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使用權的設立
『壹』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回地的出答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貳』 根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自什麼之日起設立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叄』 請問一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是登記生效,可是地役權是合同成立時生效,為啥還要說未登記不產生效力啥意
地役權不用登記,主要是地役權重要性遠低於其他各種不動產物權。比如:在專農村水溝的取水屬地役權,難道還要去有關部門登記嗎。採用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不想給地役權成立的條件太簡單了,是為了保護其他人的權利。所以你如果覺得地役權比較重要,可去登記,確保自己的地役權完整,如果不重要,那就不去登記唄,反正也有效。
『肆』 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其抵押權是自登記時設立嗎
1.對的
2.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3.望採納
『伍』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按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內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陸』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劃撥沒有期限限制,選項B說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