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所有權是
A. 房屋所有權與抵押權問題
你好!房屋所有權屬於物權,物權法上對房屋等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只有房產證記載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的除外。A雖然把房屋賣給了B,但這買賣行為只在AB兩人之間成立,因為尚未登記過戶,並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房屋的抵押權人,法律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是承認並保護C的,因此這個抵押權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權,B可以清償C,使抵押權消滅後向A追償即可。
B.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獲取被抵押房屋的所有權
貸款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貸款給你現金的!
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材料:
(1)房產專證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屬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C. 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所有權和低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對)。
解析:
1、所專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屬在於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供參考。
D. 民法上,在抵押權問題上,先順序的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如果和所有權發生混同,可以對抗後順序的抵押權人
您好,(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該條款事實上借鑒了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權與抵押權發生混同時,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權。(2)司法解釋第77條的意義僅在於允許抵押物所有人對抗後順序的抵押權人,防止後順序抵押權人利用偶然因素獲取不當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權更加重要的積極意義就是在抵押權證券化的前提下,允許所有人抵押權作為投資標的,直接滿足不動產投資市場對法律特徵的需求。可以預言,所有人抵押權制度因其獨特而強大的融資功能將會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展現出旺盛的生命力。
(1)所有人抵押權制度也有可能被所有人濫用。例如,作為抵押物所有人的債務人有可能與諸多抵押權人中的某一債權人惡意串通,並向該惡意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結果債務人取得了抵押權,而惡意債權人獲得了債務清償,可謂兩全其美。但這種做法有可能導致其他位於後順序抵押權人深受其害:一方面,債務人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對惡意債權人清償債務,直接削弱了對其他後順序抵押權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另一方面,後順序抵押權人對於債務人取得的抵押權也只能臨淵羨魚,無可奈何。(2)因此,立法者應當本著興利除弊的指導思想,在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豐富市場交易標的的同時,注重對後順序抵押權人利益和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F. 關於房子抵押後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房屋仍屬於原產權人,我估計抵押沒有登記,即使登記也是享有抵押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就是優先受償權。
G. 如何理解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
題主所稱的「抵押權與所有權歸於一人」實際上是有先後順序的,即回: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答權----->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抵消債務----->債權消滅,抵押權消滅----->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因此,題主所稱的「混同」不可能出現。 對於問題二,「乙跟甲說:欠我的錢別還了,汽車我留下。」該情形屬於流押,不合法。 「甲跟乙說:欠你的錢我不還了,汽車你留下。」才是抵押權人行權的合法情形。 對於問題三,1、汽車抵押權的獲得及汽車所有權的轉移均須登記方可對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權實現的次序擔保法第54條有明確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H. 抵押期間房產抵押 所有權 轉移可以么
不可以轉移。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8)抵押所有權是擴展閱讀
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I. 特殊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之間的關系
動產抵押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J. 應查明().A.抵押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屬於企
注冊會計師審查企業長期借款抵押資產時,應查明()。
A.抵押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屬於企業
B.抵押資產的價值狀況與抵押契約是否一致
C.抵押資產的賬面原值是否屬實
D.抵押資產的情況是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予以披露
選擇: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