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內容
⑴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是指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圍,進行的依法分類。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是對國有建設土地進行分類,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的是出讓,無償的為劃撥。
⑵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幾種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並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⑶ 土地使用權科目包括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成本及相關費用,計入無形資產,在合同受益年限內平均攤銷
所說的成本指的是取得土地支付的價款,也就是合同價款,其他費用主要就是辦理土地證時繳納的契稅和印花稅
⑷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容
1、土地使用人的權利。
(1)土地的佔有、使用權。回
(2)國有土答地使用權的處分權。
(3)從事必要附屬行為的權利。
2、土地使用人的義務。
(1)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
(2)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
(3)返還土地的義務。
⑸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⑹ 國有土地使用權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⑴賣地塊位置略圖;
⑵地使用權拍賣須知;
⑶買申請書;
⑷成交確認書;
⑸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⑹使用權拍賣公告
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內容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land user granting)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土地使用權才能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協議出讓、招標、拍賣和掛牌四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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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利用、管理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對所使用的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利。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使用權按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使用國有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按其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符合使用國有土地的條件,都可以成為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藉此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或途徑,除出讓、劃撥、出租外,還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指政府將取得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資格的企業集團改制時所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授權其經營,企業集團可將其取得的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在其系統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進行作價出資(入股)或出租。其主要特點是受權主體范圍特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並非是企業改制中普遍適用的一種土地資產處置政策,它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的產業性質,即企業要屬於國家產業政策中需要加強的領域;二是企業屬於國家確定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目前,經國務院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等30多家單位。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享有使用集體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它包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承包經營權。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非農業建設用地具體包括: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鄉村企業用地;農民建房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享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住宅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住宅,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具備承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合同方式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於農業的土地所獲得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活動,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是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是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