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銷售
1. 農村土地使用權能不能買賣
純粹個人意見,非律師,希望對您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 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 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2.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專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屬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規定。
土地補償金和國家轉讓土地拍得的價格不是同等的!
3. 農村土地出售權和使用權
首先搞明白幾個概念,永久使用權和出售權,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在農版村一般宅基地有永權久的使用權但沒有出售權,對於房產可以出售,但農村宅基地和房產由於其特殊性,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只允許在本村范圍內進行買賣。如果是宅基地,還是低調處理,如是農用地,可以流轉。
4. 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種。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改革開放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逐漸確立起來。由此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地使用權主要歸農戶經營使用的制度。
由於土地利用對社會經濟有很強影響,因而土地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規劃(規劃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續原則(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
5. 出售農村土地使用權所得應該如何分配
某農村村來集體轉讓部分土地使自用權,所得費用不知如何按法規分配? 村民自治自己決定。 意見的分歧在出嫁女性(戶口遷移且原居住地繼續保留耕地的),外地上學遷走戶口的且同樣在村集體留有耕地的具體該如何分配? 當初有地的利益共享。 根據國家政策土地政策三十年不變的原則,是否在生產隊解散之後的所有男女老少均有分配權? 從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之時計算。 是否存在比例上的差距?? 人人平等。
6. 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能出售嗎
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能轉讓,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
你說的那個是購買宅基地的話,
到隔壁村購買,
是不允許的。
望採納,謝謝
7. 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案情】劉某准備申請一處宅基地建房,後王某得知,因王某也想在此處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進行兌換,並說劉某在公路邊的土地多,還可以再申請。劉某看到王某用來兌換的土地不但多而且地質也好,經過深思熟慮後,答應了王某。王某便請來了同村的部分村民及村委會成員,簽訂了土地兌換合同,村委會成員及部分村民也在合同上簽了字。之後,王某申請建房時,因沒有在規劃范圍內,王某申請無法得到批准,於是王某將兌換的土地交給了劉某,要求劉某返還其承包地,而劉某未歸還,王某便以劉某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 【分歧】農村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無效,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沒有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有效,劉某無需返還王某的承包地。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侵權,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有效,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劉某與王某之間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關系,王某與劉某的土地兌換協議有效。劉某准備申請一處宅基地建房,後王某得知,因其也想在此處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進行兌換,簽訂了土地兌換合同。雖然該塊土地是將來是用做宅基地,在未審批之前還是劉某的承包地,應此雙方的兌換行為應認定為是土地使用權轉讓。我國現行《憲法》第10條第三、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民法通則》第80條第三款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但《土地管理法》第63條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由此可見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本案中,王某實際上沒有用於非農業建設,應認定其轉讓行為有效。 其次,劉某與王某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定解除。本案中王某用其承包地和劉某進行兌換目的是想在此處建房,之後,因沒有在規劃范圍內,王某無法得到批准,可以認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應屬於法定解除合同。 最後,劉某構成侵權,劉某應當返還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劉某與王某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二款「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同時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合同的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於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是法律也沒有規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對方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解除的,該權利消滅,合同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本案中,王某將兌換的土地交給了劉某,要求李某返還其承包地,應視為主張了行使了解除權,而李某未歸還,可以認定劉某構成侵權。 第1頁共1頁
8.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怎樣才合法
你好不知是那種性質的土地:
一、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村無宅基地家庭之間轉專讓,才是合屬法
二、一般耕地的承包使用權,就隨意多了,只要簽好轉讓合同就可以
三、家庭聯產承包耕地 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村委會建立檔案,不然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是我說的第三種,你可要謹慎了,轉讓和流轉是不一樣的。轉讓時要將你的確權書(耕地承包使用權證)名字改為對家,你就永遠放棄了這塊地的使用權。如果是流轉,就只需要在村委會簽署一份流轉使用協議就可以了。不用改土地使用證的名字。您謹慎些吧。希望幫到您
9.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誰可以自由買賣轉換嗎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使用權是農民自有。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但是從80年代開始放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現在農村涉及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所有權。
按法律規定,宅基地可以買賣。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