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房公用土地使用權
Ⅰ 寫字樓和門面房的土地使用權一樣嗎
不一定。寫字樓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30年,門面房得看依屬於什麼性質的房子。如果樓上是住宅性質的是70年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公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也是30年。
Ⅱ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誰所有如何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業主所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門面房公用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
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築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
Ⅲ 怎樣才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農民如果想要流轉土地,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5、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3)門面房公用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土地使用權分類: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Ⅳ 門面土地使用權從什麼時候算起
從開發商拿到這塊地開始算
Ⅳ 我的門面房怎麼辦土地證需要辦嗎
需要辦,以後管理資產的時候比較方便。憑借房屋產權證以及當地國土部門規定的其它相關材料,可以申請辦理(門面房)共有分攤面積的土地證書。
Ⅵ 急!!關於房子公用面積使用權,懂法律的人介紹一下
你好,本就公共設施參考其他律師看法,發表如下意見:
一、 物權的設定和歸屬問題。
物權先要合法設立,然後是權利的歸屬問題。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因此,物權的設立需經過合法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受完全的法律保護。
不能進行登記、不能取得產權登記證明文件,就不具有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雙方雖然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權利的歸屬,但不能受到完全的法律保護,如果約定的內容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則該條款無效。
二、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
1、實踐中,開發商往往通過補充協議來約定相關權利的歸屬。根據法律規定:由開發商預先擬定的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屬於一種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約定違法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合同條款是否有效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來認定,任何一方無權單方提出合同無效並以此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三、相關物權之權利歸屬問題的法律規定和限制
(一)關於停車庫、停車位的歸屬問題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物權法上述條款只適用於在建築規劃區域內的車位和車庫的歸屬,因違法改建而增加和規劃區之外的車位、車庫不適用上述條款。
2、「規劃許可」是指符合規劃設計文件,規劃設計文件沒有規定的,可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利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和空地設置的車位(車庫)一定是屬於業主共有(公共用地除外),即便買賣合同約定歸屬賣方所有,也屬無效條款。
4、開發商可以通過登記或合同約定將車位、車庫歸屬賣方所有,但受到限制:
1)小區內的業主享有優先租賃權。
2)如果小區本身的車位數量不能滿足業主的需要,向小區外的業主出售車位有悖於物權法的精神。
3)可以歸屬開發商所有的車位或車庫應當滿足:車位面積未被公攤到商品房的買賣面積中、不屬於違規改造情形。
(二)其他公共設施的歸屬權問題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1、「公共設施」的范圍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是指具備自來水、泵站、污水處理、變電、燃氣、供熱、垃圾處理、環衛、公廁、消防等公共用途功能的房屋,《物權法草案稿》曾經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但該條款最終沒有被採納。依據物權法之規定,會所不能完全視為歸業主共有。
2、會所或其他獨立用房能夠辦理產權登記的,則該權利完全歸屬登記人所有。
3、如果會所或其他獨立用房不能夠辦理產權登記,合同可以約定歸賣方所有,該物業面積也應該是未被公攤到商品房的買賣面積中、也不屬於違規改造情形。
4、會所在歸屬開發商所有的前提下,開發商不能隨意改變會所原有的規劃用途。
如果會所或其他獨立用房是作為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則根據上述物權法規定和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所有權應歸業主共有,並不得改變用途。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必須說明的是:雖然物權法已經生效,但規定的比較籠統,實施細則尚未出台,而且各地方的具體情況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意見書部分內容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主要依靠法理解釋,代表個人觀點,僅具有參考價值。
Ⅶ 店面房的土地使用權年份與住房的使用權年份一樣嗎國家有沒有規定店面房是四十年住房是七十年的
你好,不一樣的,一般住房的年限是70年,商業用房是50年。70年是指最高年專限,而開發商取得屬的土地的用途和實際使用期限應以土地登記確定為准,日期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算起。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的年限後剩餘的年限。
Ⅷ 住宅樓下門面房土地使用年限
門面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問題,請詳細咨詢土地管理機關。
應當根據政府內的審批結果進行計算.
住宅容用地是七十年,你所在的住宅小區地塊性質應是住宅用地,對於底樓門面不可能去改變所在地塊的性質.而住宅樓下門面往往涉及建設規劃方面的法律問題
Ⅸ 租用門市房用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租金嗎
你說的應該是土地稅用稅,按照規定是有房東繳納,按照租金的12%,但實際這些稅款還是要有承租人承擔的。
Ⅹ 商業用房或商品房假如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到了房子是不是就被國家收回
土地使用權到抄期後,你就襲只對建築物享有產權了,如果國家沒有建設計劃,則你需要按照當時的土地出讓金水平,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延續土地使用權。
如果國家有建設計劃,比如修路、建設公共設施、拆遷建新樓等,就會取回你的土地,並按照你的建築物的折舊,補償你一些錢,然後就是你搬家走人了。
目前就這個政策,因為還沒有到期房產,所以還沒出什麼事情,已經有人開始質疑這個政策的合理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