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版權
『壹』 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產權嗎
知識產權的幾個定義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從廣義上講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從狹義上講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在國際上對於知識產權有不同的定義
知識產權的第一個定義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版權,另外一個部分是工業產權。所謂版權就是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採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並未對知識產權加以定義,而是規定了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如下:第一,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第二,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製品的製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一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的第三個定義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議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第一是版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第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四,地理標志。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一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第七,集成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麼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
三個定義的比較:
我國對專有技術沒有明確的定義。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定義為1969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會議上通過的匈牙利代表團的提案:「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產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
從上述的定義可知專有技術不歸屬與狹義的知識產權,而屬於廣義的知識產權范疇。
『貳』 版權問題
版權是你的,跟公司沒什麼聯系。如果出現糾紛,那也是商業機密或者名版譽上的。 不出現真權實名稱並不是定罪的標准,而是你所寫的,是不是讓人聯想到你在現實中的所指。你雖然沒有具體指明你寫著誰,但是,如果人們一看就指導你在暗指誰,那就是侵權了。你要看自己寫的東西是不是有攻擊性的文字,如果有,那麼是不是符合事實,而你有沒有證據。
如果你只是借用一段經歷,不涉及任何機密問題,也沒有嚴重的侮辱性文字。那沒人管你。
『叄』 侵犯商業秘密和侵犯著作權的區別
1、商業秘密的范圍不限於作品、版權范圍,商業秘密保護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內以作品形式出現,在這些地容方,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寬於著作權法。
2、商業秘密保護構思、思想,在軟體保護上,商業秘密與著作權保護,有部分重合關系。
3、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僅限於保密信息,商業秘密的范圍,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4、商業秘密的保護體現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的保護體現於《著作權法》。
『肆』 關於軟體著作權、商業機密的問題
1、我在一家軟體公司做程序員時,參與開發過某個產品,同時協助這個產品取得了軟體著作權證書;離開公司半年之後我自己開發了一套軟體產品,其運行後達到的功能與前公司開發的產品相類似,軟體的架構我是借鑒原公司,實現的原理是公開的資料;不同之處在於所有的軟體代碼是我自己重新編寫的,軟體的部分功能在實現上許多方法也不一樣。
2、我在工作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
3、現在我想為自己設計的軟體申請著作權,並打算用軟體的使用權與他人合作成立新的公司,進行商業運作。
現在另我困惑的問題是:
1、軟體是否侵權是不是按照申請著作權時提交的源代碼的比對來進行判斷呢?(如不是,還用什麼來判斷?),我編寫的這套軟體是否侵犯原公司的著作權??
2、我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我的這種做法是不是一種泄密行為呢?
3、我是否可以用我開發的軟體作為合作的資本和我的朋友合夥開公司,如果出現版權問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這個責任有多大?
1、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原則上以申請著作權時提交的源代碼為准,但如果公司實際使用的源代碼與前者有差異,也可以實際為准。如果新軟體的源代碼與公司的完全不同,自然也就談不上起反著作權。但是,如果你編制的架構、機理等與前者吳大的差別,那麼既有可能屬不正當競爭,也可能違反保密約定。
2、無論立朋友知道如否,如果新軟體屬抄襲、仿製而來,那麼,你們二人以及新公司均屬侵權人。
『伍』 請問這算不算泄露商業機密
在公司做的東西版權歸公司所有.起訴要看造成的損失,辭退的理由應該還是充分的.
『陸』 關於宣傳片版權和泄露公司機密問題的--請權威人士回答
根據著作權法,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因此,廣告片的版權由廣告片製作公司所有,但廣告製作公司必須在獲得廣告片中涉及他人作品(如有)的相關授權的情況下行使自身的著作權。如果廣告主與廣告公司簽有協議,廣告的版權歸屬依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時,廣告片的版權仍由廣告製作公司享有。值得一提的是,廣告公司還應在與廣告片主創人員、演職人員訂立的合同中加入版權條款,就著作權歸屬達成協議,確保獲得廣告片的完整著作權。
此外,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如果廣告公司不希望創作人員在廣告片以外單獨行使上述權利,就應與權利人簽訂專有使用權合同,排除他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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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一:主要是要看你當初的公司與廣告主也就是那家企業簽訂了怎樣的協議。
你的問題二:即使廣告的版權歸屬於你原本的製作公司,你也不享有該樣片的著作權,除非是你主創或你主演,或者你與公司簽訂了享有著作權的協議。所以你這樣出售給別人,肯定是侵犯了你原本公司的權利。
『柒』 軟體著作權怎麼申請版權
計算機軟體登記申請人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計算機軟體登記工作主管機關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
登記申請
(1)軟體登記
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也可按照上面的方法作例外交存。
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2)轉讓、許可登記
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3)撤回、變更、補正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准A4型297mmX 210mm(長X寬)紙張。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體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軟體登記程序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收到申請後,如申請材料符合規定,將以收到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將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體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體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體存在權屬爭議的。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捌』 版權費屬於商業機密嗎
版權和商業秘密都是知識產權,不同的課題,版權是需要公開的,商業機密是不公開的。
『玖』 公司以泄露公司機密為由起訴我,我該怎麼應付
二、商業秘密認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對商業秘密下的定義是「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更關心的是自己企業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因此認定商業秘密主要是要解決兩個問題:哪些信息可能是商業秘密?如何從中篩選出真正需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
(一)商業秘密范圍
理論上,從企業本身角度出發,只要不是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都可以列入商業秘密的范圍,但實際上,考慮到成本和效益,商業秘密並不是越多越好。將不應當列入商業秘密范圍的信息界定為商業秘密,既加大企業成本,也給保密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難度。
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術方案、階段性的技術成果以及有價值的技術數據,也可以是針對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經營信息體現為在經營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掌握的一種消息來源,能把公司與客戶緊密聯系在一起,並達到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目的和獲取利潤的效果。
舉例而言,中小企業的商業秘密往往可能存在於下列幾個方面:
(一)技術研發類
1、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試驗研製方案、研製方法,研製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和階段性成果;
2、產品的設計方案、設計圖紙和關鍵數據、配方、工藝、測試數據;
3、實驗室的建設和配置,研發人員的組成結構、層次、規模;
4、新產品的測試方案,包括測試的方法、時間、地點、數據等。
5、與企業經濟利益關系重大的研究開發項目、計劃;
6、制定科研發展計劃、規劃過程中重要的的預測和分析資料。
(二)技術成果及生產類
1、產品的製造技術和關鍵設備;
2、工藝技術訣竅、原料配方及其生產工藝過程、生產設備;
3、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申請專利的新產品;
4、消化、吸收引進的技術和設備過程中,公司所作的重大創新改造;
5、尚未公布的產品發展計劃、產品結構調整方案;
6、生產計劃,產品合格率,新品試制及投產情況;
(三)營銷業務類
1、貨源渠道及價格,供應商名單及相關信息;
2、營銷策略,營銷合同,國內外銷售市場網路和客戶名單;
3、內部核算成本、價格;
4、在對外談判中的談判方案、價格底牌及對外詢價、報價資料;
5、對外合作時合作方的信息、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我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有關事項;
6、對外招標、投標的標底及方案;
7、法律事務信息及有關法律文件等;
8、尚未公布的近期和遠期發展戰略、經營策略及其措施。
(四)財務、會計及人力資源類
1、尚未公布的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2、資金狀況和債權債務;
3、公司機構設置、工資總額、人事管理、勞動合同、職工收入、個人帳戶及相關統計報表;
4、人力資源培訓與開發、福利待遇方案。
(二)認定標准
從上面的列舉就可以看出,一個企業內可以列入商業秘密范圍的信息可謂浩如煙海,如何從中篩選出真正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就需要一定的標准。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人將商業秘密的認定標准歸納為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和保密性四個方面,只有同時符合這四個方面條件的信息才能稱為商業秘密。從企業外部審視的角度,這樣的標准當然沒錯,但從企業內部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卻不能照搬這四個標准,起碼保密性就不是企業自身認定商業秘密的標准,沒有採取保密措施正說明有加強保護的必要,當然不能因此而否定自己的商業秘密。
一般而言,企業認定本身的商業秘密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1、基本要求
(1)價值性。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目的在於追求利潤,因此首要的要求是要保護的信息有保護的價值。價值體現在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既包括現實存在的經濟利益及競爭優勢,也包括潛在的通過將來使用而體現出來的經濟利益及競爭優勢。價值性當然包括了實用性,只有能實際運用的客觀信息才可能具有價值。
(2)秘密性。商業秘密顧名思義當然應當是秘密的,否則即使是能給企業帶來價值的信息也不能作為商業秘密保護。但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秘密性是相對的,包括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的信息,也包括雖然能夠在公開渠道得知、但與本領域的直接聯系並不為公眾所知的信息。它並不排除本企業以外,還有一些負有保密義務的企業或人知悉該信息,亦不排除其他人用正當合法手段獲取該秘密,只要他們不予公開,不使其在同行業內眾所周知。
2、反向驗證
作為一種輔助手段,企業是否將某一信息界定為本企業的商業秘密,還可以從反向驗證,即如果這一信息泄露,是否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
(1)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2)使公司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
(3)妨害公司的技術發展和進步;
(4)使公司在商業競爭中處於被動或不利地位。
3、是否是最好的方式
即商業秘密保護方式需優於、起碼是等於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方式。這一因素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也有一些經驗法則可供參考:
(1)企業的經營信息適宜採用商業秘密保護;
(2)未完成的技術方案、試驗結果、達不到專利要求的技術、生命周期短的技術信息、一旦公開就尚失權利的技術信息宜採用商業秘密保護;
(3)發明專利在公開之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授權之前,採用商業秘密保護;
(4)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取的技術,適宜採用申請專利的保護方式;
(5)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盡可能採用將核心構思作為商業秘密,周邊成果申請專利的保護方式。
(6)符合獨創性和可復制性要求的商業秘密載體,如圖紙、模型、計算機文檔等,應注意保存其原始資料,既是商業秘密的有力證據,同時一旦商業秘密泄露,還可考慮以著作權保護來補救。
(三)定密
定密指企業商業秘密密級劃分及限定知悉范圍,《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將國家秘密劃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這一分級標准可供企業參考。當然,為便於中小企業管理,也可將企業商業秘密劃分為兩級即可,如「絕密」和「秘密」。無論何種分級方式,一般來說絕密級事項均為涉及公司發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項目和重大決策,一般應由企業領導層作出最終認定為宜,其知悉范圍也只限於公司主要領導和其直接指定的人。
由於企業商業秘密往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所以企業各部門負責人和承擔研發任務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為本部門(項目)商業秘密認定的第一責任人,只有他們才最清楚其接觸和掌握的信息中哪些需要商業秘密保護。企業可制定一套流程和相關文件(如《確定密級事項審批表》等),由各部門根據前述商業秘密認定標准初步篩選商業秘密信息並初定密級,確保產生商業秘密的部門及時負起保密義務。
(四)解密
有定密就會有解密,盡管商業秘密不同於國家秘密,不存在國家利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沖突,理論上保密期限多長完全由企業自己決定,但如前所述,已經不必要保密的信息仍然保密,徒增企業負擔,而且還會讓人對該企業的商業秘密制度產生質疑並進而懷疑其所謂商業秘密是否成立。
1、解密需考慮的因素:
(1)是否已為公眾所知悉。
公眾所知悉包括:已由媒體所公開、已為同行所廣泛使用、已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所普遍掌握等。通過對公開產品進行直觀或簡單的測繪、拆卸等方法即可獲得的技術信息,視為公眾所知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知悉該商業秘密不構成為公眾所知悉。
(2)是否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是否使用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優於商業秘密保護方式。
(3)已經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是否被證明具有實用性,是否客觀存在且切實可行。
(4)是否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是否使相關人員知曉其掌握或接觸的信息為應當保密的信息。
2、解密流程
企業的商業秘密管理單位或保密專員應負責定期對保密事項綜合上述因素進行排查,對符合其中第(1)至(3)項而不符合第(4)項的,責成相關部門及時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涉及人為疏忽的追究責任人相應的責任;對已不符合第(1)至(3)項中任一項的,提出解密意見並說明理由,與該保密事項有關的部門會商後報企業主管領導審議決定。
三、商業秘密管理
商業秘密管理要達到的目的有兩個:盡量減少泄密;一旦泄密能及時應對並得到法律的保護。
(一)管理架構
視企業規模和實際需要而定,比較上規模的企業可以設置專門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小組,規模較小的企業可由公司法務部兼管或僅設置一名保密專員。應注意的是以精簡為原則,盡量縮小接觸到商業秘密人員的范圍;同時無論何種架構,應確保需要時能直接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匯報,出現突發情況時能及時應對。
專門的管理小組或保密人員的職責主要有:
1、落實保密工作規章制度,完成各項日常任務;
2、貫徹執行公司下發的保密工作文件和保密工作部署;
3、檢查並協助各部門負責人完善公司重點崗位的保密規定和措施;
4、檢查各部門執行保密工作規章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並提出處理意見;
5、配合各部門追查失泄密事件和竊密案件,堵塞失泄密漏洞,並對失泄密事件的責任人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6、宣傳保密知識,使公司員工增強保密觀念,遵守保密法規。
分管保密工作的企業負責人的職責主要有:
1、簽發公司的保密工作規章制度和有關文件;
2、決定公司商業秘密的密級認定;
3、協調各部門保密工作;
4、審查和批准公司涉密信息的對外發布和交流;
5、聽取公司保密工作執行情況和各種存在問題、突發事件的匯報並作出處理決定。
除此以外,企業技術研發、生產、財務、銷售等各部門負責人也應負起相應的保密職責,主要有:
1、抓好部門范圍內的保密工作,負責初選本部門涉及的商業秘密事項並初定密級;
2、遵守各項保密制度,執行公司關於保密工作的規章和決定,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
3、每年對分管范圍內的保密工作至少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備案。
(二)保密措施
1、關於保密措施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是外部認定商業秘密的要件之一,因此這也是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必不可少的內容。但同時常識告訴我們,採取保密措施只能是有限度的,再先進的措施都無法百分百的確保商業秘密不會泄露。畢竟商業秘密本質上是無形的信息,我們可以阻止有形的載體被惡意的擴散,卻不可能阻止人的思想與交流,更何況採取保密措施的力度還與企業的成本息息相關。正因如此,所以法律上對於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也並不是要求權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夠百分之百的阻止秘密的泄露,否則也不會需要法律給予保護了。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有比較明確的表述可供參考,其中第三款是這樣規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四)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這一規定中有兩個地方值得注意,一個是「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一個是「在正常情況下足以」,用一個詞來概括,那就是法律上對保密措施的最低限度要求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能防小人當然更好,但達不到也不妨礙商業秘密的構成。說的通俗一點,就是企業要給自己的門上加把鎖,讓別人知道門內的東西是企業的秘密。
弄清這一點,相信能讓許多中小企業主不再覺得商業秘密是那麼不可企及,司法解釋中所列出的七項保密措施都是企業日常經營中施以適當的注意和防範就可以做到的,更何況法律只是要求做到其中之一。當然,作為權利人,企業本身盡量做到越多越好,畢竟事先的防範要優於事後的補救。
2、可能的泄密途徑及相應的措施:
(1)內部員工泄密
在職員工可能無意中泄露商業秘密,也可能受利益驅使,向他人提供企業的商業秘密,員工離職後,也可能泄露在職時獲知的商業秘密。
l 向新入職員工發放員工手冊,簽訂入職承諾書,告知其保密義務;
l 限定商業秘密知悉人員的范圍,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l 定期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提高員工的保密意識;
l 與掌握重要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l 對即將離職者,收回其保管的涉密資料(包括復印件和各種實物),提前從重要崗位上調離,派人接手客戶;
l 簽訂離職承諾書,辦理商業秘密載體的交接手續;
l 與離職人員面談,重申保密義務並及時了解離職者去向及從事的崗位等情況,判斷其對本公司利益有否損害,必要時向接收單位發函,告之該離職者在本公司所擔任職務及保密義務。
(2)第三人的竊密
企業的商業秘密具有價值性,能為企業帶來現實或潛在的競爭優勢,出於此點,往往會成為競爭者竊密的對象。
l 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借閱、復制制度;
l 建立廢棄文件及載體的銷毀制度;
l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l 建立涉密會議的保密及告知制度;
l 在重點區域設置警示和監控系統;
(3)對外活動中商業秘密的流失
對外活動包括外部單位或個人參觀、考察;對外合資、合作;對外宣傳報道、論文或科技文獻發表等,這些過程中都可能發生商業秘密的泄露。
l 對外活動中嚴格限定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
l 對外合資、合作中簽訂保密合同;
l 對外宣傳資料須經保密審查;
l 建立論文或科技成果發表的審查制度;
l 建立外來人員來訪、駐留、參觀管理制度。
(三)泄密預警和應對
如前所述,再先進的保密措施都不可能保證不泄密,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一旦發生泄密事件時的應對制度,確保在發生泄密事故時能及時應對,以損失最小化為原則,以挽救和恢復為首要目標,盡可能減少、減緩商業秘密的流失,保持其秘密性。同時對外追究侵權方的法律責任,補償泄密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對內懲處泄密責任人,防止泄密事故的再次發生。
1、預警
「預警指在危險出現前的警報」(維基網路),由於商業秘密泄密存在不可逆轉的特點,因此在事件發生前的預報和警告顯得尤為重要。
(1)預報
各涉密人員和部門(項目)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負起監測責任,一旦在各自涉及的部門或項目中發現商業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應立即向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單位或保密專員通報,必要時同時向企業領導匯報;
(2)調查
保密員接到報告後,應第一時間展開調查,全面調查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商業秘密情況,包括:泄密的對象、是否已被公開或部分公開、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手段、泄密所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等,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企業領導匯報。
(3)初步評估及處置
l 如果尚未泄密但存在可能泄密的情況的,應責成相關人員立即採取保密措施,如涉及人為過失的,追究責任人相應的責任;
l 如果確實存在泄密情況的,保密員及相關法務人員應在最短時間內對泄密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企業可能帶來的影響和後果以及企業能夠和可以採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項作出初步的評估,並將評估意見提交企業領導做決策參考。
2、應急
(1)組成緊急情況處理小組
重大泄密事件應組建緊急情況處理小組,小組由商業秘密管理單位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及外部律師等組成,研究並採取相應的應對策略和措施。
(2)轉換保護方式
針對泄密的程度和狀況,可考慮採用申請專利或版權登記等方式對已經受到威脅的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3)對涉嫌泄密的員工採取調離措施
即將該員工調離原有工作崗位,使其不再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同時對其加強保密教育,防止泄密的發生或泄密范圍的擴大。
(4)對商業秘密獲取方發函警告
在必要時對可能獲取或已經獲取公司商業秘密的侵權方去函,警告其獲取的內容屬公司商業秘密,其行為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主動與公司尋求和解。
(5)在存在侵權方且侵權方同意支付賠償的前提下尋求和解
在泄密結果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避免商業秘密泄密范圍的擴大、造成進一步的損失,和解是可以優先考慮的方案。在制定和解方案時,要充分考慮侵權方的資產、信譽和同意支付的賠償金數額等情況,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制定最佳和解方案,同時充分收集和准備證據,做好採取進一步措施的准備。
3、尋求法律救濟
為最後採取的手段,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尋求行政保護、向法院起訴尋求民事保護、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刑事保護等,法律依據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