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時間
1.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從什麼時候起開始施行。
中華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製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
2. 目前最新的著作權法是哪年的最新的修改草案是哪年的
你好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但是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3.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幾年頒布,於幾年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
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准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3)著作權法施行時間擴展閱讀:
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這對於健全著作權的法律制度,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調動知識分子的積極性,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對於完善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我國已有了專利法、商標法,加上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善了),促進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激發其創作積極性,促進經濟、科技的發展和文化、藝術的繁榮,發揮了積極作用。多年來,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及改革的不斷深化,對著作權的保護制度提出了一些新問題、新要求。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繁榮,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自哪一日起施行
您好!來現行著作權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源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5. 版權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由世界知識抄產權組織起襲草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或許是網民眼中最不受歡迎的一部法規,1998年10月28日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授權這部法規開始實施。該法涉及網上作品的臨時復制、網路上文件的傳輸、數字出版發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圍的重新定義、資料庫的保護等,規定網路著作權保護期為70年,未經允許在網上下載音樂、電影、游戲、軟體等為非法。
6.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頒布的時間是哪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一)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即作者依法決定是否將其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公之於眾」是指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要件。發表權是一次性的權利,一經行使即歸消滅。
2、署名權,即標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具體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權,即作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並獲取財產收益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
1、復制權,即通過印刷、拓印等方式將作品復制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 ,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4、展覽權 ,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或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各種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等作品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有線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設備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有關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1、轉讓權,著作權人可以轉讓上述部分或全部權利,並獲取報酬的權利。
12、許可使用權,指著作權人通過於他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13、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作品著作權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針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包括: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 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國均屬於合理使用。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施行日期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生效日期是
我國著作權法是從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毫無疑問適用於1991年6月1日以後創作完成的作品。但對於在1991年6月1日以前創作完成的作品,是否就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前述規定表明:
第一,《著作權法》不僅保護其生效後創作的作品,也保護它們生效前創作的作品,只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尚未超過保護期,在《著作權法》生效後,都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法具有一定的追溯力。
第二,在《著作權法》生效前實施的著作權侵權和違約行為,當事人產生糾紛的,只能依照行為發生當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只有在著作權法生效以後發生的著作權糾紛才能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即著作權法不具有完全的追溯力。
《著作權法》在2001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涉及實體性規定的重要修改就包括作品的種類、權利的內容、保護期、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范圍和條件等等,並增加了臨時措施、證據保全、舉證責任倒置等有利於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程序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