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拆遷承租人過世
① 單位承租房原承租人已死亡拆遷後如何分配
變更產權需要其他子女的同意,具體分配的問題按照遺產繼承的方式分配,其他問題可以找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問下。望採納。
② 使用權房承租人老人已死亡能查出後來動遷至它處的協商議嗎到那能查
1、拆遷安置協議:應是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各有一份的,你們自己那份丟失時,可以專到當初的拆遷方處查閱檔案復屬印並加蓋公章證明與原件一致後使用。
2、到與你們簽拆遷協議的拆遷方請求查閱檔案吧:如果是開發商,應找開發商查當年的檔案;如果是政府組織的拆遷辦簽的協議,拆遷辦還在的到拆遷辦查;拆遷辦撤銷的到接管拆遷辦職責的上級單位查。
③ 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房屋拆遷如何分配
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房屋拆遷如何分配的規定如下:
基本優勢:
1.規劃合理
公租房小區主要布局在主城區的聚居區中,有相對成熟的產業支撐。
2.交通方便
每個公租房小區均處在軌道交通的站點附近,公交路線充足並適當設置公交轉運站場,保證小區居民方便出行。
3.配套完善
超市、農貿市場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設有社區醫院、幼兒園、小學、文化、體育、社區管理、警務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活動場地,水、電、氣、電視、網路、通訊配套齊備。
4.環境宜居
由一級物業企業提供一級標準的服務。通過比選確定有實力、高水平的設計單位,精心設計公租房樓宇立面、小區景觀和活動場所,有門禁系統、周界防範報警系統等八大智能化系統,成為標准化的現代居住小區。小區容積率控制在3.5-4.0之間,綠化率35%左右,與周圍普通商品房樓盤大體相當。
5.戶型合理
戶型在30-8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占總量的85%以上,分為單間配套、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和三室一廳,廚房、廁所等功能齊全,能滿足不同類型人群和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6.租售並舉
在租賃5年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綜合造價為基準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後可以繼承、抵押,不得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轉讓的,由政府以購房價加利息回購,再作為公租房流轉使用。
④ 公房承租人去世後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一、該被拆遷公房房屋屬於遺產范圍,應按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房屋承租權屬於我國公民的可繼承合法財產的范圍,這與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定並不矛盾。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第(七)項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也屬於合法財產范圍。
被繼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權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類型且受法律保護,其當然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一般民法理論,房屋承租權屬於依附於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的范圍,其含有財產權內容,對合法承租人來說含有財產利益。
基於此,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二)我國法律對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相關的行政規章並非明確且有的已經失效,其也只是參照依據而非審理的直接源淵。
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房承租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成為生活中的現實,無論是房屋管理部門、拆遷部門或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實際上大部分都是按繼承問題操作的。
(三)公房產權單位對把該房款補償給原承租人又沒有異議並已實際棄權,而且相關法律也規定承租人有權獲得獲得拆遷補償。
因此,為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司法最終裁決原則依我國《繼承法》解決本糾紛比效合理。
二、實際佔有人並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遷補償款並沒有法律依據。
(一)我國《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對承租人進行相關安置;根據相關行政規章綜合分析,
被繼承人去逝後變更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為:與被繼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但實際佔有人已無法符合上述條件。
(二)實際佔有人的的戶口是否遷入被拆遷房屋與其是否應獲得全部或部分補償款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有房無戶、有戶無房、一房多戶或房戶分離的情形十分常見,僅以作這拆遷補償以據即既不合理也無法律依據。
如國務院法制辦和建設部負責人解答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時就指出: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標准,在實踐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基於此,不能只憑戶籍或佔有(或居住)而當然認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權或享有拆遷補償款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原公房承租人未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情形下,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發生,因而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權及可期待收益在拆遷之前就已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當所涉及公房拆遷時,相關補償款應由所有繼承人享有。
(4)使用權房子拆遷承租人過世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拆遷補償費主要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三方面。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非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確定,不適用最低補償單價標准和價格補貼。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
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20%;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80%。
(3)拆除房管部門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所有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0%;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評估價×80%。
⑤ 承租房使用權在承租人死後的分配
樓主說:我認為不合理。
這很正常,用是否合理來評價一件事,其實是很不公正的。
同樣的一件事,站在不同的立場來評價,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因此,應該用是否合法來評價。
公房使用權,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算作「遺產」,不能被繼承!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個人以為:
樓主的父母還是應該與其他人好好協商。別把事情做過了。
要是單位萬一不高興了,把使用權收回去,樓主一家就慘了。別人的「奢望」自然也就破滅了。
⑥ 上海使用權房屋動遷,承租人死亡後還有沒有份額
根據目前的規定,使用權房屋承租人死亡後,由原承租人的配偶與其他直系親屬協商確定新的承租人。如果協商不一致,可由出租人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1)配偶;(2)子女;(3)父母。
使用權房屋承租人死亡後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⑦ 使用權房 承租人死亡同住人怎樣申請變更
申請變更方法:
由同住人協商後選出一新的承租人,到出租人那裡辦理,還需要到房屋管理局登記使用權過。公房類的使用權房,以戶口為同住人為准。
承租人死亡,如果同住人僅承租人一人,只能由承租人同戶口直系親人繼承。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可以雙方簽訂協議,進行補償。
(7)使用權房子拆遷承租人過世擴展閱讀:
使用權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使用權房的受讓方必須是本市戶籍。出讓方要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索取徵求房屋隸屬的房管所(物業公司)同意轉讓與否的征詢意見單,征詢內容包括所在的地塊有沒有因為即將動拆遷而凍結轉讓;有沒有違章搭建;出讓方有沒有退路;有沒有欠繳房租等事項。
2、將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消費者如果想要購買使用權房,可以將購買的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產權單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兩次布告通知。可以拿單位工齡介紹信到房管所或產權單位的房管科參加房改。
3、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在過戶時應當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親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廳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另外由於使用權房的「房本」沒有防偽標志,即使正規租賃合同的蓋章也特別簡單,因此購房者應與原單位確認,以防「房本」造假。
⑧ 公房拆遷,承租人已經死亡,子女能繼承嗎。
公房是不能繼承的,承租人死亡後有戶口本上的人選出一個在做承租人專。現在的動遷政策,我屬不知道你是哪裡的,上海的是新的動遷政策,就是國家只和你承租人談,動遷款也給承租人,有承租人分配錢,對分配不滿意的,自己打官司,打官司的原告被告也是承租人和有戶口的人,國家不管你們具體分配的。如果打官司了,按照新的動遷政策,享受過動遷補償和在他處有房子的,在動遷時就算有戶口也是被踢出去不屬於安置人口的。也就是說你是承租人的話可以不給她錢,她不滿意就去找你打官司,判決的話國家是傾向於你的,但是基於中國的國情,和諧政策,會在調解時法官會提出你給點錢給對方或者在判決時根據實際情況判給對方一點錢,但是不會平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