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土地使用權流程
❶ 變更土地使用證都需要什麼手續
土地證辦理程序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回、房照、原土地答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❷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流程
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如下:
一、單位用地轉讓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二、個人住宅轉讓
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
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准;
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1%有償使用費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
❸ 更換土地使用證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土地證辦理程序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容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❹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互換的流程有哪些
總結如下,
土地來交換權屬登記
工作自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l、《[你所在地區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原件2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原件1份
4、雙方土地交換協議及具結保證書 原件1份
5、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原件1份
6、用地紅線圖 原件1份
7、規劃部門同意調整土地規劃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8、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集體士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2)國有土地用地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3)村、鄉鎮(街道)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4)劃撥土地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出讓土地應提交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
9、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劃撥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10、雙方主管部門同意調整用地的證明 原件1份
11、集體土地之間、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之間的交換,分別收取以上8、9項相關材料
❺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流程是什麼,有哪些法律法規
申請→受理→審查→審核→公告→審批→登記→交費→發證
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