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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分封土地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05 13:45:41

㈠ 明朝時的土地私有制內容

明清以來土地佔有形式明清兩代田制,分官田和民田兩種。官田指封建國家掌握或經營的土地。在明代,官田名目繁多,基本上是以其來源或使用形式定名的。《明史》「食貨志」一列舉的「宋元時入官田地」、「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以及未加列舉的沙田、坍田、絕戶遺留地、逃戶空田、無主荒地等等,系由其來源而得名;而「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蠕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則均以使用形式不同而得名。《清史稿》「食貨志」一列舉的官田,有「官莊」(包括皇莊,內務府莊田,禮部莊田,光祿寺莊田,王、公、宗室莊田,八旗莊田等等)、「屯墾」(包括養息牧地的招墾,漕運衛所屯田,直隸、新疆、東北、蒙古、青海、熱河、台灣等地的屯墾,西南士兵的軍田,東南沿江、沿海漲灘的屯墾等等)和「營田水利」(在直隸、陝西開發的水利田)三大類,都是以土地的用途來定名的。民田指私人佔有和經營的土地,有以土地的自然性質區分種類的,如水田、桑地、旱園、洋田、洲田、灘田等是;有以耕種情況區分的,如荒田、熟地、小地等是;也有以所有者身份得名的,如僧田、族田、社田、會田、客田、主田等是;亦有以用途定名的,如灶地、備荒地等是。但這種官民田的劃分,是法權關繫上的,甚至只是名義上的,實質上還有很大的差別,存在土地所有權相混淆的情形。因此,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必須根據土地的實際佔有情況,判斷其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㈡ 周天子分封的土地,諸侯是否有所有權

分封制就是各復諸侯對諸侯國的制土地、資源、收益享有所有權,但同時承擔著為周天子戍守邊疆、隨同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的義務。
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家庭范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家范圍是為分封制。
分封制規定,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為周天子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和朝覲述職的義務。此外,諸侯可獨立治理諸侯國,保衛國家。同時,諸侯在自己的封疆內,又對卿大夫實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將土地和人民分賜給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級承擔上述義務。這樣層層分封下去,形成了貴族統治階層內部的森嚴等級「天子—諸侯—卿大夫—士」。
周天子是天下之主(與今天的伊麗莎白二世在英聯邦的地位相似),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後代世襲 。

㈢ 中國歷代的土地制度 是如何的

1、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
(1)性質: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發達的表現。
(2)興衰:它始於商朝,完備推廣於西周,春秋後期逐漸瓦解。
(3)內容(權利與義務):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隸主驅使奴隸集體耕作並剝奪奴隸的勞動果實
2、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戰國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井田,開阡陌,政府承認田地歸私人所有,允許自由買賣,標志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地主佔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剝削農民。這種制度是我國二千多年封建社會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體分為三種類型:國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產關系的基礎。地主階級正是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迫使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不得不依附於他們。這種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二千多年,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繁榮起過積極作用,但其閉塞性和自給自足的特點卻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造成中國社會的長期貧困和落後。
(2)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國)、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種形式
▲屯田制:
目的: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不少朝代都實行過,如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實行過。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後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
基本特點和具體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國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含有兵農合一成分
方式:這是政府或統治者組織的農民或軍隊的開荒種地。屯田有軍屯、民屯。軍屯:由士兵屯墾;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獲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有利於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條件。
▲均田制:
實行:均田制始於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鑒、吸取,其影響深遠。
目的: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征發。
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無主荒地。社會上存在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這種制度不觸及貴族地主利益,農民對國家承擔租賦徭役,貴族地主無此負擔。
內容:①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給農民一定數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應受田;——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②土地不得買賣;——對土地兼並有所限制。 ③官吏得給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④農民對封建國家的租、調、役負擔。(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政府規定,一夫一婦要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納調帛一匹,產麻的地方納布一匹(不交帛)。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一定的徭役雜調。
作用: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征發;
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較完備)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佔主要地位,封建社會各個朝代都存在這種自耕農土地所有制,這種小農經濟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樣,是對封建生產關系內容的重要補充,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構成封建經濟基礎,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在封建經濟發展過程中,地主不斷兼並農民的土地,使這種土地所有制不斷破產。
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㈣ 明朝土地制度

洪武三年(1370)九月,由於軍屯漸次開展,墾田日多,形勢變化,中書省臣請令山西太原、朔州諸處屯軍納稅。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書省又奏曰:「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明太祖仍令免徵,待三年後每畝收租一斗。爾後,遂以此數(一斗)為軍屯畝稅。最初,明太祖定全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唯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①。軍屯每畝收「子粒」一斗,則介於輕重兩者之間,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為重。對個別地區,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陝西西安府臨潼等處,「屯卒率五丁選一,編成隊伍,以時屯種,稅糧與民田等,雜徭復之。冬月則練習武藝」②。建文四年(1402)九月,正式定軍屯科則:每軍田一分(五十畝)徵收正糧十二石,貯於屯倉,聽本軍自支;余糧則作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二年(1404)正月,定屯田官軍賞罰條例,多者賞鈔,缺者罰俸③。並對洪武時創立的屯田紅牌(布告牌)重加詳定,令每屯設立紅牌一面,列則例於上。「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種籽外,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將剩餘並不敷子粒數目通行計算,定為賞例」④。凡屯軍年六十以上及殘疾、年幼者,令耕種自食,不受此賞罰條例限制①。凡屯軍因公事以妨農務者,「免徵子粒」,並嚴禁衛所隨意差遣他役。又區別田地肥瘠,鼓勵官軍各種樣板田,以其歲入之數作為考核勤懶的標准。山西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余糧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獎。寧夏總兵官何福勤於督責,積糧尤多,明成祖賜敕褒美②。此外,明成祖還從實際出發,對軍屯子粒的徵收方式做了一些改變。是時,戶部尚書郁新上言:「湖廣諸衛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數,例當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麥、蕎、穄各二石;稻穀、薥、秫谷各二石五斗,

㈤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一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唯一和統一專的所有者。唯一屬性和統一性是我國一切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徵。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除了國家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使用,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准,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

㈥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所有權就是兩種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集體公有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隸社會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會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國後,經過土改,土地變成農民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㈦ 明朝實行了分封制

這是傳統應試教育的題目啊!應試教育真是害人不淺啊!

看這種題目像是高三的歷史題呀!做這種題目的時候首先要懂得審題呀,得明白

他要考你書上哪個知識點。

首先題目中提到了燕王。而你要知道燕王的封地實在當時的北平(今北京),並

不是在當時的首都南京。

從四個選項來看,選項A 顯然沒有提到 選項B說的是清朝的 D 純粹的胡扯。只

有選c 了 ,這個題目相信你不會做錯。但你可能不理解。

選項c中的分封制,嚴格來講應該叫藩王制。就是每個王必須前往自己的藩地,

叫就藩,不能留在京城。從這點上看這是符合分封制的。

但是藩王制和傳統的分封制又有不同,它們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分封制(見於周和兩漢)下的王國是個獨立的王國。只要向天子稱臣納貢並服從天子的統治就行了。中央並不直接干涉地方王國的事物,分封王國享有獨立的軍事、民政、財政權利。用一句時髦的話來講,傳統分封制下的王國享有「高度自治權」

而明朝的藩王制,除了北方幾個邊關地區的王外(比如燕王,寧王朱權,正是由於在北方和蒙古打仗,所以他們享有高度軍事自主權),其他內地藩王只有在特定情況(如地方上有人造反)下才享有一定軍事權利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實際的權利,只是在地方上設有一個王府,享有皇親國戚的榮譽,不愁吃穿(朝廷每年無償向藩王供給錢糧,這是朱元璋當年定下的規矩)。 到了洪武後期,尤其是永樂以後,朱棣鑒於自己造反成功的經驗。對藩王們指定了很多苛刻的約束條例,很多藩王只享受作樂,不管朝事,被稱為「賢王」

另外朝廷再在每個藩王駐地,都會有駐軍,一方面保護藩王宗室的安全。另一方面防止地方上有變,藩王好及時組織軍隊予以應付。除此外藩王並不享有其他軍政、民政、和財政權。這些由地方三司負責,由六部統管!

而人們經常把這兩個概念混淆了,實際上他們只是有相似的地方,並不是一回事!我以前也搞不明白,後來終於弄清楚了。

明代藩王制和傳統分封制的差別大致如此,希望你能明白!

㈧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㈨ 明朝時土地是誰的清朝時土地又是誰的!現在他們土地是國家的。

明清時的土來地應該是三類:源皇家私人的皇莊,土地私有,農民私有。皇莊的土地應該都集中於首都范圍,至於分封各地的藩王,按明朝的制度:分封不錫土,列爵不臨民,食祿不治事。其實並不是像現在大多數想的那樣,劃一片土地,送給藩王去經營,而應該跟秦漢春秋時那樣,劃一個范圍面積,然後改變收入分配性質,比如某村某庄有土地一萬畝,原來這些土地的收入是上繳國庫,現在來了一個藩王,按皇帝的命令,這個地區屬於他的封地,但只是食祿性質的封地,僅僅是原來應該上繳國庫的土地收入,現在轉給了藩王,但行政權力還是歸地方官府。不過藩王肯定不會滿足於這點收入,跟地主一樣,他們也會巧取豪奪,不停的擴張,而地方官也不敢跟這些皇親國戚們過分較真,久而久之,就形成明末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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