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民用庄基地的使用權
『壹』 農村莊基地糾紛,一方有庄基證,經村委會調解沒有人成功,鄉政府司法辦有權公平處理這個問題嗎
鄉鎮政府的司法辦、司法所屬於司法局的駐鎮再拍單位,有權接受糾紛方的申請依法給予調解。如果糾紛一方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可依法到法院訴訟處理。
『貳』 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是否可以永久擁有
不可以,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的,協議條款和法律相抵觸的,是無效協議。
『叄』 農村人在縣城買了庄基地蓋房,遇拆遷賠安置房可以讓本村原庄基地戶主直接更我名下嗎
看你的表達,--我國不容許土地買賣,你要規避法律的朔及力。這是兩說你是農村人,和縣城這里不是同一集體,不享受這里宅基地使用權,善意買受。蓋房要需有審批手續齊全,有交易過程誰出資誰所有。
『肆』 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種。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改革開放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逐漸確立起來。由此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地使用權主要歸農戶經營使用的制度。
由於土地利用對社會經濟有很強影響,因而土地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規劃(規劃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續原則(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
『伍』 我的戶口現在在城市,農村老家的庄基地的所有權還歸我所有嗎
有使用權,所有權是歸集體,宅基地雖然不能繼承,但繼承農村房屋的繼承人可以「連帶回」使用宅基答本。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之原則,明確了繼承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陸』 庄基地確權是怎麼回事啊有什麼好處
你好,是宅基地確權吧。是由政府有關登記機關對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相關權利人、地的范圍等權利內容進行登記確認。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這就是證據和依據。
『柒』 農村莊基地使用權查詢
宅基地目前只能查詢自己的。
沒有辦法通過什麼方式或者途徑查詢別人的,查詢自己的可以攜帶相關證件到縣級房管局查詢。
『捌』 關於農村土地庄基地使用權的規定
有使用權,所有權是歸集體,宅基地雖然不能繼承,但繼承農村房屋的繼承人可以「連帶」使用宅基本。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之原則,明確了繼承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玖』 有合法手續的三間農村莊基地,拆遷安置政策是以每戶兩間為標准補償,超出的一間土地使用權應不應當補償,
我是貧困戶,共七口人,易地搬遷享受120平米,自交1萬元統籌金,現老宅基地騰退,應得到國家補償多錢1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