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公攤使用權

公攤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3-05 22:33:35

Ⅰ 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公攤面積是不是一個意思

  • 是一個意思。

  • 土地證上的面積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積中所版分攤的面積。房產證上的面積是指房屋產權面積。兩證所指都面積並不是同一概念。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以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補償。

Ⅱ 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公攤面積是不是一個意思

  • 是一個意思。

  • 土地證上的面積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積中所分攤的面積。房產證上的面積是指房屋產權面積。兩證所指都面積並不是同一概念。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以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補償。

Ⅲ 什麼是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

那個就是公攤面積

房屋公攤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它的范圍包括管道井、設備間、地下室和樓梯間等。
一、 公攤范圍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二、 分攤原則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三、公攤計算
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文件規定為准。一般來講分攤面積是整棟樓的公用面積,當然房屋樓體的牆壁也在裡面,帶電梯的房子公攤相對大點。各戶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戶套內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第1步:計算分攤系數
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總建築面積之和一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築面積。
四、 面積明細
這個公攤表要包括:
(1)把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本數據告知購房人,以便購房人通過這些數據求出其他數據,以明確自身的權益;
(2)開發商也應把購房人應分攤的公有公共部位的面積總值及各構成項目的面積加以列明,以備購房人查驗和監督。

Ⅳ 商鋪公攤面積使用權歸誰

公攤面積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享有共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無論第版三方對於公攤面積權的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使用,都應當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
具體來講,頂層露台不算入公攤,使用權歸整棟樓的業主而不是頂樓業主,頂層露台不能封閉。至於車庫,先要查開發商提供的公攤面積明細表,如果有,那麼車庫產權不是開發商的。

Ⅳ 公攤位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業主還是物管

公攤位置的產權已經分攤給全體業主,所以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因為歸全體業主所有,對此的使用將由業委會與物業協商,提報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

Ⅵ 公攤面積業主有沒有使用權

公攤面積就是業主集體使用,業主有使用權。

公攤建築面積 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而房屋公攤面積中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6)公攤使用權擴展閱讀:

公攤面積=商品房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公攤面積分攤原則: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Ⅶ 公攤面積使用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對嗎物業公司私自收停車費有依據嗎

現在買房有許多公攤面積,而對於公攤面積很多人不太了解。


如果大家了解房產相關政策,而且在購房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會發現公攤面積其實並不是指所有公共部位。比如說一棟樓的消防間,樓梯間以及電梯間這些確實屬於公攤面積。但在樓房外的區域,也就是說停車場地,其實並不屬於某個業主的公攤面積,而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場地。

如果發現物業有違規行為的話,也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反映,相信政府也一定會管束物業單位。切忌不可任意妄為,不僅不會解決問題,而且還會造成不良影響。

Ⅷ 房產證上的「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

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積中所分攤的面積,標注在土地證上。

分攤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標注在房產證上。二者不是一個意思。

計算方法:

1、房屋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樓房總建築面積×樓房佔地面積。

2、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築面積。

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土地使用面積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佔地面積,即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共占的面積。

2、建築面積,僅指建築物的建築面積。

3、居住面積,指室內居住面積。

此外,土地共用人之間所佔地表和空間位置及不同用途對土地利用有一定影響,可在分攤面積時將這些因素摺合成不同系數加入到分攤面積的計算中去,從而使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的分攤更接近實際、更合理。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規定: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多層住宅的各業主對本棟樓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按份共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證上的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即指本土地使用權屬按份共有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依本業主房產建築面積占整棟樓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

(8)公攤使用權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分攤面積,是經分攤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於「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於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共分攤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使用面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共有使用權



Ⅸ 公攤面積使用權是歸業主還是物業公司

歸全體業主!物業公司也只是全體業主請的大管家而已!

Ⅹ 私自佔用公攤面積違反了《物權法》第幾條

私自佔用公攤面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10)公攤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