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
❶ 知識產權的價值應該怎麼算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以及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是將無形的人類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與傳統的產權理論相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新的財產權,其與普通財產權一樣也具有相應的知識財產標的的轉讓、收益、使用、處分等,只是其權利持有人的這些基本權利的享有和應用與普通財產權有著細微上的區別,特別是法律規制方面。明確產權的好處在於交易的雙方能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對個人成本有一定的認知與控制,努力彌合與社會成本的偏離,促進市場活力,擴大公平競爭,推進技術轉化和交流,實現個體與社會的共贏。
明確知識產權,重視產權的能動作用,利用產權界定和制度,使其契合公司的整體發展與願景設計及價值重組,可以進一步促進資源的使用和整合,從而使市場中的這種制度安排也即某種游戲規則最大限度的服務公司整體發展並實現效益最大化。因為任何交易均存在一定風險,而最大的風險莫過於這種交易的游戲規則不明確甚或不存在,所以充分了解知識產權並注重其法律規制與保護,不但可以有效避免侵權糾紛,充分發揮市場效力,更可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交易機會,擴展知識產權的流通等。
此外,資源的使用與整合特別是知識產權更應該講究效率,而其受制於一定地區、國家的相應制度選擇、安排與維護,而這均需要成本,所以為最切實的利用與保護相應知識產權並為公司創益,則明晰知識產權就極為重要。
二、知識產權保護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在各種不正當競爭涌現的當下,對於自身的商標、專利、著作權作品、商業秘密、產地標記、廠商名稱、商號、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進行有效維護與保護就顯得相當重要。必須有一個適應市場變化並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注意收集並保存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相關使用證據、維權記錄等,並在出現侵權糾紛時選擇最佳的訴訟策略。此處可參考白家與白象的知識產權紛爭中白家的慘痛教訓。
1、收集並保存使用證據
可以有效證明相關知識產權的最早使用;便於在侵權糾紛發生時及時、有效、准確地提供具體使用證據,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有助於最佳維權策略的選擇等
2、合法、正確使用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標的
只有合法的、正確的使用相關知識產權標的,才能形成有效的使用證據,才能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與認可,才能最終為自身利益創收。
3、及時將涉及公司發展願景和多元化整合的相關知識產權標的進行登記、申請等法律操作手段
4、將知識產權標的進行交叉保護,發揮法律保護的最大效應
如將典型的著作權作品的文字、圖形等申請為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商標,或圖文並茂的商標申請著作權登記;以及將其與相應產品相結合而創作外觀設計並申請為專利;也可將某外觀設計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將著作權中的計算機軟體與專利進行交叉申請保護等,利用相互間的保護優勢並克服彼此的保護漏洞,實現知識產權保護最大化,以真正維護權利持有人的相應權益,並合理有效的最大限度為其創造經濟效益和企業效益及社會效益。
❷ 知識產權法的實現價值
一般來說,法的價值的實現是法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的過程和結果,也是法的價值沖突被解決的過程和結果。因此,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它的實現依賴於其內涵的各個價值沖突的解決。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確立於中國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世界各發達國家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制度較為成熟、並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的背景下,作為一項嶄新的制度,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知識產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和歸屬環節,各種商標搶注行為愈演愈烈,甚至出現專門以搶注商標然後再高價出售為職業的群體,商標惡意異議也很猖獗,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糾紛亦頻繁發生。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環節,知識產權濫用和知識產權壟斷問題日益嚴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成為焦點。在知識產權保護環節,侵權糾紛日益增多。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環節,「中國仍然缺乏一個宏觀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戰略,同時,對於已經形成共識的知識產權政策,由於機構疊床架屋、職能劃分不清等原因,也難以實施。」[22]執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識都有待提高,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定了跨類保護的特殊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全類保護的傾向,甚至有絕對化保護的傾向。[23]有學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識產權自身無形性特徵決定的權利邊界模糊的原因,還有中國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的原因等等,[24]但筆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深層次的原因在於知識產權各項法律制度間的價值分工與合作釐定不清,知識產權法的價值不能成功地由靜態轉換成動態所致。
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發生在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實現的各個環節。既有正義與效益的沖突,也有各相關利益主體價值觀念的沖突,如同一主體基於不同因素的考慮或不同主體各自切身利益對同一法律價值產生不同的認識和價值期求。在知識產權法的形成制定階段,它集中反映在對知識產權法的價值認識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張,這種主張有兩個方面的內容:某一法律應否制定及某一具體法律規范如何進行規定。例如,面對中國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被大量搶注為商標的情況,是由商標法規范,或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抑或留給道德規范? 如果由商標法規范,則有允許注冊和不予注冊並禁止作商標使用兩種選擇,選擇前者,則選擇了效益價值,但如何規范名勝古跡名稱和旅遊景點名稱的商標使用行為,則關繫到商標法的和諧價值實現問題;選擇後者,則能有效地避免搶注行為,維護了和諧局面,但實質上不僅有違正義價值,也與效益價值不一致,因為這樣規范也同時剝奪了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經營者利用注冊商標對名勝古跡和旅遊景點進行維護和產業開發的權利,這種和諧也不是我們所倡導的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如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則針對性不強,而留給道德規范,則是維持現狀。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過程中,價值沖突大概表現為執法者和司法者對相同案件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對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兩種情況。前者如前述的「上島咖啡」案的一審與二審的不同判決,後者如人們對商標顯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對著作人身權性質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見,解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保證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的實現,就必須把和諧價值的理念貫穿於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中。因此,中國目前應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諧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為此,必須加強對法的和諧價值的理論研究。理論是觀念的升華,也是制度的基礎。古往今來,盡管「和諧」思想源遠流長,但將「和諧」上升為法的價值,並形成法律制度,在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中,還是一個嶄新的重大課題。只有在理論上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為和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
❸ 從個人職業理想,國家科技與經濟進步兩個角度談談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
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及其未來的發展變革,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經濟與社會運行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職業生涯發展作為個體實現職業願望的主要體現,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時代發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因此,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發展將出現怎樣的變化,呈現出怎樣的發展特徵;專業技術人員又將如何去應對即將出現的新問題,如何去規劃自身的職業生涯並實現職業上更大的發展;組織在新的變化中又能夠做些什麼等等都值得深思。
知識經濟具有兩個突出的時代特徵,一是強調知識資源作為社會發展的基礎;二是強調人力資本和創新性學習的重要性。知識經濟的時代特徵必然要求處於其中的組織和個人在各個方面都做出相應的調整,以便於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同時,組織特徵和組織內部管理也會因組織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生活生產方式的轉變而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生涯發展特徵的改變。
知識經濟的產業結構、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將不同於以往的工業經濟時代,將更為科技化、人性化,更加符合專業技術人員的發展需要。知識經濟時代的社會發展也需要人的全面發展和能力提升。資產投入的無形化、決策的知識化相經濟發展的持續化等知識經濟的發展特徵,無一不是在依靠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在內的人力資源的創造力來加以實現的。而且,知識經濟還揚棄了那種局限於人的短期發展利益的狹隘發展觀,需要從全社會從更加全面的角度來進行職業生涯規劃和發展,並著眼於人的長遠發展利益。
知識經濟時代對社會的各個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也對專業技術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職業生涯發展得更加全面更加理想。事實上,促進職業生涯的全面發展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價值尺度和核心要求。這一理念是一種社會發展觀念和指導思想的根本變革,帶動了組織和組織內部員工發展觀念的根本性變革,即組織追求經濟利益的行為知識作為實現組織和員工個人發展的手段和措施,而並不是組織的根本性目標。職業生涯規劃與發展是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發展的重要表現之一,所以知識經濟時代的職業生涯發展擔負著結合社會、組織與專業技術人員個人發展的重任,必須從專業技術人員自身的發展和需求出發,以其職業生涯發展為基本的指導思想,以專業技術人員的發展來帶動組織的發展,進而實現更大范圍內的提高,在動態中去尋找三方利益的最佳契合點。
❹ 知識產權管理的意義和作用
性質1:
從一般意義上說,「知識是關於一切新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體知識的一般抽象形式」。對於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理論界並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盡管如此,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界定,這已是知識產權立法的共性所在。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都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規定,以此表現一個國家對本國保護知識產權所持的態度以及所確定的不同保護范圍,或者用以表現參與締結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的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持的共同態度或者確認的共同標准。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即一國國內或者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內涵和類型都由知識產權立法予以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知識產權的內涵,也不得自行創設知識產權的類型。
性質2: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則,又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所謂方法性原則,即為了科學、完整地表述知識產權立法內容而採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則。方法性原則不僅涉及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識產權的立法技術,是准確表述知識產權制度內容而採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基於實現對知識產品保護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據和正當性。
性質3:
知識產品具有源自於知識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識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產的知識成果,容易擴散或者溢出進入社會公共領域,成為社會所公有的知識的性質。知識的外部正效果能夠給知識的非產權所有者帶來巨大的潛在利益」[8],知識的外部性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外部性。而知識產品具有的外部性,決定了「通過私人手段很難控制,即具有難以控制的特性」。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克服知識產品的外部性弊端,賦予知識產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或者相關的特定主體享有對於知識產品的壟斷性權利或者享有基於知識產品而壟斷市場資源的權利,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
意義:確立知識產權法定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功能。
意義1:
有利於實現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戰略。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充分鼓勵人們進行知識產品的生產和創新,增長社會財富,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我國應從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意義,對此,我國已於2005年6月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基於此,應通過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將一切有利於實現上述目的和戰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而獲得普遍遵守的效力,並以此推動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現。
意義2:
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知識產品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自己難於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只能依賴於國家的保護,即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國家有著極強的依賴性。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表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取決於國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識產權制度中蘊含著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傾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居於核心地位。國家有效的扶持、鼓勵措施有利於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國家的強制力能夠為之提供堅強的後盾。因此,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更加充分發揮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從而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效益。
意義3:
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知識是資源、是資本、是財富。」知識產品同時又是知識商品,「知識產權是指知識商品的產權」。「知識經濟的精髓在於把知識變成財富。」[18]知識產權作為商品,只有轉化為產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因為知識的價值和知識的經濟效益都反應在知識產業上」。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賦予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知識產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產和經營的壟斷權,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提供周全的保護,從而增強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識產品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商品轉化率,進而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意義4:
有利於解決或緩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矛盾。
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比如知識產權的壟斷使用與公共利用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信息的公開和保密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的社會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的解決和協調,有賴於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為不同法律主體配置均衡性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設計出能夠消除或者緩解各種矛盾的知識產權制度。
意義5:
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不僅應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原則和國際慣例,而且應吸收其他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尋求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共同規律和共同規則,盡可能消除由於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差別性而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造成的障礙,實現與其他國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進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和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