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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3-05 20:08:26

『壹』 所有權保留條件下買賣合同怎麼處理

當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而買受人又未按照約定向出賣人履行付款義務,此時出賣人如果想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應提起何種訴訟請求呢?一般而言,大約有以下幾種方式。
其一,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向出賣人支付剩餘貨款。我認為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關鍵的問題是買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餘貨款的能力。如買受人在資金上已陷入危機,此種方式已不可取。因為即使能勝訴,你獲得的也只是無法履行的一紙判決文書而已。在該情形中,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法院能否對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標的物進行保全。有些學者認為不可以,原因在於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沒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認為,應該保全,特別是針對標的物為動產時。因為雖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該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但該所有權無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認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買受人所有。在這種情形下,買受人完全有可能為了逃避債務而擅自將該標的物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如此一來,出賣人的權益將很難保障。
其二,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返還標的物,並支付相應的使用折舊費用。該種訴訟請求的提法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但對於該種訴訟請求的依據則莫衷一是。有人認為這是基於物權,有人認為這是基於合同的解除。我認為這是基於二者的競合。首先,在出賣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前,該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賣人慾取回該標的,必然要終止該合同,自然解除合同應是當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使得出賣人具有了要求返還的法律基礎,故我認為這是二者的競合。

『貳』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在什麼時點,從出賣人轉移給買 受人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叄』 買賣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保留所有權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版留條款2種。前者表權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佔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肆』 舉例說明什麼是「保留所有權買賣」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出賣人移轉財產的佔有於買受人,而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我國《合同法》第134條對所有權保留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但在具體內容上,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和公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等,合同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出賣人的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受人有特定的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出賣人依法享有的自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二)買受人的期待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在尚未滿足特定條件時,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在滿足了其與出賣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伍』 什麼是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買賣

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買受人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一種交易方式。

我國《合同法》的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認為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出賣人。"從而確定了我國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5)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特點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權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允許合同當事人就所有權的移轉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

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這為將所有權保留的性質視為所有權的附條件移轉理論提供了法律依據。

『陸』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應提起何種訴訟請求

當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而買受人又未按照約定向出賣人履行付款義務,此時出賣人如果想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應提起何種訴訟請求呢?一般而言,大約有以下幾種方式。 其一,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向出賣人支付剩餘貨款。我認為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關鍵的問題是買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餘貨款的能力。如買受人在資金上已陷入危機,此種方式已不可取。因為即使能勝訴,你獲得的也只是無法履行的一紙判決文書而已。在該情形中,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法院能否對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標的物進行保全。有些學者認為不可以,原因在於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沒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認為,應該保全,特別是針對標的物為動產時。因為雖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該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但該所有權無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認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買受人所有。在這種情形下,買受人完全有可能為了逃避債務而擅自將該標的物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如此一來,出賣人的權益將很難保障。 其二,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返還標的物,並支付相應的使用折舊費用。該種訴訟請求的提法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但對於該種訴訟請求的依據則莫衷一是。有人認為這是基於物權,有人認為這是基於合同的解除。我認為這是基於二者的競合。首先,在出賣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前,該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賣人慾取回該標的,必然要終止該合同,自然解除合同應是當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使得出賣人具有了要求返還的法律基礎,故我認為這是二者的競合。

『柒』 有沒有有關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書

其實你保留所有權,和不保留所有權都是一個結果。保留所有權是物權概念,內到時候他不付款按容照物上請求權,索要物品。不保留所有權就是合同債權,可以以合同違約或者侵權為名義索要債權。保留所有權按照物權法的概念乙方他主佔有,有權佔有,所以第三者可以以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不保留所有權乙方就可以隨意處置該物品,但是惡意串通和無償轉讓還有以不合理低價轉讓甲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轉讓。所以一般情況下保留所有權和不保留所有權法律效果一樣。孳息當然的歸乙方所有,除非你們有約定歸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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