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著作權合理使用
『壹』 什麼是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貳』 什麼是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叄』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是什麼
為了保護作者的合法權利,促進精神文化產品的生產,促進社會的進步。我國對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中有一項是關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原則。那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價值設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在於: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證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公平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則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為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實質就是對利益的協調和平衡。1、公平。知識是在不斷累積中更新和發展,文化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幾代人共同努力的結果。創作活動不可能離開對已有作品的借鑒和利用,沒有人能說他的作品與前人的積累完全無關。既然創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麼就不應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權人應在適當的范圍內讓渡自己的權利,允許他人使用,對其作品不能享有無限制的獨占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信息獲取和享有的暢通,為更多的創作創造更好的環境,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關鍵。2、效率。在承認公眾可以對作品進行合理利用的基礎上,允許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的使用,是為了保證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項權衡各方得失,以求社會總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證作品的正常傳播利用、著作權人及時收回創作成本、避免出現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區域做出合理劃分。在這種情況下,就是要劃出一個合理的范圍供公眾無償使用,而又不會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對作品使用都要徵得作者同意的麻煩,減少了交易成本,實現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種基本的平衡和協調關系中得到最大滿足。
『肆』 除了十二種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情況還有那些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使用屬於違法。
『伍』 【關於知識產權法】使用他人已發表的攝影作品製作公益廣告屬於合理使用還是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版表的作權品的行為,並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利和財產權。
製作公益廣告一般會屬於無償使用,所以應該不屬於法定許可使用。
『陸』 怎樣合理使用網上的圖片 關於圖片版權問題,希望相關法律人士給予詳細解答,謝謝!
首先可以肯定 你提出的圖片無論是美術作品還是攝影作品或者設計圖等相關作品都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相關時事新聞的圖片或者依職權發標的圖片已經超過了保護期限的圖片作品除外。保護期限一般為五十年,作品的人身權除發表權外,保護期限不受限制。也就是理論上永久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著作權主要體現了十七種。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具體種類不多說了。理論上,其中的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不能侵犯的。
但是在實踐中,上述權利都存在許可他人行使的情況。比如署名權和發表權,在委託創作合同中,有的當事人直接約定了署名權歸屬。至於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許可行使更是數不勝數。有人可能質疑修改權和改編權的區別,理論上是不同的兩個權利,但是實務中區分的意義不大。沒有人改編後還使用原作品的名字。至於在原作上直接修改的更是少見。即使有 可能權利人也無法主張權利了,因為直接修改原作一般都存在於藝術品收藏的修補上。以上只是從實務出發,不能涵蓋全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現在網路上的圖片數量比較大。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的現象比較常見。這種使用不僅限於自然人還有很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在大量使用網路圖片。除合理利用外,其餘的使用毫無疑問這是一種侵權行為。
但是,由於網路系統龐雜,雖然使用了,但是被發現也不容易。 我這么說不是鼓勵大家不當利用網路資源,侵犯作者的合法權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都不容侵犯,都應當受到平等的保護。
使用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分兩種情況:1是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才能使用,2是無需經過許可但是應當支付報酬使用。
如果你是自己使用,那麼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自己學習、欣賞、研究的圖片是無需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需支付報酬的。另外適當引用也是屬於合理利用的范圍。還有教學使用、館藏、執行公務合理使用的圖片都是正當利用。無需經過許可也無需支付報酬。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圖片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可能導致一些法律後果。
主要的有賠禮道歉 賠償損失。還有其他的一些中性規定: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這種情況比較少見。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一般按照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計算。
這里的實際損失一般包括可得利潤以及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在著作權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直接給出了計算方法。這種計算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操作性看起來很強,其實限制了當事人的權益。不過這種司法解釋是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具體規定我就不多說了。
合理支出包括取證支出和律師費。不過要注意證據符合相關規定。
還需要指出的 ,為了審理方便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損失。這也為順利解決該類案件創造了條件。不過似乎有點畫蛇添足。
如果不能適用上述規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最高賠償上限 人民幣五十萬元。這個數字當時看來算是中庸。不過現在看看當時制定上限的動機太過明顯。
很久沒看書了,裡面難免有寫紕漏。對不對的你自己理解吧。
有問題可以再提問,我有空的時候就會回答了。
『柒』 如何保護圖片版權
1、圖片屬於著作權法里的美術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你自己設計的圖片可以到專你身屬份證所在地轄區省版權局進行作品版權登記。一旦發現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你的作品:(1)若作品被復制,可以向省版權局行政投訴,請求行政保護;(2)若作品被抄襲,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利。
2、未經許可,從網站下載他人享有版權的圖片,進行商業性使用,將要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要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捌』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包括啊些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玖』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幾種情況
個人學習,時事新聞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