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法
『壹』 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法律
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都包括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目前我國內地現行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都包括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甚至在不正當競爭法當中,也有對於知識產權的相關保護條例。另外還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制定這些法規都是為了在各自的領域,防止知識產權被他人隨意侵犯的。不過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沒有依法申請專利權之前,是不受國家保護的。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我國知識產權法是主要由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 伯爾尼公約 、巴黎公約 。
『叄』 知識產權包括哪幾部法
一、知識產權法律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國內立法淵源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知識產權法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知識產權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知識產權法在我國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和商標權法。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三、知識產權特徵: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四、知識產權法的概念。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肆』 中國知識產權法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開始較晚,但是發展很快。1982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內議通過了《商標法容》(1993年修訂);1984年3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專利法》(1992年修訂);1990年4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著作權法》;199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1986年4月12日審議全國通過的《民法通法》還專節規定了知識產權。此外我國還加入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
『伍』 知識產權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
知識產權法即有國內法、也有國際法!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一、產生淵源: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國內立法淵源: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特徵: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全文
我國知識產權法是主要由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 伯爾尼公約 、巴黎公約 。
所以,知識產權法不是單個法律,而是很多法律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