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土地房屋所有權
『壹』 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被政府收回後,我還有房屋所有權嗎
當房屋和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被政府收回時,您房屋的所有權也隨著消失。
雖然房屋所有權屬於私有財產的一種,沒有時間限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保護。
但土地使用權是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當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時,業主如果沒有申請或申請未通過的,國家會無償或有償地收回該土地和土地上的房產。這時,您的房屋所有權也隨之消失。
法律法規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行)中的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的第149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中,第25條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貳』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准,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叄』 ,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指的是什麼
該房屋有依法登記的單位(個人)所有,所有權人對該房產有處分、收益的權利。
『肆』 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分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內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容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伍』 1952年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是共產黨發放的嗎
關於個人持有的五十年代
《土地房產所有證》有關問題的答復
關於個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產所有證》,是依據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和1950年11月10日政務院第18次政務會議通過的《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第十七條「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完成後,對私有農業土地者發給土地所有證保障其土地所有權」之規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1950年11月25日內務部《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明確,土地改革完成後,不論農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和房屋,一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土地證以戶為單位填發,以表明此項土地房產為該戶成員所共有。據此,個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產所有證》在當時是私有土地及房屋的法律憑證。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個人不再擁有土地所有權。1962年9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六十條》】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再次明確:社員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物的空白宅基地,都歸生產隊集體所有。但仍歸各戶長期使用,長期不變。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綜上所述,《土地房產所有證》上註明的土地已全部轉為集體所有,註明的房屋個人擁有所有權。
1984年11月29日由北京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1995年3月11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因此,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外,其餘土地應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因此,個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產證》已自然失效,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陸』 1951年,土改時,土地房屋所有權證上沒有登記的,如何判斷有否確權。
從你表述來看,49年的的老契上面只有耕地沒有宅基地和房屋。根據1962年《六十條》之內規定容,所有土地均為國家或集體所有,該老契中所表述的土地應該在62年已經歸為集體所有。至於上面的房產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及《土地登記辦法》之規定,你爺爺奶奶的後被可以繼承該房產,但是要嚴格按照《繼承法》繼承。
『柒』 1956 底土地所有制又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1956年3月來17日第一屆全國人自民代表大會第33次常委會通過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同年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第3次全體會議通過並頒布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章程規定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
1956年底,全國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農戶達1.1億多,佔全國農戶總數的96.3%,基本上完成了對個體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合作社將那些放棄剝削參加農業勞動的富農分別接收入社,以和平方式消滅了農村中最後一個剝削階級。
也就是說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小土地私有制轉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