濟競爭中陷入更加被動的地位。可以說,如何規范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限制權利的濫用,成為我國政府和企業對抗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壟斷亟需解決的問題。
我國盡快出台《反壟斷法》,限制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確定其合理范圍。當濫用知識產權形成市場壟斷,產生很大危害性時,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多國家制定了相關法律來避免這種危害,如美國《反托拉斯法》明確表示,如果企業要聯合制定標准,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經過審查才能合法。在歐盟、韓國、台灣,微軟公司就曾經因為濫用支配地位被起訴。
我國經濟正在全面融入全球市場,必須盡快出台反壟斷法,以保護我們的民族企業。比如,思科的路由器已經佔有80%的市場,而且一直以這種優勢地位實施高價策略,形成事實上的壟斷,但是我國至今沒有法律可以制約。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結合我國國情,盡早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反壟斷法》中設置專門的條款規定有關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這些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應當比較全面、具體地闡述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復雜關系,合理平衡知識產權交易的各方當事人 (開發者、生產者、消費者等) 之間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發揮鼓勵創新、競爭的作用,又切實照顧到限制競爭的合理需要,防範合法壟斷權被不正當地濫用,使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競爭秩序不至於受到破壞。
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反制知識產權濫用
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是一把雙刃劍,跨國公司可以用來保護其知識產權,我們也可以利用其來反制知識產權壟斷。對國內企業來說,一旦遭遇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不應退讓隱忍,而是應該「以牙還牙」,具備足夠的抗爭意識,這樣才能取得自己應有的利益。我國企業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應對上還是不夠成熟,據統計,2002 年美國針對我國企業展開的8起知識產權調查中,國內應訴的企業少之又少。因此,企業面對不當指控時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應訴,不畏懼專利糾紛,採用獨立或聯盟的方式,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及相關規則為自己爭取合法權利。
實際上,在 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 TRIPS 協議) 中即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保證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功德、公眾健康等原則,第8條2款就明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採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技術的國際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為限。」這賦予成員國「可以根據成員國自身的實際,對有關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行為進行控制」的權利。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卻對此沒有給予相當的重視,導致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的限制性規定。所以,我們應當研究國際相關公約,利用國際慣例和准則去考慮如何限制跨國公司對知識產權的濫用。
重視自主研發,提高創新能力
歸根結底,發展自己的核心技術才是能從根本上解決困境的關鍵因素。在支持企業發展的諸因素中,核心技術佔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企業單純靠從外部引進技術,是不可能長期發展的,只有集中力量開發和改進核心技術,才能立於不敗之地。而技術創新需要有堅實的科研成果、需要有創新意識的專業人才,而這些都需要長期積累。國內企業應更加重視技術研發,加大投入,在人才、資金和設施上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支持必要的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究,也可以走聯合開發的道路,努力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行業的關鍵技術或核心技術,這才是抗衡、超越跨國公司,破解他們知識產權壟斷的根本出路。比如汽車產業,由於奇瑞、吉利、哈飛等企業自主開發的努力,使得跨國公司感受到了來自我國企業的壓力,不得不加快對華技術轉移的速度。
重視「二次技術」的開發。在核心技術的基礎上開發出的輔助技術,稱為「二次技術」。日本在發展初期也遭遇到發達國家技術壁壘的限制。日本企業在得到核心技術時,對這項技術再進行深入的研究開發,開發出「二次技術」來申請專利,即「第二次專利」。如此一來,二次技術是在新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的結果,不但開發成本低,而且比第一次技術更先進和更具有經濟價值。根據規定,「第二次專利」投入生產時,須經第一次專利權的許可。所以,日本企業採取交叉許可的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術,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術。日本的這種做法很值得國內企業借鑒。
及時把握各國的知識產權發展動態。可以由商務部、海關、工商局、統計局等共同建立專門部門,對世界知識產權發展的相關信息進行預警分析,主動、長期、動態地為企業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務,讓企業了解其它跨國公司最新的知識產權戰略,在積極利用的同時規避沖突、尋求創新,提高國內企業和產品的綜合競爭力。
政府採取措施,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
本土化政策的主要目標在於促使跨國公司植根東道國,為東道國服務,並推動東道國全面發展。作為東道國政府,應因勢利導,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使其成為本土公司,這也是化解壟斷的重要手段。在這方面,澳大利亞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澳大利亞利用對市場准入的控制權,對跨國公司提出了信息技術和電子通信領域的「夥伴開發計劃」,促使跨國公司增加在澳大利亞的研發投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實際上,我國市場的規模比澳大利亞大得多,政府在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方面應有更大的作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人力資源本土化。目前國內的跨國企業似乎正處在人力資源本土化的高潮階段。政府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加快這一本土化進程,比如採取改革人事體制、完善人才市場等措施,鼓勵跨國公司通過完備、有效的培訓體制開發國內人才。
研發中心本土化。20世紀90年代後期,跨國公司更加重視產品研究開發的本土化,紛紛在中國投資建立研究開發中心。政府鼓勵跨國公司在境內建立研發中心是至關重要的,是改變過去以市場換技術吸收外資方法的一項重要舉措。
配套國產化。通過國產化培育民族產業,進而推動我國產業升級,也是化解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壟斷的一種途徑。比如摩托羅拉把配套產品國產化作為在華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並實施本地采購策略,促進了我國相關行業企業的管理與技術進步,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在知識產權發展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我國要保護知識產權,更要防範跨國公司知識產權的濫用。我國應立足國情,遵守和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採取完善法律等多種措施,限制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給予在知識產權上處於弱勢地位的國內企業以更多保護,從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我國民族經濟的發展。

E. 經濟法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某中國公司與美國某企業談技術合作,合同約定使用1件美國專利(已獲

這要看雙方合同規定,如果合同說明可以無償使用哪一個專利,在合同范圍內可以不另付費用,或者這部分費用在合同本身已包含,如果沒有就需要另外協商使用費用的,這部分美國法規查的比較嚴,在中國使用別人專利技術案件占實際發生的是少數,歐美的要求比較嚴

F.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題分析解答與答案

  1. 主要看該私營公司是以王某的名義還是以私營公司的名義來實施該專利,前者是可以,後者是違反合同規定的。

  2. 如果私營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實施,那麼王某顯然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甲廠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G. 關於國際商法案例如何作正確解答

你好,答案;賣方因當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如果違反了此義務,因當由賣方回承擔違約責答任.即:日本
根據公約規定賣方的擔保義務有:
第一.質量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出售的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責任(跟此題無關)
第二,所有權擔保.
1)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物.假如賣方將偷竊的東西賣給買方,則違反此規定.此題中日本偷竊了義大利的專利技術
2)省略(跟此題無關)
3)賣方應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賣方出售的貨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專利權、商標權等.

H. 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案例分析 急求!

1、劇本系普通職務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某甲所有,劇本的保護期自2005年版5月5日至2055年12月31日。電影的完成體現了權法人意志,所以電影的著作權歸A影視公司所有。電影的保護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56年12月31日。
2、某甲可以同意B電視台和乙的請求,因為B電視台是要拍成電視劇,而乙是翻譯劇本,他們都與A影視公司的使用方式不同,所以某甲可以同意其它人以不同於A影視公司的方式使用其作品
3、B電視台不構成侵權,時事新聞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由於電視劇系電視台在合法使用劇本的基礎上創作的新作品,電視台擁有該電視劇的著作權,播放花絮是正當行使著作權的行為。

I. 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怎麼處理

如果你有在國際上的知識產權糾紛,可以向國際知識產權仲裁組織提出上訴內,但是一定要自容己收集好證據,具體就是你認為侵權的廠家的信息與證據。要詳細越好,但是由於跨國審理時間會比較長,採取時間也會比較慢,需要有一定耐心和實踐經歷,這個組織的總部設在美國,不可以接受網上投訴,只能去現場接受申請投訴。

J. 關於國際知識產權中伯爾尼公約,trips協定的一個案例,求解決方法,求解釋……中英文皆可

作者A,Naos國民(不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也不是WCT的成員國,但是WTO的成員國)出版了一部小說,2004年3月8日在Naos出版,2004年3月28日在西班牙出版(西班牙是伯爾尼公約、WCT、WTO的成員國)。該小說未經作者許可在美國(伯爾尼公約、WCT、WTO的成員國)被利用。請解釋作者能否以及怎樣根據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WCT的國民待遇條款在美國保護他的小說。
這題考的是國民待遇原則。涉及到TRIPS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伯爾尼公約中國民待遇的規定、作品起源國的確定。
本題中作品起源國是西班牙,因而在所有伯爾尼同盟的國家受保護,美國是伯爾尼同盟成員,在美國受保護。

註:
Berne Convention伯爾尼公約
W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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