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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農村房屋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05 14:18:19

Ⅰ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有什麼關系

首先,在權利性質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相互獨立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專屋所有權是兩種屬不同性質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價值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屬於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是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物權。而房屋所有權屬於自物權,也即所有權,可以一發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且國家把土地和房屋作為兩類不同的資源和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設立了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

Ⅱ 福建海外華僑欲 將其在大陸的農村房產贈與可以辦理嗎

辦理中國大陸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繼承、贈與公證之相關問題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基本沒有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僅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是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面積。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卻是農民個人財產,與國有出讓住宅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有一定的區別。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流轉(包括繼承、贈與、賣買等)存在一定限制,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約,同時又受到建設、國土等部門內部規定的限制,在適用法律、法規過程中,經常發生沖突。以《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為基礎,結合《憲法法》、《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以保護農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出發,對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發生繼承、贈與相關法律關系以及如何辦理公證,與各位同行作一探討。

一、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法律關系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一個帶有限制性的財產所有
權。從現行法律、法規上看,農村宅基地只准予本村民組織成員,並經審批後使用,房屋只能轉讓給本村村民組織成員。有很多法律作出相應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可見,從上述法條中得出結論,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使用和佔有的權利,處分權受一定條件限制。但對收益權未作明確規定,本人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對宅基地的使用而獲得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由此可見,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依法享有已設立的地役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地役權的行使,獲取更大的效益。目前,農村廣泛發展的農家樂,實質上是國家依法保護農民享有地役權前提下,鼓勵農民在合法利用地役權而增加廣大農民群眾的最大效益,因而深受廣大農民群眾歡迎。

雖然中國大陸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加大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力度,但就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保護上看,受到一定限制。隨著各級政府對新農村建設力度加大,農村經濟和農民財產逐步狀大,農民的財產所有權應當與其他財產一樣,受到法律保護。但在目前情況下,應當因地制宜,制訂出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方案,既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又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因而在辦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公證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同時兼顧土地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繼承的方法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可以有二種方案解決: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建議繼承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民事調解協議應約定原、被告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條款。另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權公證。

三、怎樣辦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權公證

(一)正確區分被繼承人的房屋所有權份額
因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沒有房屋所有權證,僅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的所有權關系非常復雜,特別是祖輩留下的老屋,光憑土地使用證無法正確區分所有權人及份額。因此,公證員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後,應當重點進行實地調查,正確區分財產所有權人。在近幾年辦證中,常見的房屋所有權存在形式主要有二種,一是家庭共有,二是夫妻共有。

1、 家庭共有。在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關鍵看在房屋產權
形成過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還是繼受取得。共有形式:部分家庭成員共有、全部家庭成員共有。取得途徑分兩種: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房屋,即家庭成員自行建造的房屋。主要審查農民建房審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記的已成年家庭成員,在建房時有否出錢、出力,並對全體家庭成員進行調查詢問,確認哪些家庭成員享有財產所有權,從而確定房屋共有人,必要時可向鄰居或村委幹部調查核實。在審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權人時,不能僅憑農民建房審批表上所登記的全部家庭成員作為產權共有人,它是農民建房審批程序中,確定以戶為單位,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的一個依據。

?繼受取得房屋。有兩種情況;一是從祖輩繼承、贈與取得;二是符合條件,從本村村民有償轉讓取得。但有一種情況應區別對待,如果繼承的房屋系老屋,後經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勞動等方式,對房屋進行重大維修、改造,應視為家庭共有財產,不應作為繼承人個人財產。

2、 夫妻共有。夫妻共有財產是一種全社會普遍存在的財產
共有關系。共有人主體必須具備夫妻身份關系,因此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創造購買的一切合法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農村比較普遍形式有三種:

?經審批夫妻自行建造的房屋;
?結婚後,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親將自己建造的房屋分給子女的,即農村所稱分家協議,實質上是一種財產贈與行為;
?結婚後向其他村民購買住房。

在辦理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繼承權公證時,不論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應正確區分被繼承人的財產份額。繼承人須提供土地使用證,農民建房審批表,被繼承人婚姻狀況,被繼承人涉及第一順序或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公證員除了收集審查上述書面證明材料外,必須到被繼承人所在地村二委會幹部或鄰居進行調查,調查房屋有否糾紛、爭議,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進行分家析產,有無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等。

(二)認真審查法定繼承人情況
被繼承人房屋產權區分清楚後,要重點審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的情況,農村有的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以前成立的,沒有收養登記,當時以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關系成立。因此繼承人應提供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戶籍關系或證明,同時公證員應到當地進行調查,確認收養關系是否真實。農村有一種很普遍的觀念,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只有兒子或未出嫁的女兒享有繼承權,因此很多親屬關系證明中只有兒子,沒有女兒,公證員應當耐心詢問,並實地調查,查清子女詳細情況。

(三)審查被繼承人有無遺囑
在調查當事人有無遺囑時,一定要向全部繼承人進行詢問。如有遺囑,應當經全部繼承人、見證人或代書人確認,是被繼承人親自、自願所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方能確認遺囑有效。農村老年人往往立了數份遺囑,時間一長,自己都記不清了。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盡可能把以前的遺囑找到,並告知繼承人有數份遺囑,一般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如果繼承人中有不同意見,我們不宜受理遺囑繼承公證,應建議繼承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四、因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有關政策
在查明被繼承人遺產,法定繼承人之後,我們應當將《繼承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告知繼承人,由繼承人協商一致後,確定遺產繼承。公證員在告知有關政策時,一定把土地、城建、規劃等一系列政策告知繼承人,特別是農村宅基地變更登記有關政策規定,很多群眾不了解。

(一)部分繼承人戶籍在宅基地所在村的,另有一部分繼承人是居民或非宅基地所在村的。根據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一般應建議,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後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准。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後,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在平時實踐中,我們常採用宅基地所在村的一位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放棄繼承。經全體繼承人協商同意,由繼承人給予其他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一定經濟補償。我們應建議繼承人採用這種做法,必要時邀請所在村二委會負責人進行協調,做一些思想工作,在目前已辦公證來看,效果還是不錯,減少了遺產繼承糾紛。

(二)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印發的《杭州市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死亡或受讓人死亡的,辦理土地變更時,其遺產的繼承處置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實質上允許非本村村民因房屋繼承發生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可以變更登記到非宅基地所在村的任何繼承人名下。但在實際操作中肯定會產生矛盾,在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應當經土地所有權人即村委會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規定,經全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如果不同意變更登記到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名下,那麼繼承來的房屋就必須轉讓給宅基地所在村的村民,這與現行的憲法、法律和社會制度相沖突。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仍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我們現在採用下列幾種方法:(1)是做好村委會工作,同意繼承人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2)建制鎮范圍內的房屋,建議繼承人辦理國有出讓住宅用地手續,繳納一定的規費、出讓金,這樣可以徹底解決房地矛盾;(3)繼承後,村委會又不同意變更登記,可以建議繼承人將繼承的房屋出售給當地無房的村民。

除了上述三種方法外,以個人觀點提出設想,既然宅基地所有權是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應當可以將宅基地使用權出租給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並規定使用年限,統一由縣、市人民政府制訂比較可行的每年每平方米土地有償使用金,解決房與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的矛盾。從現在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應該是可行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出租僅限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繼承情況,不能擴大到其他交易行為,禁止農民房屋買賣、出售、贈與,防止集體土地流失。

(三)如果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配偶仍健在,不論原宅基地登記在誰的名下,健在的一方配偶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如果子女和配偶共同繼承房屋,配偶一方有優先登記權,所以新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一般登記為仍健在的配偶方。但繼承房屋的子女也是該宅基地使用權共有人,現有的登記辦法中未明確共有人對宅基地使用面積的分攤,而且與一戶一宅的規定有沖突。

五、關於農村房屋部份繼承、部份贈與如何辦理公證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沒有作過夫妻財產約定。如:有一方死亡,另一方配偶仍健在。死亡一方的房屋財產所有權發生繼承,即一幢房屋中的50%產權發生繼承,健在一方享有其餘50%的房屋財產所有權。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並且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50%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並辦理公證,其餘50%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另有一種情況也可辦理農村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即房屋所有權人與宅基地所有權同屬一個村,房屋所有權人自願將農村房屋贈與給自己的一個子女,且該子女也是成年人,無住房,戶籍地在同一個村,這樣允許辦理房屋贈與公證,但必須是附條件的贈與。具體條件:一是房屋所有權人,即贈與人將房屋贈與給子女後,不得向有關部門申請建房;二是受贈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子女接受贈與房屋後,必須保證提供至少一間住房給父母居住;三是受贈人取得贈與房屋所有權後,同時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根據一戶一宅政策不得向有關部門重新申請審批農民建房。如果贈與合同不附上述三個條件,國土資源部門是不會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

六、辦理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贈與公證過程中應注意的幾點事項

(一)、因農民文化知識不高,接受教育不多,對法律知識了解較少,特別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政策更是不了解。因此,要求我們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接待當事人要耐心、仔細,及時與國土資源部門聯系、溝通,把正確的政策規定告知當事人,把若干個繼承方案也告訴當事人,讓當事人自己權衡分析,選擇一個既符合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又讓當事人比較滿意的方案。向當事人提供的親屬關系、死亡證明等材料表格,要作非常詳細說明。

(二)、被繼承人死亡較早的,公安機關已無檔案可查,公證員要求村委出具證明,然後由公證員親自上門,對鄰居進行調查核實。

(三)、受農村重男輕女思想觀念影響,絕大部份農村老年人認為女兒是嫁出去,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因此在親屬關系證明中沒有填上女兒的姓名,公證員應特別強調女兒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應當把女兒一同列入繼承人。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公證應上門辦證為主。特別是被繼承人生前住在偏遠山區,子女很多,集中到公證處辦理不方便,公證員應與當事人約好時間,主動上門服務,免去當事人來回奔波。如果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對房屋現狀、權屬以及被繼承人有關情況,公證員仍必須到實地進行一次調查。因為農村老房屋,有共用天井,一幢房屋同時居住若干個農戶,僅憑土地使用權證圖紙,無法判斷房屋基本情況,因此要求公證員實地調查、拍照,並將照片附在公證書後面,使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辦理變更登記過程中一目瞭然。必要時可製作房屋草圖,經當事人簽字後存檔。

(五)、空閑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受理,若已受理,應終止辦理。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

Ⅲ 福建農村不動產產權證什麼時間發證

1、只有來五證齊全且小區通過源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後的房子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而新房通常三個月拿到房產證,二手房過戶以後,一個月左右拿到房產證。
2、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3、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Ⅳ 農村宅基地每戶佔地面積為多少平米

《河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餘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後,其宅基地上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償收回。

(4)福建農村房屋所有權擴展閱讀

《河北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 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Ⅳ 福建省農村房屋確權證書什麼時候發

你好!具體農村房屋確權證的下發可以咨詢當地政府部門。南無阿彌陀佛!

Ⅵ 福建省民房拆遷賠償標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漳州市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批復混15013011090 70
磚木 單層磚混70 60 50 40 30
二層磚混11090 70 50 35
三層及以上磚混14012010080 60
磚混 單層磚混60 50 40 30 15
二層磚混10080 60 40 30
三層及以上磚混13011090 70 50
註:如安置房為框架結構,補差標准在上述基礎上另加60元/平方米
若原拆遷房為框架結構,則按上等表中磚混對磚混的補償的差標准計算。
第四條拆除營業性店面,被拆人應提供該店面有效的工商證明、稅務證明,並到工商、稅務局(所)驗證。
對未經批准,非營業性用房改作營業性用房的,不予安置營業用房。
償還營業性用房等面積安置部分分兩種情況進行補償。
(一)屬於下列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結構土木1600元,磚混1550元,框架1500元計算補差:
1、新華西路的圓圈至中山公園路段;
2、延安南北路;
3、勝利東西路;
4、新華南北路(大橋頭至三連冠);
5、香港路;
6、台灣路;
7、北京路(南昌路至台灣路);
8、南昌路;
9、元光路;
10、新華東;
11、新浦路;
12、江濱路;
13、馬灶路。
(二)其餘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結構:土木1400元,磚混1350元,框架1300元計算補差。
償還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五條貨幣安置是指被拆遷人自願選擇將被拆遷房屋折算成貨幣,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的方式。
1、貨幣安置款的計算公式:
貨幣安置款=商品房平均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75%-被拆遷人應支付的差價款。
2、有下列情形的不適用貨幣安置
(1)被拆遷私有房屋的共有對安置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2)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拆除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3、貨幣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應將部分貨幣安置款付給被拆遷人,餘款待騰房搬遷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六條異地安置(即由城市區位好的地段向區位差的地段遷移安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為四類標准,異地安置增加面積,以拆遷房屋原面積為基數,由高類區位向城市規劃外遷移的,隨離開市中心區方向,每增遠1公里遞增5%,最多超過30%;同區位遷移的不增加安置面積。
第七條拆遷出租的住宅房屋,在租賃合同內或合同中未約定遇拆遷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繼續保持原有租賃關系(租賃合同有約定遇拆遷不保持原有租賃關系的除外)。
1、解除租賃關系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須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舊房建築面積繳交120元/平方米支持承租人購買安置房費,該費由所有權人交給拆遷單位;承租人自找住房的,該費由所有權人交給承租人自行處置。承租人購買安置房時,由拆遷人按照商品房售價的80%優惠給予支持購買。
2、對所有權不實行產權調換又不租住安置房的,對所有權人按原房建築面積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對確屬無房的承租人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安置:
(1)承租人要求租住安置房,應支付分配費,標准為:租住的安置房與原房屋面積相等的部分支付150元/平方米分配費。超過原面積部分按250元/平方米支付分配費。
(2)承租人要求購買安置房,可按等面積建築安裝造價購房,因結構原因超面積部分,10平方米以內的按建築安裝造價的120%計價,10平方米~20平方米按成本價計價;超過2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價格計價。
第八條為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凡徵用歸僑、僑眷產權范圍內的空閑地和天井,按照安置房磚混結構的建築安裝造價的30%付給補償費。
拆除租賃的華僑房屋,按照《福建省保護華僑房屋租賃權益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九條臨街騎樓的安置標准:
1、有柱支撐的騎樓,按全面積給予安置住宅;
2、對騎樓後有多戶住宅,按各戶建築面積比例分攤騎樓面積。(騎樓產權明晰的除外)
3、無柱支撐的檐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條拆除城市規劃區內城鄉結合部集體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城市拆遷辦法給予安置標准:
1、對擁有產權(含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及1984年元月5日以前的建築在進行等面積安置補償(註:批建手續齊全的視同)。
2、對批建手續不齊全(含:①建設用地紅線圖;②建設用地使用證;③建設工程許可證),每戶建築面積250平方米以內的建築物,按以下辦法進行補償。
1984年元月5日至1995年7月1日前,能補辦批建手續的,在繳交各種稅費後,等面積安置補償;不能補辦的,屬舊域內的建築物按60%面積予以安置補償,屬舊村區域外佔用農用地的,按50%的面積予以安置補償。
建築面積超過250平方米的,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按結構以200-400元/平方米作價補償。
1995年7月1日後的,批建手續不完整的建築物,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第十一條閣樓的補償標准,以閣樓的底層層不高低於2.4米為前提,當:
1、閣樓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樓地板投影面積計算安置面積;閣樓層層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積給予補償。
2、閣樓樓層怯同低於1.8米,按8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不計安置面積。
註:閣樓樓層層高是指從閣樓樓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離。
第十二條拆除1984年元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頒布實施前示經批准建築,在按現行標准補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可申請50%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1991年4月1日後建造的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
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性建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性建築物,按照建材質量結合成新評估,每平方米給予20-50元補償。
第十三條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標准:凡是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過渡安置用房的,不予發放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的,根據被拆遷人正式戶口簿常住戶口,每人每月發給安置補助費60元。
逾期未給予安置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3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半年的,每月應付給6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逾期未給予安置的,根據拆遷協議,從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按月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對於寄戶、掛戶、空戶無實際居住的不予發放過渡費;有實際居住但無常住戶口又需過渡的,經居委會及所在單位證明,拆遷單位認定後按25元/人。月發放。
第十四條搬遷費補貼標准: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每戶發給一次搬遷費150元;由拆遷人給予安置臨時周轉過渡房的,發給兩次搬遷費,即300元;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過渡的,除發給兩次搬遷費外,另發給每戶300元鼓勵金。
第十五條營業性店面搬遷一次性發給500元/間搬遷費,30元/平方米行業補貼費。
第十六條凡在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平方米獎勵10元,但獎金不得少於300元,如能在公布之日起10天內搬遷騰房的,每戶另加獎500元,15天內能搬遷騰房的每戶加獎300元。
第十七條在公告搬遷之日起15天內(含15天)搬遷騰房的私有房屋,因結構原因超面積10平方米內(含10平方米),根據產權證明書,按安置房的建築安裝造價的120%優惠購買;在公告搬遷之日起15天後搬遷騰房的私有房屋,因結構原因超面積10平方米內(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建築安裝造價的140%優惠購買。
第十八條附屬物補償標准
1、水井(深5-6米,口徑0.6-0.7米)砌石(磚)井300元/口、土井150元/口。
2、圍牆:
土圍牆:(牆面白灰粉刷)25元/立方米
磚牆:24牆20元/平方米,18牆15元/平方米,12牆10元/平方米。
3、普通民用灶:(帶煙囪)50元/口,每增加一口加補20元;
磁磚貼面灶:80元/口
4、液化氣灶:磁磚貼面120元/台,花崗岩板120元/台;
5、磚砌水池(0.15立方米)30元/個,磁磚貼面加5元,預制水磨水池30元/個,瓷製洗菜池20元/個,不銹鋼加5元/個,磁磚雙貼面洗滌池50元/個;
6、平鋪石板埕:20元/平方米;水泥埕12元/平方米;磚埕:12元/平方米。
7、曬台(帶欄桿)每平方米補貼10元。
8、裝飾補貼:
地面:花磚4元/平方米,佛山磚10元/平方米,水磨12元/平方米。
鋼磚(60×60及以上)40元/平方米(50×50以下及40×40)25元/平方(30×30以下)15元/平方米
花崗岩40元/平方米,木地板40元/平方米(無基架);木地板(有基架)50元/平方米;
天棚:纖維板泡塑2元/平方米,玻璃3元/平方米,膠合板杉板5元/平方米,塑料扣板10元/平方米,高級貼面板20元/平方米;
牆面:塑料扣板6元/平方米,膠合板5元/平方米,高級貼面板25元/平方米,磁磚15元/平方米,牆面貼壁紙:5元/平方米。
9、動力三相200元/千瓦
10、電話移機160元/部,公共電話移機500元/部
11、有線電視移機120元/台
12、防盜網:全封閉式:不銹鋼60元/平方米,普通鋼35元/平方米。
簡易式:普通鋼15元/平方米
鐵門:雙面鐵板防盜門只計算單向面積不計面積,200元/平方主(帶防盜鎖)
帶不銹鋼管防盜門100元/平方米(帶防盜鎖)
簡易鐵柵門30元/平方米
第十九條本補償標准每年根據上一年物價上升指數和房價指數逐年進行調整,由市建委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本標准應用解釋權歸漳州市建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本標准經報省政府審查批准後執行,原94年《標准》不再實施,本標准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拆遷安置補償仍按原標准執行。

Ⅶ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鎮化發展,強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准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 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築物、構築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佔地面積。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並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後,不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後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託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採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於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後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 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准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 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於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於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佔、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村民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建設(規劃)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4年 12月1日起施行。

Ⅷ 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解讀下

農村建房一般程序, 先到村委打報告,村委同意建房的宅基地,然後到土內管所申請准建證,建好房後容再到土管所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最後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是集體土地,跟商品房的國土證是不一樣的,同時農村的房屋是不可交易的,因為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Ⅸ 福建平和安厚農村房屋過戶到哪辦理

福建平和安厚農村房屋過戶到平和縣住房保障和房管局辦理。單位地址在平和縣河濱北路52號。
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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