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土地所有權制度
⑴ 我國現行土地所有制是什麼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結構,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的產權主體不同。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的權利歸屬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具體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中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城市市區的土地;(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於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的使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和特殊保護。
這里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同時還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⑵ 中國現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應該如何變革
眾所期盼亟待確定的改革方案中,如何解決地權問題是面臨的最迫切的挑戰。政府似乎已清晰地看到目前許多重大經濟問題、社會問題,都直接或間接與土地管理制度有關,並承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逐漸逼近了重大變革的臨界點,需要統籌考慮加快推進。學界也認為貫穿於「三個十年」的土地改革,雖然是中國經濟持久增長的重要基礎,釋放了較為顯著的「制度紅利」,但這一基礎的作用似乎正在削弱。那麼,既然土地制度已經到了必須做出改變的時候,為什麼卻還躊躇不決、不見大動作?當下輿情起伏、利弊之辯,所涉核心,乃是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究竟應當遵循怎樣的路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副主任劉守英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鑒於土地制度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建議先選取若干典型地區進行試驗,再予以總結,上升到國家政策。與此同時,應就改革議程和優先順序進行全面部署。
現行制度有何利弊
記者:對於中國土地制度的特徵與存在的問題,歷來有許多爭議,你怎麼看?
劉守英: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相比,中國的土地制度有四大特色。首先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權利制度。其次是採取以耕地保護為目標、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第三是建立政府主導、市場機制為主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第四是確立以集中統一管理為主的土地行政管理體制。
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這套土地制度出現以下主要弊端:
第一,在產權安排上,存在權利二元和權能殘缺。第二,在市場形式上,存在不同主體的進入不平等。第三,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存在相關利益主體得失不公。第四,在管理體制上,存在目標沖突和職能錯位。
在上一個經濟發展黃金機遇期,中國利用獨特的土地制度保障了經濟高增長和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但是,由此也形成以土地支撐的經濟發展模式,存在不協調、不健康、不可持續的問題。
首先,土地成為維系傳統發展方式的工具。其次,以地謀發展蘊含潛在的經濟和社會風險。第三,征地拆遷等補償性支出大幅提高,城市化成本抬升。第四,稀缺土地資源的不集約、不節約利用。第五,佔用大量優質耕地,危及國家糧食安全。
由此可見,中國傳統發展模式高度依賴土地的推動。高投入、高消耗的要素投入方式主要表現為土地的寬供應和高耗費;地方政府的競爭主要依託於土地的招商引資;高速的工業化依賴於扭曲價格的低成本土地供應;快速的城鎮化依託於政府獨家壟斷下的土地資本化。因此,要轉變傳統經濟發展方式,必須轉變土地利用方式。
改革之路何去何從?
記者:改革究竟應該遵循怎樣的路徑,應當實現怎樣的目標,朝著什麼方向改,總體思路是什麼?
劉守英:土地制度改革決定土地利用方式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成敗,也是能否利用好下一輪發展機遇期、促進國力再上一個台階的關鍵。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標是為經濟發展轉型和可持續的城鎮化提供製度保障。
基本方向是:按照憲法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和平等保護物權的精神,建立城市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兩種所有制權利平等的土地產權制度;建立城鄉土地平等進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場;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製度;建立與現代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土地財產稅制度;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的國有土地資產經營制度和土地融資制度;建立以權屬管理和規劃與用途管制為核心的現代土地管理體制。
總體思路是:以土地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推進消除城鄉土地二元體制改革,促進生產要素在城鄉的優化配置與流動,實現城鄉發展一體化和可持續的城鎮化;構建兩種所有制土地權利平等的產權制度,實現不同主體平等參與和分享經濟發展機會;實施確權和不動產登記,為保障土地權益和農業現代化、人口城鎮化提供基礎制度保障;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和用地模式改革,促進土地收益的更公平分配,實現全社會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共享;以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加大城市化地區土地市場化配置,實現不同主體平等進入市場和稀缺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完善土地經營、融資和稅收制度,為可持續的城鎮化提供資金保障。
改革的根本目標是,以權利平等、放開准入、公平分享為重點,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兩種所有制土地權利平等、市場統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進土地利用方式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⑶ 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什麼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村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後的轉讓也是轉讓剩餘期限的使用權。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徵用不得轉讓。其實國家徵用以後就是國有土地了,說白了就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轉讓。
⑷ 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村民集體所有。版
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後的轉讓也是轉讓剩餘期限的使用權。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徵用不得轉讓。其實國家徵用以後就是國有土地了,說白了就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轉讓。
⑸ 中國現行土地制度是什麼
土地公有制。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
⑹ 中國現代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後~1956年間是土地私有制,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後我國土地是屬於公有制;20世紀80年代的農村改革,改變的只是土地經營權歸農民所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的所有制還是公有制。
⑺ 目前中國土地產權制度存在什麼問題
土地所有權主體集體不明晰。目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法律中,都規定農村內所有權主容體是集體。而集體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集體」到底是指哪一層次,法律規定則較為含糊不清。鄉鎮、村、村民小組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所有者代表。
集體的所有權是殘缺的、不完整的,集體所有權「名不副實」。在我國農村表現為「: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對土地充其量除了擁有在農戶間進行調整一類權利外,並不擁有法律賦予的所有權人的全部權利,國家憑借行政權利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集體對土地經濟權利的處置。無論是上交稅費還是在社區貫徹各項政策及從事必要的公共建設,村集體扮演的都是國家代理人的角色,村集體與其說是權利的享有者,還不如說是義務的承擔者。
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充分、不明確。
土地使用權缺乏有效的流轉機制。
⑻ 土地權屬的所有權制度
土地權屬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現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權屬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權屬流通的法律制度,還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這里所說土地權屬不僅指土地的所有權制度,還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制度;相應地,土地權屬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國家還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⑼ 中國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態是什麼有哪幾種表現形式
中國來土地所有制基本形態:土地自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中國土地所有製表現形式:城市土地國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簡介:
是指在一定社會生產方式下,由國家確認的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礎。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新型合作經濟是一種與公共土地生產關系相適應的生產力組織形式及運作形態,其直接目的是創制農民增收所需的增值效益和公平分配的有效機制。土地所有制是有關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法律規定,它反映了是在土地所有權形成、交易等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制度性規定。
⑽ 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是什麼
我國現階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為基礎和核心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關於土地所有、佔有、支配和使用諸方面的原則、方式、手段和界限等政策、法律規范和制度的體系。廣義指包括一切土地問題的制度,是人們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因土地歸屬和利用問題而產生的所有土地關系的總稱。
主要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規劃制度,土地保護制度,土地徵用制度,土地稅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狹義指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有時僅指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中的核心問題。
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基礎。土地制度的基本目標是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10)中國現行土地所有權制度擴展閱讀:
我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內容主要包括:
(1)我國全部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採取社會主義國家所有的形式,國家代表全體勞動人民佔有屬於全民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土地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該組織的全體農民佔有屬於該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該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權。
(4)城市市區的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
(5)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包括村農民集體和鄉(鎮)農民集體)。
(6)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