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盡職調查
① 專利盡職調查是什麼,哪些情況需要引入專利
網頁鏈接知識介紹|如何組織專利盡職調查
一、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的項目
專利盡職調查也稱「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或「專利審慎調查」。「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是指通過收集和分析目標專利的信息,預測和評價相關的風險問題以及收益機會,作為調查方決策參考的依據。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有助於預防侵權爭議、控制合同風險、防止專利欺詐、避免投資浪費、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質量等。」[5]
一個完整的專利審慎調查包括:專利資產的確認,專利交易的相關風險與評估,風險規避,與專利資產相關的利益協同,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6]歸納國內外先進經驗,通常在如下項目中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工作。
(一)專利經濟價值和排他權利的盡職調查
1. 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
在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中,專利資產只是目標企業資產中的一部分。因此專利資產的確認、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是盡調的主要內容,這樣的專利盡職調查難度不大、門檻不高,並購律師團隊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綜合服務。但是,如果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技術構成目標企業被並購的主要原因,那麼就應該選聘專業的專利律師團隊組織專利盡職調查。
2. 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
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主要是指涉及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專利申請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項目。如果需要將無形資產計入注冊資本,專利申請權可否作為出資客體一直是一個爭議性的問題。[7]因為專利申請權有可能無法轉化為專利權,即: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被駁回,專利申請權無法形成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或有」的財產權利;如果是以發明專利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發明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考察該等實用新型是否做過《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該報告是否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9]除此之外,以專利權作為資產出資,還要考察專利資產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質押的情況。
3. 以專利資產為交易標的物的項目
涉及專利資產交易,交易完成時的狀態通常是專利權轉讓或是增加專利權共有人。專利資產交易通常包括三個方面或三個要素,即:出讓方、受讓方和標的物。所以,此類項目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不僅要對專利資產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同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還要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交易資格是否合法進行調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雙方或標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還要對目標專利是否符合我國技術進出口管制規定進行調查。以專利權為交易對象的合同,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並登記才能生效。[10]
4. 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
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盡職調查內容與專利交易盡職調查的內容基本相同。專利質押與專利轉讓有一點不同:在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中,通常要求對被質押的專利做資產評估,因此在辦理專利質押合同批准登記過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專利權的資產評估報告。[11]
5. 以專利為紐帶的企業的合作的項目
以專利為紐帶的合作的項目通常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聯營和專利權的授權許可。專利授權許可分又稱為「專利特許」,特許形式包括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專利特許費。特許費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額,也可以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專利盡職調查的內容中應當包括被許可人的財務制度和統計制度是否健全、銷售數量和銷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確計量。
② 如何做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又叫做「審慎調查」,是指在企業在收購過程中收購者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系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與潛在的風險進行的一系列調查。是企業收購兼並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也是收購運作過程中重要的風險防範工具。調查過程中通常利用管理、財務、稅務方面的專業經驗與專家資源,形成獨立觀點,用以評價並購優劣,作為管理層決策支持。調查不僅限於審查歷史的財務狀況,更著重於協助並購方合理地預期未來,也發生於風險投資和企業公開上市前期工作中。
盡職調查的具體內容主要覆蓋目標公司的運營、規章制度及有關契約、財務等方面,其中商業運營分析、財務稅務情況和法律法務情況這三方面是調查的重點。
由於盡職調查涉及的內容繁多,對實施盡職調查人員的素質及專業性要求很高,因此,私募股權基金往往會聘請專業機構,如管理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等協助調查,為其提供全面的專業性服務。
盡職調查的3個層面
盡職調查一般包括針對一切與該並購有關的事項所進行的調查分析,我們一般將他們分為3個層面:
1.戰略層面盡職調查:評估目標公司的商業模式及業務前景,其中包括判斷市場發展潛力,業務吸引力,以及競爭狀況等商業風險;
2.法律層面盡職調查:分析合同和其他文件,評估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及訴訟案件;
3.財務層面盡職調查:判斷公司賬目是否一致,評估實際資產和負債狀況及稅務風險。
③ 盡職調查是什麼意思
盡職調查亦譯「審慎調查」。指在收購過程中收購者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系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與潛在的風險進行的一系列調查。
是企業收購兼並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也是收購運作過程中重要的風險防範工具。
調查過程中通常利用管理、財務、稅務方面的專業經驗與專家資源,形成獨立觀點,用以評價購並優劣,作為管理層決策支持。
調查不僅限於審查歷史的財務狀況,更著重於協助並購方合理地預期未來,也發生於風險投資和企業公開上市前期工作中。
對於一項大型的涉及多家潛在買方的並購活動來說,盡職調查通常需經歷以下程序:
1、由賣方指定一家投資銀行負責整個並購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
2、由潛在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
3、由潛在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
4、由賣方或由目標公司在賣方的指導下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並准備資料索引。
5、由潛在買方准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
6、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又稱為「數據室」或「盡職調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讓潛在買方能夠有機會提出有關目標公司的其他問題並能獲得數據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復印件。
8、由潛在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作出報告,簡要介紹對決定目標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及對影響購買價格的諸項因素進行的分析。
9、由買方提供並購合同的草稿以供談判和修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盡職調查
④ 關於《關於保薦項目盡職調查情況問核程序的審核指引》的具體文件內容有沒有哦!
這是問核表的具體內容
關於保薦代表人重要事項盡職調查情況問核表
發行人
保薦機構: 保薦代表人:
序號 核查事項 檢查方式 核查情況(請在□ 中打√) 備注
一 盡職調查需重點核查事項
1 發行人行業排名和行業數據 是否符合權威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要求 是□ 否□
2 發行人主要供應商、經銷商情況 是否全面核查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經銷商的關聯關系 是□ 否□
3 發行人環保情況 是否取得相應的環保批文,實地走訪發行人主要經營所在地核查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情況,了解發行人環保支出及環保設施的運轉情況。 是□ 否□
4 發行人擁有或使用專利情況 是否走訪國家知識產權局並取得專利登記薄副本 是□ 否□
5 發行人擁有或使用商標情況 是否走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是□ 否□
6 發行人擁有或使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情況 是否走訪國家版權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是□ 否□
7 發行人擁有或使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情況 是否走訪國家知識產權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8 發行人擁有采礦權和探礦權情況 是否核查發行人取得的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勘察許可證 是□ 否□
9 發行人擁有特許經營權情況 是否走訪特許經營權頒發部門並取得其出具的證書或證明文件 是□ 否□
10 發行人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資質情況(如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 是否走訪相關資質審批部門並取得其出具的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是□ 否□
11 發行人違法違規事項 是否走訪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等有關部門進行核查 是□ 否□
12 發行人關聯方披露情況 是否通過走訪有關工商、公安等機關或對有關人員進行訪談等方式進行全面核查 是□ 否□
13 發行人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管、經辦人員存在股權或權益關系情況 是否由主要股東、有關中介結構及其負責人、高管、經辦人等出具承諾等方式全面核查 是□ 否□
14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權質押或爭議情況 是否走訪工商登記機關並取得其出具的證明文件 是□ 否□
15 發行人重要合同情況 是否向主要合同方函證方式進行核查 是□ 否□
16 發行人對外擔保情況 是否通過走訪相關銀行等方式進行核查 是□ 否□
17 發行人曾發行內部職工股情況 是否易於相關當事人當面訪談的方式進行核查 是□ 否□
18 發行人曾存在工會、信託、委託持股情況 是否已與相關當事人當面訪談的方式進行核查
19 發行人涉及訴訟、仲裁情況 是否走訪發行人注冊地和主要經營所在地相關法院、仲裁機構 是□ 否□
20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涉及及訴訟、仲裁情況 是否走訪有關人員戶口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相關法院、仲裁機構 是□ 否□
21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遭受行政處罰、交易所公開譴責、被立案偵查或調查情況 是否與相關當事人當面訪談、登陸監管機構網站或互聯網搜索方式進行核查 是□ 否□
22 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出具的專業意見 是否履行核查和驗證程序 是□ 否□
23 發行人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如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是否核查變更內容、理由和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是□ 否□
24 發行人銷售收入情況 是否走訪重要客戶、主要新增客戶、銷售金額變化較大客戶等,並核查發行人對客戶銷售金額、銷售量的真實性 是□ 否□
是否核查主要產品銷售價格與市場價格對比情況 是□ 否□
25 發行人銷售成本情況 是否走訪重要供應商、新增供應商和采購金額變化較大供應商等、並核查公司當期采購金額和采購量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是□ 否□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購價格與市場價格對比情況 是□ 否□
26 發行人期間費用情況 是否查閱發行人各項期間費用明細表、並核查期間費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異常的費用項目 是□ 否□
27 發行人貨幣資金情況 是否核查大額銀行存款帳戶的真實性,是否查詢發行人銀行帳戶資料、向銀行函證等 是□ 否□
是否抽查貨幣資金明細賬、是否核查大額貨幣資金流出和流入的業務背景 是□ 否□
28 發行人應收帳款情況 是否核查大額應收款項的真實性,並查閱主要債務人名單,了解債務人狀況,存款情況和還款計劃 是□ 否□
是否核查應收款項的收回情況、匯款資金匯款方與客戶的一致性 是□ 否□
29 發行人存貨情況 是否核查存貨的真實性、並查閱發行人存貨明細表、實地抽盤大額存貨 是□ 否□
30 發行人固定資產情況 是否觀察主要固定資產運行情況,並核查當期新增固定資產的真實性 是□ 否□
31 發行人銀行借款情況 是否走訪發行人主要借款銀行,核查借款情況 是□ 否□
是否查詢銀行借款資料,是否核查發行人在主要借款銀行的資信評級情況,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 是□ 否□
32 發行人應付票據情況 是否核查與應付票據相關的合同及合同執行情況 是□ 否□
33 發行人稅收繳納情況 是否走訪發行人主管稅務機關、核查發行人納稅合法性 是□ 否□
34 關聯交易定價公允性情況 是否走訪主要關聯方,核查重大關聯交易金額真實性和定價公允性 是□ 否□
核查事項 核查方式
35 發行人從事境外經營或擁有境外資產情況
36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股人為境外企業或居民
37 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況
二 本項目需重點核查事項
三 其他事項
⑤ 在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盡職調查中,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如何評判有什麼工具
回答如下:
1、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評估比較復雜,一般方式是尋找同類領域企業版和交易案例,也可以參考訴訟權和許可的案例,反推專利價值。
例如在通信行業,結合標准必要專利,基本上固定了一個專利的費率,例如高通收取整機的3%-5%作為專利費,這樣基本上高通的專利價值就是一個比較確定的數字,因為每年的許可費收入基本是比較穩定或是可預期的。
2、工具方面,目前行業內,通過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工具僅有 六棱鏡 全球專利投融資評價系統能實現對項目團隊,投資、工程師背景、技術實力等等綜合信息評判。
⑥ 專利盡職調查是什麼,哪些情況需要引入專利
專利盡職調查也稱「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或「專利審慎調查」。「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是指通過收集和分析目標專利的信息,預測和評價相關的風險問題以及收益機會,作為調查方決策參考的依據。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有助於預防侵權爭議、控制合同風險、防止專利欺詐、避免投資浪費、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質量等。」一個完整的專利審慎調查包括:專利資產的確認,專利交易的相關風險與評估,風險規避,與專利資產相關的利益協同,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歸納國內外先進經驗,通常在如下項目中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工作。一、專利經濟價值和排他權利的盡職調查1.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在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中,專利資產只是目標企業資產中的一部分。因此專利資產的確認、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是盡調的主要內容,這樣的專利盡職調查難度不大、門檻不高,並購律師團隊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綜合服務。但是,如果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技術構成目標企業被並購的主要原因,那麼就應該選聘專業的專利律師團隊組織專利盡職調查。2.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主要是指涉及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專利申請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項目。如果需要將無形資產計入注冊資本,專利申請權可否作為出資客體一直是一個爭議性的問題。因為專利申請權有可能無法轉化為專利權,即: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被駁回,專利申請權無法形成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或有」的財產權利;如果是以發明專利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發明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考察該等實用新型是否做過《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該報告是否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除此之外,以專利權作為資產出資,還要考察專利資產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質押的情況。3.以專利資產為交易標的物的項目涉及專利資產交易,交易完成時的狀態通常是專利權轉讓或是增加專利權共有人。專利資產交易通常包括三個方面或三個要素,即:出讓方、受讓方和標的物。所以,此類項目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不僅要對專利資產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同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還要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交易資格是否合法進行調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雙方或標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還要對目標專利是否符合我國技術進出口管制規定進行調查。以專利權為交易對象的合同,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並登記才能生效。4.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盡職調查內容與專利交易盡職調查的內容基本相同。專利質押與專利轉讓有一點不同:在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中,通常要求對被質押的專利做資產評估,因此在辦理專利質押合同批准登記過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專利權的資產評估報告。5.以專利為紐帶的企業的合作的項目以專利為紐帶的合作的項目通常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聯營和專利權的授權許可。專利授權許可分又稱為「專利特許」,特許形式包括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專利特許費。特許費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額,也可以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專利盡職調查的內容中應當包括被許可人的財務制度和統計制度是否健全、銷售數量和銷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確計量。二、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企業在自主研製和首次公開銷售新產品前,應當做「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有的專利權人因為不熟悉專利法,思想中會存在兩個誤區:其一,自主研發的產品不存在抄襲,因此不會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其二,本企業是光明正大的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可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如果不改變這兩個錯誤認識,非常可能帶來嚴重後果。「對一項技術的自由實施(Freedom to Operate或FTO)指的是實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前提下對該技術自由地進行使用和開發,並將通過該技術生產的產品投入市場。廣義的自由實施(FTO)還包括實施該技術時不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所謂的自由實施(FTO)盡職調查則是指對實施該技術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調查和研究。」專利法保護申請在先的發明創造。實施在後的發明創造即使是獨立研發且不存在抄襲的情況也可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法不同於著作權法的特別之處。由此可見,任何研發、創新行為,都要事先查新,都應有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意識,否則有可能白白浪費研發經費、耽誤寶貴的時間。「專利法律權利的自由運作調查就是確認自由使用目標專利的技術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阻止別人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而不是一種自由任意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擁有某項技術的專利權,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該技術,其技術仍有可能錄入其他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我國專利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實施自己的專利作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實施自己的專利也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權。其理由是,己方被授予的專利,可能因為審查員在檢索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時沒有查出實質相同的在先專利。實質相同的在先的專利權人既有權以缺少「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理由申請宣告在後專利無效,也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在後專利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新產品的自主研發前要先做FTO,否則有可能導致研發成果在重復別人的專利技術、新品研製成功也不能上市。反過來說,FTO也會促進研發,因為第三方的專利文獻和現有技術,是可資借鑒的重要資源,研發行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研發前做FTO,還可以捕捉到第三方專利布局中的漏洞,做出巧妙的規避設計。這樣一來,既可以合法借鑒前人的技術成果,又可以巧妙地規避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但研發前要做FTO,在研發後、新品上市前還要再做一次FTO。其理由是:己方研發過程可能是秘密的,研發成果也沒有申請專利;可是在將科技成果轉化成產品需要一個時間周期,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有第三方在國內申請了專利,也可能有第三方在產品的目標市場申請了專利。因此,研發FTO和新品上市前的FTO都有必要做,而且操作的方法基本相同。此外,關於新品上市前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范圍,除了整個的產品和方法之外,部件、半成品、外聯寫作廠商也可能在盡職調查的范圍內。為實施新技術、製造新產品而購買關鍵設備時,也要組織FTO。擁有諸多專利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上市前,特別是在創業板上市前,一定要針對拳頭產品認真作FTO,否則一旦在上市過程中出現權利侵權投訴,現做FTO是來不及的,現做的FTO報告的說服力,通常也沒有事前做的報告說服力強。三、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作原告時的盡職調查:專利權人發現第三人存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後,首先要對侵權產品技術特徵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進行調查;此後要對侵權行為人是否享有任何侵權豁免進行調查;第三要對己方專利的有效性和穩定性進行調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專利權人忘記繳納專利年費,專利尚未被宣布為無效,但此時專利權是不能得到司法保護的;被訴侵權人也可能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或現有技術抗辯,被告行使這兩個抗辯權時會對原告造成風險,因為原告的專利可能被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為無效。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與做原告時的盡職調查方法相同,但是目的正好相反。被告首先要調查自己的產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以便行使不侵權抗辯;如果初步判定產品的技術特徵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內,被告應考慮行使專利無效抗辯權或現有技術
⑦ 專利盡職調查是什麼,哪些情況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
專利盡職調查也稱「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或「專利審慎調查」。 「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是指通過收集和分析目標專利的信息,預測和評價相關的風險問題以及收益機會,作為調查方決策參考的依據。專利交易的風險調查有助於預防侵權爭議、控制合同風險、防止專利欺詐、避免投資浪費、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質量等。」 一個完整的專利審慎調查包括:專利資產的確認,專利交易的相關風險與評估,風險規避,與專利資產相關的利益協同,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歸納國內外先進經驗,通常在如下項目中需要引入專利盡職調查工作。
一、專利經濟價值和排他權利的盡職調查
1.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 在包含專利資產的並購項目中,專利資產只是目標企業資產中的一部分。因此專利資產的確認、並購後專利資產的有效利用是盡調的主要內容,這樣的專利盡職調查難度不大、門檻不高,並購律師團隊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綜合服務。但是,如果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為了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技術構成目標企業被並購的主要原因,那麼就應該選聘專業的專利律師團隊組織專利盡職調查。
2.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 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主要是指涉及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專利申請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的項目。如果需要將無形資產計入注冊資本,專利申請權可否作為出資客體一直是一個爭議性的問題。因為專利申請權有可能無法轉化為專利權,即: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被駁回,專利申請權無法形成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或有」的財產權利;如果是以發明專利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發明專利是否存在被宣告無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實用新型專利作為出資,盡職調查的重點應是考察該等實用新型是否做過《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該報告是否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除此之外,以專利權作為資產出資,還要考察專利資產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質押的情況。 3.以專利資產為交易標的物的項目 涉及專利資產交易,交易完成時的狀態通常是專利權轉讓或是增加專利權共有人。專利資產交易通常包括三個方面或三個要素,即:出讓方、受讓方和標的物。所以,此類項目中的專利盡職調查不僅要對專利資產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同以專利資產出資的項目),還要對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交易資格是否合法進行調查。除此之外,如果交易雙方或標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還要對目標專利是否符合我國技術進出口管制規定進行調查。以專利權為交易對象的合同,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並登記才能生效。 4.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 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盡職調查內容與專利交易盡職調查的內容基本相同。專利質押與專利轉讓有一點不同:在以專利作為權利質押的融資項目中,通常要求對被質押的專利做資產評估,因此在辦理專利質押合同批准登記過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專利權的資產評估報告。
5.以專利為紐帶的企業的合作的項目 以專利為紐帶的合作的項目通常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聯營和專利權的授權許可。專利授權許可分又稱為「專利特許」,特許形式包括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專利權人將專利授權許可給被許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專利特許費。特許費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額,也可以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如果需要採取入門費加銷售提成的模式,專利盡職調查的內容中應當包括被許可人的財務制度和統計制度是否健全、銷售數量和銷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確計量。
二、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 企業在自主研製和首次公開銷售新產品前,應當做「技術自由實施的盡職調查(FTO)」。有的專利權人因為不熟悉專利法,思想中會存在兩個誤區:
其一,自主研發的產品不存在抄襲,因此不會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
其二,本企業是光明正大的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可能侵犯第三人專利權。如果不改變這兩個錯誤認識,非常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對一項技術的自由實施(Freedom to Operate 或FTO)指的是實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前提下對該技術自由地進行使用和開發,並將通過該技術生產的產品投入市場。廣義的自由實施(FTO)還包括實施該技術時不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所謂的自由實施(FTO)盡職調查則是指對實施該技術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調查和研究。」專利法保護申請在先的發明創造。實施在後的發明創造即使是獨立研發且不存在抄襲的情況也可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法不同於著作權法的特別之處。由此可見,任何研發、創新行為,都要事先查新,都應有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意識,否則有可能白白浪費研發經費、耽誤寶貴的時間。 「專利法律權利的自由運作調查就是確認自由使用目標專利的技術不侵犯第三方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阻止別人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而不是一種自由任意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擁有某項技術的專利權,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該技術,其技術仍有可能錄入其他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我國專利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實施自己的專利作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實施自己的專利也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權。其理由是,己方被授予的專利,可能因為審查員在檢索現有技術和抵觸申請時沒有查出實質相同的在先專利。實質相同的在先的專利權人既有權以缺少「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理由申請宣告在後專利無效,也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在後專利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新產品的自主研發前要先做 FTO,否則有可能導致研發成果在重復別人的專利技術、新品研製成功也不能上市。反過來說,FTO也會促進研發,因為第三方的專利文獻和現有技術,是可資借鑒的重要資源,研發行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研發前做FTO,還可以捕捉到第三方專利布局中的漏洞,做出巧妙的規避設計。這樣一來,既可以合法借鑒前人的技術成果,又可以巧妙地規避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不但研發前要做 FTO,在研發後、新品上市前還要再做一次FTO。其理由是:己方研發過程可能是秘密的,研發成果也沒有申請專利;可是在將科技成果轉化成產品需要一個時間周期,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有第三方在國內申請了專利,也可能有第三方在產品的目標市場申請了專利。因此,研發FTO和新品上市前的FTO都有必要做,而且操作的方法基本相同。此外,關於新品上市前技術自由實施盡職調查(FTO)的范圍,除了整個的產品和方法之外,部件、半成品、外聯寫作廠商也可能在盡職調查的范圍內。為實施新技術、製造新產品而購買關鍵設備時,也要組織FTO。擁有諸多專利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上市前,特別是在創業板上市前,一定要針對拳頭產品認真作FTO,否則一旦在上市過程中出現權利侵權投訴,現做 FTO 是來不及的,現做的 FTO報告的說服力,通常也沒有事前做的報告說服力強。
三、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盡職調查 作原告時的盡職調查:專利權人發現第三人存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後,首先要對侵權產品技術特徵是否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進行調查;此後要對侵權行為人是否享有任何侵權豁免進行調查;第三要對己方專利的有效性和穩定性進行調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專利權人忘記繳納專利年費,專利尚未被宣布為無效,但此時專利權是不能得到司法保護的;被訴侵權人也可能提出專利無效抗辯或現有技術抗辯,被告行使這兩個抗辯權時會對原告造成風險,因為原告的專利可能被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為無效。 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作被告時的盡職調查與做原告時的盡職調查方法相同,但是目的正好相反。被告首先要調查自己的產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以便行使不侵權抗辯;如果初步判定產品的技術特徵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內,被告應考慮行使專利無效抗辯權或現有技術
⑧ 私募股權投資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主要內容包括:
1、 審閱通過項目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及其它法律、財務、業務等資料審閱,發現關鍵及重大影響因素。
2、 分析性程序對各種渠道,如銀行、稅務、會計事務所、業內專家、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公開報表以及行業研究報告等取得資料的分析,發現異常及重大問題,如趨勢分析、結構分析等。
3、 訪談與企業內部各層級、各職能人員以及其他相關內外部人員的充分溝通;向項目公司下遊客戶、上游供應商、競爭對手走訪及咨詢。
4、 查詢查閱行業協會等的會議、業內期刊、行業報告等資料作比較。
5、 小組內部溝通調查小組成員來自不同的背景及專業,其相互溝通也是達成調查目的的方法。
(8)軟體著作權盡職調查擴展閱讀:
盡職調查工作需要明確盡職調查的重點
比如客戶合作的目的是什麼?明確客戶商業目的是律師提供盡職調查工作的出發點。此外,目標公司屬於什麼類型的企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技術類企業?製造企業?
不同類型的企業具有不同的商業價值,存在不同的潛在風險。對於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土地、在建工程、房產建築等可能是其主要資產;
而其主要風險則可能在於項目是否具備合法報建手續,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爭議等。如該目標企業屬於技術類公司,則盡職調查的重點主要在於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情況、擔保情況、相關權屬證明等。由此可見,盡職調查工作是需要量身體裁的,不存在千篇一律的盡職調查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