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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用地

發布時間: 2021-03-05 17:57:49

❶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1)土地使用權用地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其他土地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❷ 土地使用權的劃分有幾種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❸ 國家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的時間是根據它的用地性質而定的,目前土地性質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使用年限為70年的住宅用地;第二類是使用年限為50年的綜合用地;第三類是使用年限為40年的商業用地。住宅類包括公寓、普通住宅、別墅等用地,綜合類包括寫字樓、辦公樓、科教文衛體用地等,商業類包括商場、超市、貿易、服務、金融、信託、期貨等行業用地。還有工業工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特殊性用地50年,旅遊用地40年,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❹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專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屬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❺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利用、管理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對所使用的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利。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使用權按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使用國有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按其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符合使用國有土地的條件,都可以成為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藉此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或途徑,除出讓、劃撥、出租外,還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指政府將取得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資格的企業集團改制時所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授權其經營,企業集團可將其取得的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在其系統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進行作價出資(入股)或出租。其主要特點是受權主體范圍特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並非是企業改制中普遍適用的一種土地資產處置政策,它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的產業性質,即企業要屬於國家產業政策中需要加強的領域;二是企業屬於國家確定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目前,經國務院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等30多家單位。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享有使用集體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它包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承包經營權。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非農業建設用地具體包括: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鄉村企業用地;農民建房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享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住宅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住宅,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具備承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合同方式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於農業的土地所獲得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活動,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是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是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是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權。

❻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是指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圍,進行的依法分類。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是對國有建設土地進行分類,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的是出讓,無償的為劃撥。

❼ 土地使用權種類,土地的使用權有哪幾種類型

土地使用權類型主要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1、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7)土地使用權用地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程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並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國家為經濟、政治、軍事、文化、衛生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收回。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新的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對舊城區進行大規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調整和安排城市各個區域的土地的使用,為配合舊城區改建,國家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單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我國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國家土地的使用權,同時土地使用權也是有一定的期限,具體的使用期限會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進行分類,公民在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後,也是依法享有對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佔用、使用以及收益的權利。

❽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與聯系分別是什麼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❾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內分的權利。土地所容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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