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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權同住人定義

發布時間: 2021-03-05 08:07:40

使用權房產糾紛(同住人概念)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

不知道你說的「房簿」是什麼?能否補充一下。

承租的公房是不可以繼承的,專這點你也知道。屬
現在所有的問題都集中在「共同居住人」這個概念上。《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的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承租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你叔叔已經有六年未實際居住,顯然不能算作共同居住人。
還有,從你們所簽的協議看,你叔叔已經放棄了該房的居住權。你可以請證明人從中協調此事,要求你叔叔將戶口從中遷出。

❷ 上海的使用權房如何認定承租人如果確定

公房承租是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租賃關系建立依據政策規定,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場經濟公平、自願、等價有償原則確立,與其說是公房承租,不如稱之為「分房」,至於分配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由於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時代里無法關注權利種類、性質,這種分配體制讓人產生的概念是「該房歸我」。而今遇到的拆
遷確定公房承租人則事關利益、權利,同時也十分復雜,公房租賃關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質和政府照顧特徵,這種租賃關系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租賃關系。在公房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租賃的期限、租金的標准、出租方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幾乎沒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門具有民事出租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的雙重身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的意見》規定,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在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關系中,涉及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糾紛時,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與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應地該案件也應當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在涉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的關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現,履行行政管理的職權,相應地,案件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筆者認為,公房承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賃合同或租賃登記冊、租賃證等有效資料上記載的承租人,一般多為家長或工作單位。廣義的承租人則除了證件標明的一人外,還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權利,另一方當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離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員時常作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積的重要考慮因素。

如將狹義的承租人概念應用到具體事務,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於其他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應該從歷史、現狀和相關政策方面,結合每一戶的實際情況確定承租人范圍,著重考慮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賃關系時以幾個人無房住名義分房,是婚前一人還是配偶雙方,或家庭名義;②戶口是否登記在該房屋;③有無分家或作過其他內部約定;④是否實際居住;⑤有無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補貼類;⑥有無放棄權利的事實或行為。所以,不能簡單地認』定承租人資格,這關繫到利益分配權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1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2人以上(含2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沒有符合第2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後可以申請過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個以上(含2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並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並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並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❸ 上海使用權房遷入戶口需同住人同意嗎

如果你是該房產的共有人,你可以將戶口直接遷入,無需經同住人的同意,戶口遷入後,可以作分戶處理,稱之為「一屋兩戶」。如果你們是直系親屬可以共用一個戶口本。

❹ 上海使用權房繼承及戶主變更

你好,按照你說的情況,你所說的使用權房應該是居住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回例》答

第四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你和你爺爺奶奶的戶口是在該房內,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爺爺去世以後,你就是該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進行協商,可以直接要求辦理戶主變更。變更承租人以後,即使以後再出租轉讓,所得收益均為你個人所有。

(4)上海使用權同住人定義擴展閱讀: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❺ 同住人的概念是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定嗎

最高法對此沒有作出專門的解釋性規定,而同住人的概念,往往與地方政策有關,因此,應當根據當地的規定進行認定。參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法條鏈接:上海市房地局關於貫徹執行該《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九條規定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應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根據上海市政府最新的61號文,結婚2年以上的外來戶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遷公有住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時戶口就報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應列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戶口報入被拆遷公有住房內的,只能作為考慮對象,對在公有住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考慮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❻ 上海動遷如何認定同住人和他處有房

筆者雷敬祺律師全面研究上海相關法律規定,上海法院相關口徑及案例後,得出以下結論:
(一)同住人,共同居住人認定:僅指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據:上海高院2004年解答、上海高院2014年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
多數意見認為:應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經在他處享受過公房動遷補償,未將補償款用於購房的,或者獲得其他住房福利補償的,達到標準的,也應視為「他處有房」。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在涉及公房拆遷中的共同
居住人認定時,對「他處有房」的解釋,限定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雖然公房居住權與公房拆遷補償糾紛不同,但二者在本質上都涉及福利政策享受的限制標准問題,根據同類問題同樣對待的原則,在公房居住權認定時,「他處有房」應僅指福利分房。第二,從現實角度考慮,公房在具有居住保障功能的同時,還具有較強的財產屬性。如果以在他處擁有私房為由,剝奪其在公房中原本享有的權益,實際上是以當事人的現實居住條件為標准來判斷權益享有或喪失,這樣不僅會遏制公房同住人在外勤勉購房的動力,還會在現實中造成明顯的不公,
例如當事人雖經濟條件較好但未另購私房的,或者在訴訟前、訴訟中又將私房處分掉的,則其仍在公房享有居住權益,與前面所述情形形成明顯不合理的反差。
(二)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經濟適用房認定:既包括福利性住房,也包括非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據:上海市府71號文第31條、滬房管規范保[2012]8號、滬房管征(2014)243號
按照《細則》及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定規定,居住困難審核的內容,應當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在本市有無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難。其他住房指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認定為其他住房:
(1)在他處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或者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貸款購房的情形);
(2)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或者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
(3)他處房屋獲得過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房屋徵收補償;
(4)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難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所得包括保障補貼,按照《細則》規定,屬於被徵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❼ 同住人的概念和相關法律問題

房產證上註明的所有權人是A,那麼只有A對房子有所有權。張某,高某。D三人只是對這套房產有使用權(居住),不能要求將房子賣出,平分房款。

❽ 上海的使用權房報戶口,只要承租人同意,還是必須全部人員同意

需要全部人員同意,由於使用權房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經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變更租賃戶名後,在五年內不得再依該規定變更租賃戶名。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提出申請時間為節點;

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變更租賃戶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的時間以承租人死亡時間為節點。

(8)上海使用權同住人定義擴展閱讀

申請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權的代理人,下同)申請變更租賃戶名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申請書;

3、《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4、承租房屋內所有的《戶口簿》;

5、當事人對變更租賃戶名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死亡或戶口遷離本市的,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證明材料。

❾ 上海租賃使用權房,最近動遷,是否需要戶口本上的同住人簽名

上海租賃使用權房最近動遷是否需要戶口本兒的在同路人簽名,這個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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