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58年
① 買了一個70年產權的房子,目前房產證未到手,但聽說該樓盤土地使用權只剩58年,開發商是否有詐騙嫌疑
聽說得謠言你是否去證實了真實性?如果沒有.請不要空穴來風.
② 1958年土地改革的背景和內容
總得來說就是先把地主的土地分給人民,再從人民集中到合作社。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於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到1953年春,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台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農民真正獲得了解放。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被摧毀,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第二次土地改革:
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農民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農業互助組和初級合作社的土地改革,這次土地改革在中國歷史上被稱為「三大改造」之一。
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又叫農業合作化運動,仿照蘇聯建立合作社。從1951年12月開始,中共黨中央頒發了一系列的決議,規定了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到1956年底,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在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三階段後基本完成,全國加入合作社的農戶達96.3%。自此,中國建立起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制度。
第三次土地改革:
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高級農業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土地改革。
雖然新中國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制度,但是由於歷史的種種原因,中國國內生產的有限性,尤其是糧食供給的有限,中國出現了糧荒,為此有人將原因歸結為國家對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夠,所以又進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傳為加強發揮集體生產的優越性。這一次土地改革後的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25年。
改革開放前,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的是單一行政劃撥制度,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無限期提供給用地者,土地使用權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間流轉。
③ 58年的土地到現在有沒有使用權
1958年的土地屬於私有制,如果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則沒有土地使用權。應該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
④ 房屋年限說是70年到手58年怎麼辦
這個是國家規抄定,房子七十年,開發商蓋樓時間扣除,前房東使用時間扣除,剩下58年。不過不用擔心土地有年限,房子無期限,當房子到了50、70年以後,如沒有其他改造處理,將會自動續期,《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你就放心的住吧。
⑤ 58年產權跟70年產權有什麼區別
1、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裡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況且住宅樓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幅度,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便不能再用了。 7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2、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3、根據這一條例,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許可權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後,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
4、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產產權的「實際壽命」也就隨著開發商開發住宅時間的長短而縮短。如果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日期與開發商出售房產的日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尤其是一些爛尾樓改造的項目,購房者必然面臨明顯的「房產產權期限縮水」。
參考資料來自網路:
http://ke..com/link?url=V0k4DLq0ktwlGU453cuOzL_o1a9z__r-_9Pm5CDEg7oH8BfievQUq
⑥ 1958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
安置補助費標准。 一、徵用耕地(包括水田、菜田、交農業稅的熟土、魚塘、藕塘)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被征土地每畝年產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以徵用耕地的面積數除以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後遷入的戶口)平均佔有耕地面積計算。徵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平耕地多少而不等,但每畝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 二、徵用果園、茶園以及以林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成片林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當地水田每畝年產值的三倍。 三、徵用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不付安置補助費。 個別特殊情況,按上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准,尚不能維持群眾原有生產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八條 不同隸屬關系建設項目(中央屬、省屬、縣市屬)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應按規定的統一標准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准或額外給錢給物,也不準搞平調,剋扣集體和農民。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立章法或巧立名目,增加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第九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補助費,除地面附著物的所有權或承包耕地上的青苗確屬個人的應付給本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可納入當年收益分配外,其它都應當付給被征地的生產隊或負責安置工作的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後剩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分掉或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 第十條 因征地造成的剩餘勞動力,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分別負責安置。被征地單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和條件,通過發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和商業服務業,興辦各種形式的農工商聯營,給予安置。 通過上述途徑確實安置不了的剩餘勞動力,在勞動計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並按勞動力與農業人口的比例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選招其中符合條件的當工人,並按勞動力與農業人口的比例,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生產隊的土地被全部徵用後,又確無遷隊或並隊條件,原農業人口需轉為非農業戶或城鎮戶口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必須拆遷社隊和社員房屋時,按《湖南省國家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生產隊耕地被國家徵用後,財稅和糧食部門應相應核減農業稅和糧食征超購任務。因征地使社員口糧低於一般水平的,可酌情減少糧食征購任務或供應統銷糧。減免的糧食征購任務,由所在縣、市在機動糧指標中調劑解決;數量大、自行解決有困難的,由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調整;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調整不了的,報省解決。增銷的糧食指標,逐級審核後報省解決。農業稅減免辦法,按省有關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凡已經徵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必須嚴格按核准計劃使用,未經原征地批准機關同意或當地規劃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嚴禁擅自轉借、轉讓和互換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回原已徵用的土地,暫時借給生產隊耕種的,國家建設需要時,只酌情付給青苗補償費,不再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四條 被徵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服從國家需要,支援國家建設,按期騰交被徵用的土地,不得妨礙和阻撓國家建設。 第十五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者從嚴處理。 一、買賣、典押、租賃以及非法轉讓、互換土地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沒收或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情節嚴重的可對雙方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 二、侵佔集體土地的,佔用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並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 三、凡按《條例》和本辦法給予補償安置,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辦理征地拆遷手續,或拖延騰地、交地,影響國家建設,經說服教育無效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可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強制執行,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四、用地單位擅自提高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准,或額外給錢給物的,一經查出,除沒收非法所付錢物外,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五、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一方不執行征地(包括臨時用地)協議,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六、挪用或佔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侵佔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 七、弄虛作假,採取非法手段騙取批准徵用土地和超越審批許可權徵用土地的,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提出意見,並按照對幹部、職工的管理許可權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濟制裁由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決定並限期執行;對制裁不服的,可以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 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它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準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 處罰中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領導。各級征地拆遷管理機關為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征地拆遷的辦事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用地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下,對已征土地的使用情況和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灘塗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無償劃撥,但對於經批准必須使用其它單位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如給這些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應由當地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會同申請用地單位和原使用單位進行協商,可採取互換、調劑土地等辦法解決,也可由申請用地單位給予適當補償。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生產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審批許可權劃撥,需要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第六、七、八條的規定協商辦理。拆除經批准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按《湖南省國家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執行。使用河、湖灘地,必須經水利、水產和交通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湖南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 1973年11月2日湖南省革命委員會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的幾項規定(修正稿)》即行廢止。各地制訂的有關徵用土地的規定,凡與《條例》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在本辦法公布前,征地拆遷按過去的規定達成協議、辦妥批准手續的一律有效,不再變更。
⑦ 開發商一期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為68年,二期住房土地使用年限為58年,合理嗎
你好來,所謂的一期二期只自是開發商自己的叫法,是他們對外宣傳或者項目包裝是用到的描述,它跟土地的使用年限沒有任何關系。
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來核算的。如果你能到見到出讓合同,仔細閱讀一遍,跟當前時間簡單算個加減,就知道剩餘年限了。如果見不到合同,那麼售樓部一般都會公示土地證,土地證是有一欄是 終止日期 上面寫的很清楚,土地使用年限截止至XX年XX月XX日,也就知道還剩餘多少年了。
你說的情況有可能是兩塊地開發商拿地時間不一樣,並且先開發了後入手的地塊,所以雖然叫二期,但實際拿地時間早,已經浪費掉了很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