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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國家資源所有權的是

發布時間: 2021-03-06 12:39:13

㈠ 根據物權法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財產所有權屬不屬於國家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物權法》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國家所有:
1、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第四十六條)
2、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第四十七條)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第四十八條)
4、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第四十九條)
5、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第五十條)
6、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第五十一條)
7、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第五十二條)
8、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第五十二條)
9、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第五十三條)
10、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五十四條)
11、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第五十五條)

㈡ 資源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版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權,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森林法》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草原法》第九條 草原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㈢ 礦產資源所有權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是指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表現為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

【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取得】是指國家按照憲法礦藏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取得礦產資源所有權。我國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為法定所有。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滅失】是指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因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歸於滅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滅失與礦產資源本身的滅失是聯系在一起的。礦產資源的滅失有兩種方式,一是因自然原因而滅失;二是因開采而導致礦產資源的耗竭。

【礦產資源佔有權】是指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實際控制權。由於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佔有是名義上的佔有或稱之為法律上的佔有。

【礦產資源使用權】是指國家依據礦產資源的性質和用途對其加以開發利用的權利,以此權利來實現國家利益。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不便也不可能全部親自使用礦產資源,國家可以通過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制度,設定探礦權和采礦權,由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進行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活動,達到使用礦產資源的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理論是建立探礦權、采礦權法律制度的基礎。

【礦產資源收益權】是指國家基於使用礦產資源而取得收益的權利。國家一般不直接佔有、使用礦產資源,而是通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授權其他民事主體佔有和使用,這些民事主體通過佔有、使用礦產資源所取得的利益,必須向國家繳納一部分作為所有權人基於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所實現的收益權。

【礦產資源處分權】是指國家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決定礦產資源命運的權利。又分事實上的處分權和法律上的處分權。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變更或消滅礦產資源。法律上的處分權包括設置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等。處分權是體現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權人對礦產資源的支配。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反映為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置、變更、終止等;在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國家可以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徵用。

㈣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必須依法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內發生效力;未經容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依據上述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㈤ 哪些自然資源專屬國家所有,集體不能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5)不屬於國家資源所有權的是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特徵

1、數量的有限性

資源的數量,與人類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相矛盾,故必須強調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

2、分布的不平衡性

存在數量或質量上的顯著地域差異;某些可再生資源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分異規律;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分布具有地質規律。

3、資源間的聯系性

每個地區的自然資源要素彼此有生態上的聯系,形成一個整體,故必須強調綜合研究與綜合開發利用。

4、利用的發展性

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范圍和利用途徑將進一步拓展或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不斷提高。

㈥ 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誰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㈦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自然資源所有權哪一個是專屬於國家的權力

《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回。本題答可依常識做對,因為我們日常生活中都聽說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山林、草原、魚塘,唯獨沒聽說過對礦產資源擁有所有權的。關於水資源的所有權,要注意與《憲法》第9條第1款中所說的「水流」區別開,憲法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很籠統,《憲法》中的詞與法律中的詞有許多時候是不的,《憲法》中的詞 一般用在憲法內容中才准確,法律中的詞則用於有關法律方面的說法中才更可行。
另外這道題確實值得商榷,如果水資源與水流一樣的話,那麼此題選CD,不用糾結的,這是很早的試題了

㈧ 哪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海洋資源等。憲內法第六條規容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本條有關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規定是依據憲法作出的。我國絕大多數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這是我國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物權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自然資源的歸屬作出規定,對進一步保護國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國有自然資源,具有重要意義。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作為自然資源,一般屬於國家所有。依照我國的法律,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除了國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種所有權形式,即農民集體所有。

㈨ 只能由國家擁有的所有權有哪些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 受法律保護。 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9)不屬於國家資源所有權的是擴展閱讀

行使方法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權利內容。

依據《物權法》 第53條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可見,第一,國家機關並非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只是因國家的授權而享有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人的部分權利。換言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直接支配這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力來源於國家的授權,國家才是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

第二,國家機關對於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權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包括佔有、適用、收益、處分在內的物權。第三,由國家機關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主要是用於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並非用於經營,因此國家機關對這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行使處分權必須有相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對國家機關違反規定擅自處分國家財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的權利內容。

依據《物權法》第54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通過財政劃撥或者行政劃撥的方式動用國有財產開辦的事業單位。

其對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內容包括兩層意思:第一,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不是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人,而是依據國家的授權取得對這些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即國家所有權人;

第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收益和處分時須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擅自分配基於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而產生的經營收益、私建小金庫、瞞報收益、私分獎學金等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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