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轉讓是租賃嗎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並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於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並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最後,對於「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再進行。第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後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並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後,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並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並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❷ 租賃和轉讓使用權有沒有區別
有著本質的區別,租賃使用權,你只是把使用權租借了出去,但使用權終歸是你的。而轉讓使用權的話,使用權就再也不是你的啦,使用權屬於另外的人了,你與這件事情就沒有任何關系了。
❸ 汽車使用權轉讓與汽車租賃有什麼區別
通俗的說法,轉讓使用權就是把車賣給對方,雙方經過估算和協商,一次付款,就如同買二手車一樣,有正規的合同和手續,內部關繫到過戶之類的了。 租憑就如同市面上有很多的汽車租憑公司,自駕公司,你可以用身份證或者駕照來抵押,和租憑公司租用汽車,費用常規都是按天算。就如題住酒店一樣,交錢住房,退押金就拍屁股走人。
❹ 轉讓協議與租賃協議有什麼區別
租賃協議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內同。轉容讓協議是轉讓人轉移標的物的權利一般為所有權於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對價的合同。
兩者區別在於租賃合同的訂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對其使用、收益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僅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非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轉讓合同中出賣方轉讓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讓方支付對價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因為轉讓一詞的多義性,轉讓合同不是一種基本合同類型,其包括的范圍遠遠大於買賣合同,甚至可以包括租賃合同,例如在徵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轉讓經營的店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隨著各種交易形式的出現和實踐,比如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界線也不再那麼涇渭分明。
❺ 房屋的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轉讓
1、這兩者在法律上沒有什麼實質區別,法律角度來看,這種區分沒有實質意義,不管具體用何種性質來定義,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則還是大前提。
2、合同法上的租賃關系,其實質內含就是使用權的轉讓關系。你所說的兩者的區別沒有法律依據,耶沒有區分的意義。
3、用使用權轉讓的形式規避法律強行性規定的情況,要看具體的合同是怎樣約定的,如果條款明確有買賣的意思,就屬於規避法律的違法行為,該合同無效。如果條款上看和租賃基本一致,就是實質上的租賃,適用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
❻ 轉讓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租賃有什麼區別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嗎
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所謂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度給內別人,這需要到當地的國有容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重新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並要付清轉讓費用。
2、而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其特點是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並多次按期結算租金。
轉讓,是賣掉的意思。
❼ 轉讓使用權是出售還是出租
對既有使用權還有其他權利如所有權、繼承權等的為出租,對於僅有使用權的如土地則為出售。
❽ 出售車庫使用權與租賃有什麼區別
1、歸屬權不同
出售車庫使用權是將車庫的使用權出售給他人,出售後出售人不再擁有回車庫答使用的權利。租賃車庫使用權,是將車庫的使用權暫時租給承租人,但車庫使用權最終還是歸屬於出租人。
2、期限不同
出售車庫使用權,出售後出售人永久失去了車庫的使用權。而租賃是到了租賃期滿,使用權可以收回來。
3、擁有的權利不同
出售車庫使用權,車庫的所有合法權利都歸他人所有,與出售人再無關系,出售後他人有再出售、租賃等的權利。
租賃車庫使用權是僅僅將使用權租賃給對方,對方只有使用權,不具備再次租賃和出售等的權利。
❾ 你好,請問一個問題,轉讓使用權和委託租賃有什麼區別
轉讓使用權和委託租賃它是有區別的。轉讓屬使用權,就是你這個使用權永久喪失委託租賃就是你,你的使用權暫時喪失。
❿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有何不同
對於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的意義截然不同。
我國發布的農村土地回三權分置的通答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在堅持集體所有權的境況下,承包權可以轉讓,在保障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使用權可以進行依法流轉。而出讓和租賃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還擁有承包權,出讓就是連承包經營權一起轉讓出去,租賃則只是將經營權流轉出去,自己仍然保留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