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和土地的使用權
Ⅰ 怎樣處理土地山林權屬爭議
山林土地權屬糾紛主要是指爭議當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佔用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爭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這就表明與土地有關的權屬糾紛的確權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在調處山林權屬糾紛時,所講求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考慮的重點更多偏向事實根據方面。
根據經驗結合自身對參與處置土地權屬糾紛特別是山林權屬糾紛的總結來看,這些糾紛大部分始於人民公社時期。由於當時法制不健全,對山林權屬的確定太過隨意,導致既沒有科學界定又缺少文字記錄。加之時間太久,當時的見證者有的已經去世,這給正確調節此類糾紛帶來很大障礙。
由於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時期,農村管理體制多次變動,從土改到合作化到聯產承包責任制,期間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復雜,時間跨度大,牽涉面廣,取證難,結案難,歷史遺留問題多。所以,對山林權屬糾紛的處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處理稍有不慎,必將影響地方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園等村關於林地爭議當中,由於村民不懂法,曾發生過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質的違法事件。
由於絕大部分山林權屬糾紛歷史情況較為復雜,從申請人申請調處到最終確定權屬,難免會出現問題,其中每個環節都可能對最終的確權造成影響,所以應做到:
要注重歷史與現實的統一性。農村山林權屬糾紛的產生,一般來說既有歷史原因,又有現實因素,兩者都不能忽視。如何妥善處理好這個關系,對各級人民政府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尊重歷史,就是要對引起爭議的歷史因素進行全面的客觀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據的,哪些是不能依據的,都應該有十分明確的判斷。但是尊重歷史又不能割斷現實,要充分考慮現實因素。只有這樣,才能對爭議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有機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是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主體,各級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規范圍內採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山林土地作出適當調整和重新劃分,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給予相應刑事處罰。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機結合有利於對爭議的處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解決實際問題。做好思想工作,是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一種重要手段,但它並不是絕對的,特別是不能流於空洞說教。調處中,工作人員還要耐心向群眾宣傳政策法規,並切實考慮到他們的實際困難,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如果僅僅停留在講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才能從根本上感化群眾,進而有效防止糾紛演變成更嚴重的社會矛盾。
Ⅱ 山林的使用權問題
你好,按照《土地使用法》規定,土地使用有著嚴格的要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從你字面上描述可以看出,你們親戚家的屬於集體所以,他擁有使用權。私人企業要徵收他山林地的土方,必須經過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並付使用報酬,如果對方不願意給就無法使用。徵用和租用時不同概念,徵用時國家或國家機構為了實現國家政策徵用土地的,同樣是給錢的。不管是徵用還是租用,只是主體不一樣,但都是給錢的。這沒有什麼商量的餘地~
Ⅲ 農村山林證使用權
原則上全部歸張先生使用,如果他人需要使用可向張先生租借,或者向張先專生一次性支付錢款購買永久屬性使用權(購買也叫流轉),前提是張先生自願,否則就是強占。
具體可咨詢律師事務所,建議協商解決。
按照《土地使用法》規定,土地使用有著嚴格的要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私人企業要徵收山林地的土方,必須經過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並付使用報酬,如果對方不願意給就無法使用。徵用和租用時不同概念,徵用時國家或國家機構為了實現國家政策徵用土地的,同樣是給錢的。不管是徵用還是租用,只是主體不一樣,但都是給錢的。
Ⅳ 土地,山林使用權
合理。
只要承包合同還存在,
人家原來的土地承包權仍然是有效的。
您恐怕不能種。
Ⅳ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權是否能成為遺產
《繼來承法》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自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權,法律未禁止不得承包給個人,也未禁止繼承人繼續承包。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處理上述問題的主要依據被繼承人簽訂的合同,合同未禁止繼承,則視為允許。
Ⅵ 山林土地糾紛
1、需要說明的是:不管你家耕種和管理多少年,只要沒有確實的證據如林權證、土地內劃界說明書容等證明這片山林是你家承包的,你家也仍然不能對這片山林擁有使用權。
2、應對辦法:
(1)要他家的林權證來看,看是否你家的山林確實是在他家的林權證范圍內:如果他家有林權證范圍不包括你家的山林在內,不用理他。
(2)如果他家的林權證上確實註明你家現耕種的山林在他的林權證范圍內:找你所在村的村委會、到當地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縣級土地局或林業局、檔案館等處查找與你家這片山林相關的權屬證據。
(3)如果找到的證據足以證明這片山林歷史上應屬於你村,對方的林權證登記錯誤的:可以持相關證據,到林權證的發證機關請求更正對方的林權證、辦理你家的林權證,如果發證機關不予變更,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發證機關。
Ⅶ 農村山林土地歸屬權屬於誰
中國的土地(包括山地)或者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屬於集體所有。國家徵收集體所有回的土地,土地補答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請查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Ⅷ 自己山林別人有土地這土地使用權歸誰
當時是怎麼劃分的?你去問問你們當地的政府,只要你手上有合同。
Ⅸ 關於農村山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先看看那個山頭的權屬。中國的土地分國有和集體所有,沒有私人所有,一般專農村的山都是農村集體所有屬,村民是沒有所有權的,只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要想經營的話得找那個山頭的所有者(哪個村)去協商承包,寫下協議;如果那個山頭村裡已經承包給其他人,那你得找那個承包的戶主去協商轉包並到相關村集體備案。如果沒有承包或轉包協議,你就白幹了,什麼時候人家來要回去你都說不清,因為你未經得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許可,屬擅自行為。
Ⅹ 農民土地.山林,應歸農民所有權
1.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只有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
2.農民使用的土地,其土地權屬屬村集體,農民只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
3.樹木屬於地上附著物,若有林權證書,就是私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