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用於修路
A.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依據法律的什麼來規定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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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這里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特指農業用地,如果農業用地未經依法辦理農轉審批手續而轉讓和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當然是不允許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轉、受讓雙方都是用於農業生產,不改變用途,那就不適用本條款,而適用上述第14條之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根據這一條款規定不加分析地對集體土地轉讓行為進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領會新法的立法宗旨及從整體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條文所致。
該條款的下一段話即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已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符合特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何謂依法轉移?轉移者,轉讓也。既然允許轉讓,就可以不辦理徵用手續而允許流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征為國有,那就不是轉讓,而是劃撥或出讓。這個根本概念必須弄清。
B. 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如何讓程序合法化
土地使用權轉讓來是二級土地市場自,這是指已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人或單位將土地轉賣給其他人的行為,通俗地說就是炒地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就是很多個了。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都是剩餘年限,就是土地的最高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
C.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或條件為什麼不可以變更
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對確需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條件的,應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合同,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除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外或完全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特點有:(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其用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必須經過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無償性。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本質區別,即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者除繳納補償、安置費外無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則必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費在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D.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維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秩序,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大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管理工作。
金州區、旅順口區以及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採取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其使用權不得轉讓、租賃。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應簽訂合同,原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履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
第六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者轉讓、租賃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租賃,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售、租賃等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優先購買、承租。
E. 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以及土地開發的法律知識
1、《土地管理法》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明確規定,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滿一年不開工建設的,收取閑置費;滿兩年未開工建設的,屬於用地單位自身責任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你所說的向政府購買,我理解應該是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出讓用地,不知是商業用地、工業用地還是住宅用地,但是,無論是哪類用地,目前都不具備轉讓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第38條規定,轉讓房地產應符合以下條件:a、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b、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出讓合同約定的有投資總額),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你目前未動工建設,顯然不符合轉讓條件。
3、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即為買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法》第73條的規定,你將受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50%以下的罰款。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對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即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價款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你目前的動機很明顯,就是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想獲取150萬的利潤。
建議:
1、多方籌集資金,盡快動工建設;
2、如果你打算尋求合作夥伴,依你的名義進行聯合開發,獲得更大的利潤,我勸你還是收手吧!因為一方出資,一方出地的聯合開發方式,也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3、如果你的公司是股份制企業,倒是可以引入資金,增加股東,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這樣就不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了。
F.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
土地轉讓,一般是達到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或者工程達到總工程的25%以上。沒開發的在政策上來是不讓轉讓的。
一般不允許轉用途。
具體看什麼城市,有的管的不嚴格,只要你肯交錢,什麼都給你辦。
G. 私人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
所述行為違法,不可能實現。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均不能私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