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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3-05 21:00:11

A. 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有些餐廳會播放一些電影和音樂,那餐館播放電影或音樂構成侵權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下面來看看關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公眾場合播放,如未經授權,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1、簡單的有抄寫,剽竊,篡改,牟利。2、復雜的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點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B. 哪些行為侵犯了著作權

大家平常可能經常會有疑惑,我這樣做會不會侵犯著作權?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沒有具體規定哪些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是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進行了列舉。那麼哪些行為侵犯了著作權?哪些行為侵犯了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做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竊他人作品。(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得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著作權保護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C. 什麼是著作權侵權行為

什麼是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什麼是著作權侵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D. 簡述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主要有: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其作品。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作品完成以後,何時何地以何種形式發表是著作權人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將作品發表,或未按著作權人要求的時間、地點、方式發表,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這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合作作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 者共同創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創造性勞動的共同成果。《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創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 發表權和署名權。對於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應當由合作作者共同決定是否將作品發表。合作作者意見不一致時,無正當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發表作品。 但是發表作品時應該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這種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根據《著作權 法》規定,只有創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權利。其他沒有參加創作的人,未經作者同意,無權在作品上署名。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 活動",如果僅僅是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活動,不能視為創作,無權在作品上署名。當然,作者為擴大作品的影響或其他 原因,主動要求沒有參加創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視為侵權。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這是侵犯了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 品完整權。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時,故意或過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未經作者授權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這無 疑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第二,雖經著作權人授權,但修改超過了授權范圍,以致於違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內容,因而也是侵權行為。篡改,則是在未 經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就對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進行改動。目是,如果僅僅是因為在對作品的理解上發生了偏差,為此而引起的有損於作品內容的正確、完整或表 現形式的完美,一般不應認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未經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翻譯、注釋、改 編、編輯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 如果著作權人未聲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麼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對作品進行 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翻譯、注釋、改編、編輯等,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因他人使用作品有獲得報酬的權利。除非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 情況,他人以法定許可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不按規定支付報酬,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有可能發生使用者願意支付報 酬,但是不知著作權人是誰或著作權人地址在何處而無法將報酬送達著作權人的情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應在一 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由該機構轉交著作權人,否則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7.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在《著作權法》中剽竊與抄襲是同義語,都是指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剽竊、抄襲被視為最典型的侵權行為。最容易辨認的抄襲行為是逐字照抄他的作品,而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部分抄襲他人的作品或將他人作品經過改動後的抄襲。
8.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行為。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報。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 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使用以上方式復製作品,往往數量很大,發行范圍很廣,直接影響到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所以這是一種既嚴 重而又常見的侵權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要求侵權行為人實際上獲得了經濟利益,只要侵權入實施侵權行為的動機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即可認 定。
9、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現場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權利。廣播電台要現場直播表演者的表演,除應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還應獲得表演者的許可,否則將侵犯表演者權利。
10.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行為。《著作權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表演者有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的取利。因此,未經表演者許可,擅自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出版的行為,侵犯了表演者的權利。
11.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出版者與著作權人訂立的合同是專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能再出版同一作品,否則就侵犯了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12.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作品。由於錄音、錄像的首次錄制過程復雜,投資、風險較大,而翻錄則較為容易。為了對錄音、錄像 製作者在經濟上有所補償,《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作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任何未經錄音、錄像製作 者許可,而復制發行其音像作品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
13.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許可,轉播、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的行為。根據《著 作權法》的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播放、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和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未經廣播 電台、電視台許可轉播、復制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
1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嚴格地說,這種行為侵犯的 應當是他人的姓名權,而不涉及到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因為他只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別人的名字,並沒有直接涉及到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是,由於這種行為必然會 給作者和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所以《著作權法》也將其規定為侵權行為。

E. 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犯著作權是指行為人以盈利為目的,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將其獨有版權的圖書進行出版,將其音像製品進行復制發行等一系列的違法行為。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當行為人具有以下這些行為的時候,可以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罪。(一)在沒有徵得主著作權人的同意前提下,將著作權人的音樂、文字作品電音電視等作品進行復制發行這種行為。(二)行為人出售、製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假借他人之名進行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時候不僅僅是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同時也影響了他人作品的出售,行為非常惡劣。侵犯著作權的認定,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的狀態下,並且要具有盈利的這種目的。如果行為人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者是只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名譽,而不是處於盈利的目的,這種條件下,是不能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未經著作人的許可,但是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之內,使用他人的作品,也是不能被認定侵犯著作權的。其內容包括:為了介紹他人的作品,或者是為了評論別的作品,適當的對他人的作品的內容作出引用,即使添加在了自己作品中也不能認為是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國家的機關部門,有時候為了執行公務,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等檔案部門,為了作品的陳列或者是保存作品版本的需要,對收藏的作品進行復制。侵犯著作權容易和民事侵權行為進行混淆。根據違法所得金額比較大,或者是行為人的行為達到了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成都,作為區別侵犯著作權與民事侵權行為的區分標准。如果行為人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是違法所得的金額不是很大,以及情節不是很嚴重,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就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將行為人按照犯罪進行處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違法所得金額較大是指,如果是個人,違法所得的金額在兩萬元以上,被認定為違法所得金額較大。如果是單位,違法所得額金額在十萬元以上,這樣一個認定標准。其他嚴重的情節包括:行為人已經不是第一次去侵犯別人的著作權了,而且之前也受到過一定的處罰,又再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所得金額,單位在金額上達到五十萬元以上,個人達到十萬元以上。

F. 法律中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中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了是一種著作權侵權行為,一般情況下實施了這些行為只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達到了一定的標准,就會受到刑事制裁。那麼法律中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呢?法律中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關於法律中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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