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的所有權歸屬
Ⅰ 中國人民銀行的錢是屬於誰的是國家的是政府還是共產黨誰有人民幣的所有權
中央人民銀行抄即央行里的襲錢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商業銀行的准備金,另外一部分是國家收取的稅收以及其他資金。
對於商業銀行的准備金,這是央行為確保商業銀行最終貸款人的職能而向商業銀行收取的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這些錢是商業銀行通過負債業務吸收過來的存款等,理論上是屬於存款人或其他債權人的。
對於國家收取的稅收以及其他資金,央行作為金融機構的中心,有著「國家的銀行」的職能,這也就意味著央行會代理國庫,其中資金大部分來源都是國家收取的稅金,這是屬於國家的,可以用於建設國家的各種設施。
(1)銀行存款的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央行有以下三個職能:
(1)發行的銀行,國家賦予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的特權,中央銀行是國家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
(2)銀行的銀行,作為國家的金融管理機構,中央銀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居於領導地位,並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存、放、匯等業務上的往來。
(3)國家的銀行,中央銀行代表國家貫徹執行貨幣金融政策,代為管理政府財政收支以及為政府提供各種金融服務。
Ⅱ 個人在銀行的存款,所有權屬於哪一方,有無相關司法解釋
個人在銀行的存款,所有權屬於存款人所有。
Ⅲ 淺談執行中銀行存款的所有權如何判斷
近來,湖南省津市法院執行部門在辦理執行案件中多次遇到被執行人逃避執行,不知所蹤,其在法院凍結扣劃其銀行存款後,又有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系案外人工作人員,存款系公款私存為由對該存款主張所有權的案例。對於此種情況,通常的做法是直接聽證審查案外人異議是否成立或者告知案外人另行起訴主張權利。但筆者以為此兩種處理措施皆不可取,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徑直裁定駁回異議為妥。 關於銀行存款的性質,傳統說法多認為,銀行存款合同系特殊的保管合同,所有權自然屬於存放金錢的存款人(見《中國大網路全書·財政稅收金融價格》 P137、公孫致遠《中國金融法律實務全書》P582、蔡福元《金融法教程》P81)。合同法制定後,法學界觀念趨同,大都認為,銀行存款合同是借貸合同,存款人僅就存款數額對銀行享有相應債權,銀行才是存款的真正所有權人。 筆者以為,根據《合同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判定存款合同屬於特殊借貸合同,存款人就存款金額對銀行享有相應債權應無異議。《儲蓄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額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款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相比較,存款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特徵非常明顯,且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商業銀行也將存款人的存款作為自有資產,從而通過放貸從而謀取存貸款利息差間的利潤作為自身收入來源,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無權利用保管物謀取利益的。而《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的規定也說明,存款人對其名下的銀行存款不想有物權派生的取回權,而僅享有法律優先保護的債權。所以,從現有法律法規和實際操作中判斷,存款的所有權屬於銀行,存款人僅就存款金額對銀行享有債權幾無異議。 而法院對銀行存款的查扣凍行為,則可以理解為,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銀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而被法院要求清償其對被執行人債務的強制性代位求償行為。 既然存款人對銀行存款僅享有債權,法院強制扣劃行為亦是對被執行人在銀行債權採取的強制性代位求償行為,那麼案外人對該銀行存款所主張的所有權即不能成立,而案外人能否其為該筆債權的債權人呢?筆者以為亦不能為,這是由貨幣這一特殊動產的所有權特殊性決定的。 「一般之物,所有與佔有不妨分別成立,但在貨幣卻不然。在貨幣之佔有與所有的關繫上,貨幣的所有者與佔有者一致,稱為『所有與佔有一致』原則。依此原則,貨幣的佔有者即貨幣的所有者,貨幣的所有者必為貨幣的佔有者。」(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諺有謂「貨幣屬於其佔有者」(Geld gehortdemjenigen der er besitzt)。此一原則在學界已形成高度共識。佔有為貨幣所有權成立的前提和要件,無佔有即無貨幣所有權。根據這一原則,貨幣在存入銀行前由被執行人佔有,應可明確其屬於被執行人所有或案外人通過所屬員工,即被執行人持有,但公款私存行為一旦發生,或是被執行人私自行為,或是經案外人許可,前者即可視為被執行人侵佔案外人所有權後的擅自處分貨幣,導致案外人喪失對貨幣所有權,後者則可視為案外人通過與被執行人私下商議,將貨幣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存款合同的存款人亦應以存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為准。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案外人以被執行人公款私存為由對存款直接主張所有權或債權均不能成立。其對被執行人所主張的請求權尚需法院裁判確認後另行執行,且僅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可就該筆存款參與分配。
Ⅳ 存款的所有權人到底是誰
儲戶(開戶單位抄)對帳戶內的資金不享有所有權,其僅有權要求銀行返還與帳戶內數額相等的資金,在銀行破產時也不能行使取回權,故儲戶享有的權利屬於債權,並非所有權。在合同類別上,儲蓄屬於消費寄託(寄託在我國合同法中稱為保管),與消費借貸(我國合同法稱為借款)極為類似,故「台灣民法」 規定消費寄託可以適用消費借貸的相關規定(民法602條)。就本案而言,A將款項打入B的帳戶(B受C的委託收款),該款項所有權即轉變為銀行所有,B因此對銀行享有相應數額的債權(實際上債權是由C享有,但由於是以B的名義存入銀行,故債權只在B與銀行間發生,C與銀行不存在債權關系)。B之債權人D凍結了該帳戶,並非是凍結所有權,而是凍結B對銀行的債權。C雖然實質上的債權人,但該債權關系不能對抗B之債權人。後法院將該帳戶內的資金扣劃到D名下 ,D因此享有對銀行的債權,並不是所有權。當然,法院稱儲戶擁有帳戶內資金的所有權,或許是為了方便論述,或許是為了符合大眾觀念,但作為嚴格的法律概念,則不得不辯。
Ⅳ 在銀行存款是否發生貨幣所有權的轉移
是。盡管我國法律在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上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但事實以及新法都明確了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銀行,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則是債權。
(1)銀行和存款人之間不是保管關系。
存款人將款項交給銀行後,銀行將該筆款項與其他款項混同後,共同管理。銀行無需也不可能對該筆款項單獨對待,為其開辟單獨空間,對該筆款項單獨保管。如此一來,銀行就不是金融機構,而是倉庫了。
(2)銀行和存款人之間不是信託關系。
所謂信託關系成立後,銀行作為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指示或合同約定,從事投資活動。但顯然,銀行在經營活動中除委託貸款等特定業務外,並不受存款人對經營活動的限制。所以,銀行與存款人之間也不是信託法律關系。
(3)貨幣作為其客體,是典型的動產。一經任何人佔有,即對該貨幣享有所有權。
所以,儲戶持有的貨幣在存入銀行之前,以動產形態存在,儲戶享有所有權。一旦存入銀行,該款項的佔有權即由銀行享有,銀行當然享有該筆款項的所有權。
(4)銀行取得存款後,享有並行使完整的、無限制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即所有權。
銀行取得存款後,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和自身意志從事經營活動,傳統如放貸、收取貸款利息,其收益為貸款利息減存款利息的息差。現代化的銀行業務還包括大量中間業務,如證券保證金第三方存款、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而這些經營活動,都無需事先徵得存款人同意。銀行在從事上述業務時,享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並在經營活動中對銀行可支配款項享有完整的、無限制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即所有權。
(5)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項的所有權,銀行就根本無法開展任何業務,這是荒謬的。
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項的所有權,那麼銀行每發放一筆貸款,都要徵得涉及該筆款項的存款人同意,並由許多存款人直接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銀行在取得儲戶的存款後,就因佔有而取得了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並行使所有人權利。否則,銀行就是一個存錢的倉庫,不是融通資金、匯兌天下的金融機構了。
Ⅵ 為什麼儲戶存款的所有權屬於商業銀行
你錢存到銀行了,銀行給你借條(存摺),那麼銀行可以處理這部分錢,所有權就在銀行了。到期給你的時候再轉移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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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存款屬於財產所有權中的哪個
銀行存款屬於本書所說的確定的、實在的財產利益,銀行存摺是財產利益的存在方式,存款人直接支配著存摺等於支配著其在銀行的存款,所以,存款人對其銀行存款擁有的應是所有權。
Ⅷ 銀行存款之後,存款所有權歸誰所有
銀行存款之後,存款所有權歸存款人所有
Ⅸ 客戶將款項存入銀行後,存款的所有權歸誰所有銀行與客戶的契約關系是什麼關系
客戶將款項存入銀行後,存款的所有權歸銀行所有。銀行與客戶的契約關系是存款合同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