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訴訟時效
⑴ 物權有沒有訴訟時效
從性質上而言,物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物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而產生的權利。其產生根據在於物權是對客體進行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恢復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物權人才應行使此項請求權。
物被他人以佔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權人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應該說,妨害不論經過多少時間,法律都不認可其合法性,因此從性質上而言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且妨害行為或狀態的延續,決定了即使適用訴訟時效也無法計算起算點,訴訟時效的設置也就失去了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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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請求權的主要類型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
(四)恢復原狀請求權
二、物權請求權的主要性質
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
三、物權請求權的競合狀況
物權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可能發生競合,包括如下情形:
其一,物權請求權與合同債權請求權的競合。
其二,物權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而生的請求權的競合。
其三,物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能否競合,存在爭議。
⑵ 物權法:對於物權所有權的侵害,訴訟時效有限制嗎
侵害物權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
所有權確認糾紛訴訟是物權版法內容的權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侵害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最長不超過20年.最關鍵的是這個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就是如果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則不存在超過時效的情況。
⑶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取回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⑷ 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於訴訟時效
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闡述如下:
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之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限於請求權。因為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的規定,請求權中的債權請求權符合訴訟時效客體權利的特徵,其以財產權利為內容,不具有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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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⑸ 物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也不適用於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因此下列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參考:
1、物權_網路
http://ke..com/link?url=-_kZtJmzUOw10yqj1vIe-zupRmmwEFm15JiBvu7vCidY_
2、訴訟時效_網路
http://ke..com/link?url=I4EDOcrCVeiCG8LxidhqhBcp7--
⑹ 民法中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
所謂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將享有抗回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答勝訴的法律制度。所謂取得時效,又稱佔有時效,是指無權佔有人在法定條件下佔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後,將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二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地位不同。我國實定法只規定了訴訟時效而未規定取得時效,同時社會主義法有意排斥取得試下。
(2)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為行使權利的,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從而致使權利人無法勝訴;取得時效經過,佔有人自動取得佔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3)二者法律效果實現的路徑不同。訴訟時效法律效果的實現需要義務人積極追求,否則不發生;取得時效的的法律效果無需佔有人積極追求,時效經過則自動取得佔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4)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訴訟時效意在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其權利,保護義務人的時效利益和過去的法律關系;取得實效制度意在保持社會財產的流動性、物盡其用,保護現在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