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錯誤登記損失
❶ 林權登記錯誤造成當關經濟損失林業局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嗎
要看具體情況是怎樣,法院是否會認同相關經濟損失的產生,有林權登記錯誤的責任。如果能確定有責任,林業局應當賠償相應比例的損失。
❷ 登記機關登記錯誤,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賠償范圍包括哪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不包括侵權名譽權。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因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是這仍是侵犯人身權的結果,而非是侵犯名譽權的結果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❸ 物權法相關條例解讀 不動產登記錯誤怎麼賠償
直接申請更正登記就可以了,只有確實造成了侵權損失才有賠償,並不是所有登記錯誤必然會引起賠償。
如無疑問,請好評。
❹ 房產證頒發錯誤導致損失的賠償
問題復說的情況不會發生。制
在2000年已經將房屋過戶並辦理的過戶手續,核發了新證。那麼,原證需交回,注銷證號。在2005年申報掛失補辦的情況就不可能。因為甲的房屋已經過戶不再是他的名字。原證的證號也已經注銷,查不到該證,就不可能有補辦新證的情況。
承上面,沒有房產證就辦不了抵押手續,沒有他項權證,銀行就放不了款。
所以,這問題從一開始就有問題,下面的都不會發生。
❺ 土地證被錯誤登記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證填寫錯誤,你可以要求原發證單位糾正,糾正後領取新證即可。如果發證單位不糾正,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物權法》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更正登記是對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瑕疵記載進行改正補充而進行的登記。更正登記是徹底地終止現實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終局性地終止第三人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對現實登記權利的取得。因此,更正登記是對原登記權利的塗銷登記,同時是對真正權利的初始登記。
(5)使用權錯誤登記損失擴展閱讀: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復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復印件(第二代雙面復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責任的探討
❻ 質權人質押登記錯誤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該如何賠償
屬於民事侵權責任理賠。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難以維權成功
❼ 房產登記錯誤可否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因當事人原抄因、登記機構原因或者襲共同的原因造成房屋權屬登記錯誤,使得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這不僅使實際權利人喪失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同時靜態的交易安全和動態的交易安全都無法得到保證,由此造成他人財產等權益的損害。賠償制度不僅能及時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也可以警醒相關主體減少登記錯誤的發生,不失為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的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❽ 行政機關登記錯誤,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應提起行政訴訟,列行政機關為被告,某些案情會涉及第三人,則應列登記錯誤受益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❾ 房屋登記機構登記錯誤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因當事人原因、登記機構原因或者共同的原因造成房屋權屬登記錯誤,使得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這不僅使實際權利人喪失房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同時靜態的交易安全和動態的交易安全都無法得到保證,由此造成他人財產等權益的損害。賠償制度不僅能及時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也可以警醒相關主體減少登記錯誤的發生,不失為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的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仔細分析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的性質和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發生的原因,可是受害人的權益又必須得到救濟。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登記申請人採用虛假、欺騙等手段造成登記錯誤,實質上是通過登記錯誤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合法財產權,可以把該行為視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據此要求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登記申請人通過偽造文書,將他人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滅失,即屬典型的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一般而言,追究錯誤登記申請人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登記申請人通過虛假、欺騙等手段實施了登記申請行為。即登記申請人通過該虛假登記行為,造成了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符。
第二,登記申請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登記申請人必須具有主觀惡意,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如果申請人善意無過失,不知該行為會侵害他人財產權而為之,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抵押權人拿著被抵押人提供的文書去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結果證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書是虛假的,但抵押權人並不知情,那麼該抵押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登記申請人的錯誤登記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即由於登記申請人的錯誤登記造成了他人的財產損失,如果並沒有產生損害後果,那麼申請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錯誤登記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即實際權利人的損失是由於申請人的錯誤登記行為而引起的。
通過錯誤登記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益,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便可達到對受害人的救濟。國家賠償責任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怠於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其行為具有不法性,該不法行為造成登記錯誤並致他人損害的,屬於侵權行為,登記機構要負賠償責任。因不動產登記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是民事侵權責任,而非國家賠償責任。因不動產登記錯誤要求賠償而啟動的訴訟程序應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登記官吏對當事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登記乃屬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行為,此種公權力的賦予和行使是為了對不動產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消滅進行干預,旨在明晰不動產物權的權利狀況,避免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故而登記應符合這一目標。假使登記因登記官吏的錯誤而未真正明晰不動產的權利狀況,使權利人遭受損失的,有權提出行政訴訟,獲得國家賠償。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屋登記不當如何處理
房屋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他人的不當行為造成登記不當或給使權利人受到損害,權利人有權要求撤銷登記或者賠償損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撤銷登記。因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採取非法手段獲准登記的;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疏忽導致核准登記不當的。由房屋登記機關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份登記事項,並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2、賠償損失。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不按期辦理登記申請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3、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當事人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非法印製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