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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林場所有權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05 16:13:18

『壹』 山權林權證法律知識

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 林權證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編輯本段基本作用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作用: (1) 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徵佔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 申請林木採伐的要件; (5) 明晰產權的依據; (六)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編輯本段權利人
基本介紹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後,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並不轉移林地、林木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林地所有權權利人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林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在我國農村,林地資源集體所有。實際上,林地所有權有的村莊是在村集體,有的是在組集體。關於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認知,認為在承包(拍賣)期內屬於自己的,可見他們對於林地所有權是模糊不清的。由於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經營思路就會有很大區別。例如,一些村民認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產生了一些超越許可權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對於林地所有權的確權,一般是根據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2年林業「三定」時已經簽訂清楚的「山權」單位,現在林權登記時確定林地所有權,一般是根據「三定」時的權源,給予林地所有權權利人進行林權登記發換證。
林地使用權權利人
根據林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國家或集體林地都必須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林地使用合同,取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權,並在林地上營造林木,擅自侵佔國家或集體林地所營造的林木,不能簡單地認定歸個人所有。必須在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合同,取得相應的林地使用權,確定雙方責權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應當支付林地使用費,村民使用集體林地使用費的標准和支付形式原則上由村民民主協商確定,但當地政府有規定的除外。依據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擁有林地使用權。 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
國有宜林荒山由國有單位造林,或由國家提供資金單位或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體經濟組織營造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資金單位和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村民所有。已劃給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的期限內未造林,由集體組織營造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通過合法途經,比如投標、或者他人轉讓,獲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權歸中標者所有。
森林或林木使用權
林木使用權一般跟隨著林木所有權變化而變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權就擁有了林木使用權。也有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分離的時候,那是林木所有權權利人通過某種形式把林木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種植的果山,承包給某乙經營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歸還某甲,這時林木所有權還是某甲,林木使用權已經發生變化,同時林地使用權相應發生了變化,林木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相應歸某乙。 綜上所述,林權證猶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一樣,是權利所有人享受權利的法律依據,是國家法律給予林權權利人應該享有的法律保護。
編輯本段取得程序
林權登記申請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登記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
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林權登記發證的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後,首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於林權權屬爭議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並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後,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於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後,需要進一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現地核實後,數據准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書。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准,防止出現重復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准無誤的,准予登記並及時核發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准程序是林權發證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權證內的發證機關蓋章處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後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編輯本段個人林權范圍
個人林權包括范圍: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所有的樹木因生長需要依附於林地時,即取得對國有林地、集體林地的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發生亂砍濫伐的行為,林農可以向當地林業部門公安科舉報,加以制止。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編輯本段法律效力
《林權證》是依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權利人就擁有了該林權證所記載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我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擁有了《林權證》,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貳』 為什麼林場土地不能再退給原土地所有人

某鄉人民政府為響應國家封山育林號召,於1970年、1971年、1972年分別向該鄉某村3個村小組抽調耕地80餘畝、山地1500餘畝興辦鄉集體林場,村小組寫了山和田的贈送手續。該林場耕地大部分用於播種樹苗,約1995年停播。林場耕地除按林場職工分配責任田外(均通過鄉政府批准),其餘耕地以承包方式租給林場職工耕種,由林場職工向鄉政府或林場繳納租金。通過20世紀70年代初的土地調整後,該耕地的農業稅費不再由原村小組承擔。2005年12月,這3個村小組以鄉集體林場已名存實亡為由,向當地政府提出要求收回這80餘畝耕地的申請,引發了政府與村小組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
該宗權屬爭議案件如何處理?有哪些法律依據?如果雙方有協議,言明如果林場不存在或變更為其他單位使用,村小組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江西省石城縣國土資源局 鄧美瓊
答:本案是鄉辦企事業單位與村農民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
鄉林場屬於鄉辦企事業單位,屬於鄉集體經濟組織。你的問題集中為兩個,一是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可以成為土地所有權人;二是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與其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糾紛怎麼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一條規定表明,鄉政府可以有直屬集體經濟組織,鄉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一樣是土地所有權人。
鄉林場於1970年至1972年期間從3個村民小組調配土地,當時,各村民小組都寫了山和田的贈送手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章用於解決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包括了村集體與村集體之間,鄉(鎮)集體與鄉(鎮)集體之間,村集體與鄉(鎮)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公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③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④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根據上述規定,鄉林場土地屬於鄉出面調配並簽訂過用地協議的,應予以承認。同時,《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該條又接著規定:「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在本案中,從1972年林場成立,到2005年,已經33年了,村民小組才提出土地權屬問題,已經超過了20年,村民小組已經無權提出林場的土地權屬問題了。
那麼什麼情況下,村民小組有權提出林場的土地權屬問題呢,《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但根據你提供的情況,林場土地已經如其他農民集體土地一樣由林場職工承包,沒有出現荒廢和閑置的情況,依法不應當退還給原村或鄉農民集體。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 陳戰傑

『叄』 八十年代分的林地,土地權屬歸誰

1982年7月13日遼來寧省第五屆人源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 過) 決議 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的議案(包括補充條款),決定予以通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施行。...

『肆』 我有82年的老林地執照,2018還沒辦理下來新的林權證,林地會發生什麼變化,是否還屬於我

肯定歸自己了

『伍』 82年荒山荒地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隨著工業化發展和城鎮化建設日趨加快,農業耕地逐年減少。農村荒山荒地作為資源性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以開發成本低、辦理手續簡便的優勢,越來越引起土地所有者和開發者的重視。在我區,對荒山荒地的開發利用,已成為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對荒山荒地的規劃管理和開發利用,也已成為各級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課題。
為了加快對荒山荒地的規劃管理和有效利用,筆者對全區多個村社進行了調查。調查統計荒山荒地面積公頃,佔全區土地面積的。其中,包括國有宜林地公頃,集體造林地公頃,集體宜林地公頃,農民開荒地公頃,二、三產業建設用地公頃。
一、管理利用情況
調查表明,由於全區利用荒山荒地植樹造林,在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生態平衡、美化環境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過利用荒山荒地招商引資、發展二三產業,在農業產業化發展、消化農村剩餘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和壯大稅源方面,也收到了可觀的效益。其主要管理利用方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植樹造林。全區共有集體林地公頃。其中,近幾年新造人工林公頃,預計年增加蓄材量立方米,為集體和農民增加收入萬元。農民個人植樹方式:一是林場組織農民自願承包;林場為發包方,農民自願承包荒山荒地造林,林場收取承包費。二是村委會組織農民承包;村委會為發包方,農民平均分得荒山荒地,村委會收取承包費。三是林業站組織農民自願承包;林業站為發包方並收取費用。四是農民利用零星荒地自發栽樹,農民不交承包費。集體造林主要是跡地更新和義務植樹造林。
退耕還林。我區從某年開始,由林業部門組織對農民耕種的冊外地,在二十五度坡以上的實行有計劃退耕還林,國家給予補貼,林權歸退耕者所有,鼓勵了退耕還林的積極性。全區退耕還林達公頃。
招商引資辦企業。全區利用荒山荒地辦企業、修建旅遊點面積達公頃。在開發形式上,一是租賃承包,即將實際土地面積按年限承包出去,集體收取承包費,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合同期限一般為至年;二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即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計劃、規劃手續,將荒山荒地使用權轉讓給單位和個人。近幾年,全區通過利用荒山荒地招商引資辦企業、租賃承包、變賣等,共為集體增加收入余萬元。
發展多種經營。全區利用荒山荒地發展多種經營公頃。其中養鹿、養牛、養羊佔地公頃;栽植果樹公頃;種植葯材公頃;種植瓜類公頃。從經濟效益上看,養殖業優於種植業,多種經營優於非保護地糧菜生產。
置換或變賣。盤活可開發利用的荒山荒地,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全區共置換出荒山荒地(其中包括部分有林地)公頃,用以修建標准化道路公里。
此外,有公頃被農民開墾耕種,約佔全區耕地面積的十分之一;其中,大部分在二十五度坡以下,全部為冊外地,農民不交納農業稅。還有公頃未被利用的荒山荒地,主要指宜林地未利用部分和不宜林地;其中,宜林地公頃、不宜林地公頃。
二、存在的問題
管理不到位。一些村社對荒山荒地管理不嚴,農民開小片荒無人管、無人問,開荒種地後既不交農業稅,又不交承包費,耕種與棄種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集體經濟組織開發使用時從中作梗;有的地方隨便取土挖沙,埋墳修墓,造成水土流失,破壞生態環境,產生火災隱患;有的農民承包荒山荒地後,不及時植樹造林,閑置或改為他用;有的植樹後得不到有效保護,被割柴、放牧、毀壞;還有的是義務植樹成活部分林權不清,無人看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經濟損失和資源浪費。
村社對荒山荒地開發缺乏規范。一是開發利用時無規劃,有些是業主佔山為王,隨意擴大面積,有的已妨礙了當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二是開發建設時不履行有關手續、不交納有關費用,喊著先上車後買票,結果是上了車也不買票;三是各業干擾,你栽樹、我放牧、他養蛙,誰也沒發展起來。
開發效果差。一些開發商(業戶),依據優惠政策或托關系、找熟人,以較低的價格獲取了開發權,但開發建設後,都不完全履行合同。如有個村,幾年來引進三產業戶戶,佔地公頃,其中有一半以上業戶尾欠開發費用,合計金額達多萬元。為了發展旅遊業,村為旅遊點修建了標准水泥路,業戶應分攤費用萬元,而他們卻一分也不交。有的業戶以經營效果不好為借口,逃避納稅。還有的個別業戶開發佔地後,始終不建設、不投產,造成資源浪費。

『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版,由縣級以權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柒』 林權法律法規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實施條版例》、《土地管理法》。權

『捌』 林場權屬是什麼意思

一、這在抄法律上肯定是毫無問題的。完全合法。
二、在我國,所有的土地,要麼是國家所有,要麼是集體所有。而個人是不可能擁有土地或林地所有權的。
三、個人所擁有的,只能是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經營權。
你經營的林場,其所有權是集體的;你現在擁有的,是在承包期限內的林場經營權(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集體也不得侵犯你的權益。

『玖』 1982年以前徵用400畝山地應什麼樣手續才合法

1982年土地徵用後就改變了土地性質,從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不論林場怎麼處置都和你們村沒有一丁點關系。

『拾』 82年國家林業三定劃分給我村組二千餘畝自留山,之後林業部門自己偽造了一份權屬為國有山場的林權證,將

這涉及到林木林地權屬確定問題,全國有很多這種現象,因為國有林場設立時間內較早,很多在林木采容伐後沒有及時更新,導致村民以為林地權屬屬於村組現象。根據我國林業部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規定,
(一)國有林業事業企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是確定林地權屬的依據。所以說,如果在土改時期,如果你所說的地塊已經納入國有林場管理范圍,並且有相關設計圖紙文件,三定時的劃分不做為權屬確定優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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