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灘塗使用權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3-06 17:51:40

1. 水域灘塗養殖是屬於土地成包經營權嗎

水域灘塗養殖是屬於土地成包經營權。
水域灘塗養殖需要辦理《水域灘塗養殖證專》。
《水域灘塗養殖屬證》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農業部農漁發〔2002〕5號《關於印發完善水域灘塗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的通知
申請條件
1、依法確定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
2、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水域灘塗養殖權
3、已領取土地承包權執證書的農用土地改為養殖生產的養殖證不改變原土地的權屬性質及土地基本用途
4、對已養水域灘塗符合養殖規劃,尚未領取養殖的應盡快審核補發

2. 開發國有灘塗地使用有爭議,未確權該怎麼辦

置地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分配土地權利證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3. 在荒,灘塗地個人使用30多年,被國家徵用.國家有償徵用法規條例是什麼

首先你要有合法使用權,才可能得到較高的補償。沒有合法的使用權一般只有農作物補償。
1、你雖然在使用但沒有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2、如果未辦理承包手續,只是自己使用多年,屬於非法佔用,不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3、《土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4. 依法不屬於集體的,內陸灘塗,一審法院是否有權把該灘塗判決給歸集體所有

土地來,包括你說的內陸源灘塗的權屬的確定,按土地管理法是政府的職權,法院不能判決灘塗的權屬。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5. 怎樣處理水面、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發生的爭議

1、如復果灘塗屬於海域,會制產生以下法律效果:(1)灘塗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因為海域屬於國家所有;(2)利用灘塗的單位或個人可擁有的權利,限於對灘塗的使用權;(3)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須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產權登記;(4)灘塗按海洋功能區劃予以管制;(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如果灘塗屬於土地,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1)灘塗所有權既可以屬於國家,也可以屬於農民集體;(2)灘塗利用者可擁有的權利,既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3)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均須在土地管理部門做不動產登記;(4)灘塗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劃分實行用途管制[1](P1872)(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6. 1981年取得灘塗圍墾許可證書,沒有取得海域使用權,在1999年辦理土地證並領取,合法嗎

根據《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灘塗資源除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對灘塗資源權屬不明確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海洋管理部門認真調查,加強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破壞、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所以如果沒有相關證書,應當屬於國家所為。

7. 從事水產養殖必須辦理水域灘塗養殖證嗎

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養殖使用證申請表、水域灘塗開內發使用情況證明材料、容水域灘塗界至圖)---受理人員審核---主管部門組織人員現場勘查確認標界---主管部門填寫養殖使用權審批表---符合條件發養殖許可證(不符合條件出具退通知書)。‍

8. 如何鑒定海域與灘塗。該由那個部門鑒定。

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復議適用范圍:(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9. 灘塗使用權問題

十分抱歉,對於這個問題不是很了解。現將查到的資料列出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您。

1、根據《中山市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開發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灘塗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第九條:國有淺海、灘塗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在期限界滿前3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廣東省養殖使用證》每年由發證機關進行一次年審。】
2、從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使用權到期時可以申請延續。但是應在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也就是說,使用權人要延長使用期限必須主動提出申請,是「依申請」的規定。所以發證機關沒有通知義務。
3、關於你問的灘塗被圍墾,按什麼面積賠償的問題,實在是不了解,不便隨便回答。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10. 國有水面和灘塗的養殖使用權指的是什麼

使用國有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發展規劃,依照誰開發、誰利用、誰收益的原則進行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批准後,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核發《養殖使用證》,並繪圖立標,登記造冊,立卷歸檔。
廣東省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淺海、灘塗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和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產養殖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省管轄范圍內開發利用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殖、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淺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線外側至10米等深線以內可用於水產增殖、養殖的海域。
本規定所稱灘塗,是指可用於海水養殖的潮間帶以及與潮間帶相連的海水養殖區或其他荒灘;但港區范圍除外。
第四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管理(以下簡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省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毗鄰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開發利用的管理及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毗鄰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開發利用的管理及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小區的劃定工作。鄉(鎮)人民應協助漁業主管部門做好淺海、灘塗增養殖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制訂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批准。
第六條相鄰的市、縣(區)應按已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明確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線。未劃定行政界線的區域,相鄰的市、縣(區)人民應協商劃定管理線;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確定。
第七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家、省確定的航道、錨地、港區不得劃作養殖區。
第八條使用國有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發展規劃,依照誰開發、誰利用、誰收益的原則進行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批准後,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核發《養殖使用證》,並繪圖立標,登記造冊,立卷歸檔。
本規定實施前已使用國有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補辦使用手續,申領《養殖使用證》。
使用集體所有的灘塗進行水產增養殖的,也要納入當地水產增養殖規劃管理,是否核發《養殖使用證》由當地人民決定。
第九條凡取得國有淺海、灘塗養殖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集體所有灘塗的承包戶,應按劃定的使用范圍、期限進行開發,不得超越劃定范圍,不得相互侵佔,不得隨意閑置。
淺海、灘塗使用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淺海、灘塗的生產條件、基礎設施和漁業資源不受破壞。
第十條鼓勵外商及港澳流動漁民開發利用淺海、灘塗,從事水產增養殖生產;重點扶持出口創匯產品開發、綜合性立體開發和新品種、新技術的開發。
第十一條淺海、灘塗養殖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侵佔。
為保證養殖生產安全,各類船隻應主動避讓養殖區。因船隻駛入養殖區造成經濟損失的,養殖生產者有權向責任者索賠或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
第十二條國家建設需徵用淺海、灘塗增養殖場所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徵求所在地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依照國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徵用手續和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規劃用於水產增養殖的淺海、灘塗未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縣以上人民批准,不得圍墾;重要的水產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經批准圍墾,而又未形成圍墾區的拋石范圍的淺海、灘塗,圍墾單位不得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四條利用淺海、灘塗進行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繳納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使用費。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給予減征或免徵。
水產增養殖使用費主要用於淺海、灘塗的開發和保護管理,具體徵收和管理辦法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物價、財政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批准。
第十五條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許可權在淺海灘塗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繁育場及重要的洄遊通道劃定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保護小區和禁漁期,規定最小采捕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保護區內從事捕撈生產。
因科學研究或養殖等特殊需要,在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保護小區內采捕漁業種苗的,必須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准核發《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後,方可按限量進行有償捕撈。
第十六條在不改變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使用性質的前提下,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准,養殖使用權可以轉讓。
第十七條淺海、灘塗水產增養殖生產者之間對水面灘塗界線或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養殖使用證擅自進行淺海、灘塗養殖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轉讓《養殖使用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吊銷《養殖使用證》;
(三)不按《養殖使用證》規定的期限開發利用淺海、濰塗的,按每公頃水產增養殖使用費標準的2--3倍徵收閑置費,並可吊銷《養殖使用證》;
(四)擅自變更或侵犯他人養殖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五)擅自進入保護區從事捕撈或養殖生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六)在養殖區域內進行拖網、摻繒、潛捕或定置作業的,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漁業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擅自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家、省確定的航道、錨地、港區進行養殖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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