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⑴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單一性或綜合性模式問題
理論上凡著作權都有被納入集體管理的可能,如果都按照不同的作品種類分別設立集體管理組織,甚至同一種類的作品又按照其不同的權利設立更細的集體組織,這樣表面上好象各司其職,實際上常常會引起一些混亂。雖然採用何種體制,要根據各國當地情況而定,這兩種制度都能證明同樣有效,但當存在多家協會時,每一特定類別的著作權都只能由一家單一機構管理。其根本關鍵是必須統一著作權的管理方式,使其一方面與復雜多樣的國際關系以及關於非確定作品目錄的合同相容,另一方面,與對基本上為個人權利的著作權的尊重相容。[⑤] 在國際上,有許多國家採用多種協會體制,如德國截止1998年有11家集體管理組織,同是有關音樂的有音樂作品表演權、復制權集體管理協會和音樂版本管理協會,涉及影視作品的協會有4家,其他如法國、英國、瑞士、西班牙、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也都採用多種協會體制,也有其他國家如比利時、以色列、義大利、烏拉圭、委內瑞拉等採用一個中央協會擔負不同類作品的各種權利的集體管理。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成立後,國家版權局又多次指示並幫助組建文字、攝影、美術作品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目前的趨勢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採用多種協會體制的。在我國,單從作品種類的角度看,似乎每一特定類別的著作權都只能由一家單一機構管理,如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等各個協會都分別被賦予相對獨立的壟斷地位,但按筆者的理解,這種僅僅是某一協會對某一類作品的壟斷模式,在我們這樣一個知識產權發展歷史較短,國民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發展中國家並不理想。理由是:首先,建立眾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在設立和管理成本上顯然過於巨大;其次,在對外的關繫上,分散的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威性和效率難以得到有效體現,這一點將非常重要,我們知道即使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健全和法制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著作權人實現其利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德國音樂表演者和機械復制權聯合會(GEMA ),每年總收入超過10億馬克,但一半以上不是通過正常運作收取,而是通過法律訴訟從使用者手裡獲得的。[⑥] 可見我們沒有理由過於盲目樂觀,只有集中力量,在作品傳播技術發達而數量眾多的傳播媒介團體和使用者面前,建立全國統一的綜合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才能在與使用者談判或訴訟方面將比分散的多種協會更具有權威優勢和代表性,同時在影響行政當局制定著作權保護政策上也無疑會發揮更積極的作用。第三,在對內的關繫上,分散的不同協會常不免難以整合不同類作品權利間的關系,這容易導致問題的滋生,因為許多情況下,作品並不是機械的相互獨立的概念,比如一首詩歌被譜上曲子,究竟是文字作品還是音樂作品?又比如戲劇作品和劇本是什麼關系?理論上至今仍有討論的餘地。這些在管理上僅管可能通過技術措施協調解決,但畢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前述強調的所謂壟斷與其說某一分散的單一協會對某一類作品的壟斷恐怕不如一個綜合的著作權管理組織對所有不同作品眾多的的權利壟斷更有效。綜上,筆者的意見是,統籌全體,改造音樂著作權協會、文字作品協會等,使其成為一個以音樂著作權為主要業務的統一的綜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⑵ 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
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那麼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是什麼?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性質:探究這個問題應該從著作權的性質來分析。著作權也是一種權利,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但是發展至今已經成為私權的一種,無論由誰來主管,也無論設置什麼機構來保證權利的實現,都不能改變其私權的本質屬性。在民事權利領域,權利百分之百屬於權利主體,沒有什麼主管機關可以干預。因此,我們在立法時應該凸現其私權的本質,並圍繞這一點來調整利益關系。這是對著作權性質的經典闡述,私權利的性質給了著作權某種絕對性,作為一種行為的可能,權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強制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侵犯。從另一個方面來講,《伯爾尼公約》確立了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則:即獲得著作權保護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不需給注冊或加註任何著作權保護的標記,如把著作權集體管理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前提就違反了該原則。所以,WIPO的兩個條約所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任意的而非強制的。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只能是自願的,這不僅體現了對私權的尊重,而且更是對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的堅決維護。但是盡管如此,世界上還是有些國家確立了著作權的強制集體管理制度。這些國家的強制集體管理制度通常由法律明文規定,是指著作權中某些權利必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人如果不接受,就不得享有該權利,實行強制集體管理的多是報酬請求權,比如美術作品的追續權等。強制集體管理的積極意義在於使集體管理機構真正有權代表所有的權利人,這對強化其地位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⑶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第二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
第七條 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於50人;
(二)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國范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付辦法)草案。
第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設立宗旨;
(三)業務范圍;
(四)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
(六)理事會的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七)管理費提取、使用辦法;
(八)會員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九條 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准、使用費轉付辦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使用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
(二)權利的種類;
(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費工作的繁簡程度。
第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權利人的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等使用情況制定使用費轉付辦法。
第十五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草案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准後,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活動。
第三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
第十七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於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於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於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並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付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0%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
理事會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是換屆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 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權利人符合章程規定加入條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不得拒絕。
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並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即成為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
第二十條 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權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與他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該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繼續有效;該合同有效期內,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並可以查閱有關業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議。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應當與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使用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條件要求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拒絕。
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合同期限屆滿可以續訂。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
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 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准,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統一收取的使用費在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經協商分配。
第二十七條 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時,應當提供其使用的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使用的方式、數量、時間等有關使用情況;許可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關使用情況涉及該使用者商業秘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於維持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應當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後,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使用費,應當編制使用費轉付記錄。使用費轉付記錄應當載明使用費總額、管理費數額、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有關使用情況、向各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等事項,並應當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
第三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記錄,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閱:
(一)作品許可使用情況;
(二)使用費收取和轉付情況;
(三)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權利人有權查閱、復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權利人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權利人符合章程規定的加入條件要求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會員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的;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按照規定收取、轉付使用費,或者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管理費的;
(三)權利人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四條 使用者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根據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准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檢舉、舉報之日起60日內對檢舉、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並應當對監督活動作出記錄:
(一)檢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章程的規定;
(二)核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材料;
(三)派員列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第三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將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
(三)未根據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准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超出業務范圍管理權利人的權利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與使用者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給權利人、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罷免或者解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與權利人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會員退出該組織的要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取管理費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轉付使用費的;
(五)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業務材料的。
第四十一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開展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或者連續中止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6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吊銷其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並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使用者能夠提供有關使用情況而拒絕提供,或者在提供有關使用情況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中止許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分支機構,或者擅自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批和監督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⑷ 什麼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不能舉個例子出來
1.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集體管理組織受權利人授權管理其權利,監督有關作品的使內用,與作品使用者協容商,以對方支付合理報酬為對價授予許可,並將收取的報酬分配給權利人」的制度。
2.目前的著作權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文字著作權保護協會。
3.由於一些權利,權利人自己單獨行使由於存在種種技術上的困難,在經濟上不現實或者得不償失。這些「小權利」往往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行使。比如,著作權人向KTV收取版權費,由於KTV的營業場所很多,而且憑借自己力量很難調查KTV到底有沒用你的歌,用多少,這種「小權利」在中國通過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行使。
⑸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缺陷
第一抄是法律法規關於這一制度的襲設計還有缺陷;
第二是社會著作權集體管理意識薄弱;
第三是組織建立時間短,自身運行還存在諸多問題;
第四是數字和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而這些問題都要通過立法建章、政府強化監督和扶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加以改善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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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如何理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相關權人的關系
目前公認兩者之間是一種「授權」關系,在自願許可的基礎上各國的觀點歸結起來有三種:一是委託代理關系;一是信託關系,中國采之;一是權利轉讓關系。 我個人認為定性為信託關系是比較妥當的。
兩者關系若為委託代理關系,在自願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動勢必會受到很大限制,且隨著技術的革新出現的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很難及時有效的管理,因為他還要向權利人重新獲取代理權;兩者若為轉讓關系,集體管理組織成為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是方便了,卻對原始的權利人不利,權利人不能要求今後可能出現的新的著作權利益,這無疑是對著作權人利益的折損,不利於調動作者創作的積極性。而定位為信託關系很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
著作權地集體管理是一種自益信託,「自益信託是委託人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而言」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名義權利人,但是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著作權人的利益,收益也歸著作權人,切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宗旨。
⑺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便於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開展活動。
第四條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復制權等權利人自己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可以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除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二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
第七條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於50人;
(二)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國范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付辦法)草案。
第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設立宗旨;
(三)業務范圍;
(四)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
(六)理事會的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七)管理費提取、使用辦法;
(八)會員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九條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准、使用費轉付辦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使用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
(二)權利的種類;
(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費工作的繁簡程度。
第十四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權利人的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等使用情況制定使用費轉付辦法。
第十五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草案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准後,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活動。
第三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
第十七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於會員大會召開60日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事項予以公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報名。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少於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於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並由全部報名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舉行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轉付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0%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
理事會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是換屆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權利人符合章程規定加入條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不得拒絕。
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並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即成為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
第二十條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權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與他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該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繼續有效;該合同有效期內,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並可以查閱有關業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議。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應當與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使用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條件要求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拒絕。
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合同期限屆滿可以續訂。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
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准,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六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統一收取的使用費在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經協商分配。
第二十七條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時,應當提供其使用的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使用的方式、數量、時間等有關使用情況;許可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關使用情況涉及該使用者商業秘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於維持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應當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使用費,在提取管理費後,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使用費,應當編制使用費轉付記錄。使用費轉付記錄應當載明使用費總額、管理費數額、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有關使用情況、向各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等事項,並應當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
第三十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記錄,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閱:
(一)作品許可使用情況;
(二)使用費收取和轉付情況;
(三)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權利人有權查閱、復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權利人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權利人符合章程規定的加入條件要求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會員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的;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按照規定收取、轉付使用費,或者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管理費的;
(三)權利人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四條使用者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根據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准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第三十五條權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檢舉、舉報之日起60日內對檢舉、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並應當對監督活動作出記錄:
(一)檢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章程的規定;
(二)核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材料;
(三)派員列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第三十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將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
(三)未根據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准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超出業務范圍管理權利人的權利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與使用者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給權利人、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罷免或者解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與權利人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會員退出該組織的要求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取管理費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轉付使用費的;
(五)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業務材料的。
第四十一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開展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或者連續中止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6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吊銷其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並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使用者能夠提供有關使用情況而拒絕提供,或者在提供有關使用情況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中止許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分支機構,或者擅自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批和監督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將其章程、使用費收取標准、使用費轉付辦法及其他有關材料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審核,並將其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的,應當將使用費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
負責轉付使用費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使用者查詢。
負責轉付使用費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其收到的使用費中提取管理費,管理費按照會員大會決定的該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費的比例減半提取。除管理費外,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從其收到的使用費中提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⑻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是什麼性質的機構有哪些法定的職能
目前我們共有五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有以下法定的職能: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⑼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意義
主要是提高保護有維權的效率考慮。
⑽ 如何破解著作權集體管理難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的權利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認定該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對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權的主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麼內容,審查到什麼程度?如何平衡對待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與非集體管理組織成員提起的訴訟?如何確保通過「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以上這些問題,伴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運而生,且與之相關的案件近年來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在審理涉及這些問題的案件時,做到既解決糾紛,又促進作品更廣泛的傳播,是我國各級法院正在努力的目標。日前,在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來自版權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人等各方代表人士,就上述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的問題進行了研討。這次研討將進一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一種通行於國際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傳統的著作權管理方式是著作權人自己行使權利,或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相關版權費用。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品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擴大,著作權人控制不了作品所有方式的使用,這就必然導致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管理越來越困難。在這種背景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隨之產生。
相對國際上日臻成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產生不過數年時間。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次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2006年正式出台《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目前我國已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包括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5個協會。
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認為是我國政府加大版權保護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在「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衡量一國著作權保護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僅僅保護作者的利益,還保障了使用者合法傳播作品,保護公眾能夠及時有效地欣賞文化領域的內容。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還是解決著作權糾紛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隨著信息化、網路化為代表的高新技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出現了諸多亟待解決的難題,特別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關的案件大幅增長,且案情紛繁復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錦川在此次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堅持在日常管理中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維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對於作品的更廣泛傳播,都將起到非常直接的促進作用。
北京市朝陽區是著作權案件高發區域,作為北京市6個城區中人口最多、面積最大、知識經濟發展較快的行政區,朝陽區內不僅有CBD,有眾多世界500強知名企業,還有中央電視台等文化傳媒巨頭,以798藝術區為代表的文化創意產業,以秀水市場為代表的銷售市場,知識經濟在區域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鄒學東介紹,自從2008年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突破1000件以來,該院近年來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持續增長的態勢,其中包含了大量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關的案件。鄒學東表示,這類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多,且法律關系復雜,尤其在如何理解和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方面,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有時候會存在不同觀點與認識,亟待進一步明確標准、統一司法尺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集中了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對這些問題的分析與探討,將進一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鄒學東認為。
議題一 信息查詢結果能否作為權屬證據?
信息查詢結果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依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立的信息查詢系統,是否可以作為權屬的初步證據?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依據該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那麼,這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能否作為認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林子英認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經常會遇到這個問題,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作品數量眾多,權利信息量大且繁瑣。在這種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如果要求逐個案件單獨舉證,對權利人來說,確實具有一定的難度。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幹事馬繼超傾向於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但他也認為,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集體管理組織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表示,該協會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都是格式合同,除了明確聲明保留的以外,權利人是將所有現有作品授予音著協。但是,音著協比較詳細的信息查詢系統只對會員和有興趣與該協會簽約的潛在使用者開放。他認為,要求集體管理組織對所有信息全部透明是不現實的。至於該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權利的初步證據,劉平認為,這還需要司法部門根據具體案件來判定。
國務院法制辦法規處處長金武衛則對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持否定態度。他認為,作為權利人自願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身並不是一個權利主體,他們的權利都是來源於權利人的授權,這些授權大部分限於一些小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是不合適的。
議題二 初步審查義務如何把握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對授予管理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麼內容,審查到什麼程度?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採取的是自願加入的方式,對於加入這些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則要求雙方簽定合同,明確授權內容。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對權利人進行初步的審查。
「在一些案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能說明權利人授予該組織作品權利的具體狀況,這應該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盡到審查義務造成的。」林子英表示。
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亞太區總幹事洪偉典介紹,在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都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查權利的源頭。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亞平說,現實中曾遇到有些人甚至將自己不享有權利的作品拿來授權。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進行相應地審查。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林濤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權利環節,應該對權利人的身份進行初步審核。以該協會為例,在權利人加入時,要求對原作品出示原始底片和原始技術文件,作者的詳細信息都要進行備案,包括真實姓名、筆名等。由於權利人的作品數量非常大,有時候無法全部進行登記備案,則要求他們把最具代表性的作品體現在授權合同中。
議題三 如何平衡集體管理組織訴訟與個人訴訟?
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權利人的授權,可以對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對沒有加入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集體管理組織不能代表其行使權利或提起訴訟。」這就造成了現實中,許多使用者如KTV,在支付相關版權費用並獲得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後,仍然可能面臨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起訴。這些提起訴訟的權利人,如果是那些非集體管理組織會員,還有情可原,真正讓人頭疼的是,一些參加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也在提起個人訴訟。而且這樣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則對於部分權利人拒不加入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個人訴訟的行為,普遍持反對態度。他們認為,通過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統一的利益分配,對絕大多數權利人來說,才更公平。對會員個人提起訴訟的行為,集體管理組織更是「深惡痛絕」。
劉平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直接最單純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保證那些無法單獨起訴的權利人能夠獲得收益。即使提起相關訴訟,也是為了促使更多的使用者支付許可費用,然後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向權利人進行分配,以達到在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建立和諧授權機制,化解矛盾。如果權利人單獨提起訴訟,特別是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則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沖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然而,現實中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其中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便是中國台灣著名音樂人葉佳修。近年來,葉佳修在國內不斷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僅在湖北省就提起113起訴訟,起訴對象均為當地規模較大且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過版權許可費用的KTV。葉佳修提起這些訴訟,幾乎毫無例外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或是被判侵權賠償,或是與其達成和解,向其支付大筆賠償金。
更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憤憤不平的是,在葉佳修個人提起的訴訟案中,其獲賠數額都高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類似案例中的獲賠數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致認為,應該大幅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中的判賠金額,同時降低對於個人訴訟中的判賠金額。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總幹事王化鵬很直接地指出,葉佳修「背後」存在一個訴訟代理組織,策劃並組織實施一系列的訴訟。如果任由這樣的情況發展下去,會讓一部分權利人群起效仿,也會造成訴訟爆發性增長。王化鵬認為,司法實踐中應該對這類行為給予一定的制約。
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表示,司法部門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給予鼓勵,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判定更高的賠償金額;對於個人提起的相關訴訟,判賠金額應該降低。
議題四 涉外相互代表協議是否有效?
由於是境外形成的證據,涉外相互代表協議內容的認定非常復雜
如何確保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來自法院的專家認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涉案作品為境外作者的作品,在審查原告的權利過程中,就需要審查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相互代表協議、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之間的合同以及作者身份三方面的證據。此時,由於涉及作者身份的證據可能都是境外形成的證據,還有原告以境內的出版物來作為證明境外作者身份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對於作者身份及權利的認定都更加紛繁和復雜。
林子英認為,在涉及相互代表協議作為證據的案例中,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簽定有關協議時,要明確協議內容。(知識產權報作者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