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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所得

發布時間: 2021-03-05 02:46:41

A. 轉讓一項專利技術所有權取得收入 屬於銷售(營業)收入 還是屬於營業外收入

屬於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等,而轉讓一項專利技術所有權取得收入屬於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所以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

專利權的轉讓視為銷售,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納稅范圍,因此轉讓專利權也是需要納稅的。轉讓專利收入需要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按轉讓專利收入扣除相關稅收、費用後,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 營業外收入

將應交營業稅金記為轉讓成果支出:

借:營業外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所有權所得擴展閱讀

專利轉讓應該承擔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的范圍,那麼,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而受讓人則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

B.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31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雛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相關規定】
《憲法》13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72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繼承法》
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25務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取得財產所有權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訂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種方式取得財產所有權,於不動產,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辦理登記則所有權不能依轉;於動產,則必須進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轉財產所有權。對此,我們在第三章物權的變動中已經有詳細的介紹,在此不再贅述。除此之外,我國《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都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內心意願而發生的權利變動,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1.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關的裁決。這里的判決和裁決,一般是指在對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做出的確認產權歸屬的判決和裁決。其一旦作出,判決書或裁決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就立即取得財產。不動產不需要去登記,動產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財產的時間一般為判決或裁決確定生效之日。
2.因公權力取得財產。比如國家因公有徵收取得不動產物權,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接受不動產物權,國家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等,都是不以登記或交付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即刻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
3. 繼承和遺贈。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財產。至於具體的時間起算,應區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繼承人自然死亡的,從被繼承人生命最終結束之時開始。被繼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從法院在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書中所宣告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表示在其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單方行為。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受遺贈開始時應該是指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時,這也是他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
4.勞動生產。即通過建造房屋、耕種土地等方式取得財產。通過勞動生產創造出來的新產品的所有權當然屬於創造出產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據《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實踐中常見的有房產商在建設用地上建築樓房、村民在宅基地上蓋房。這里的建築房屋是事實行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頂,即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房產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權。
5. 徵收。徵收作為國家取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對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將集體或個人的不動產收歸國有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如何協調國家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首先,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即國家有充分理由徵收我們的不動產時,我們應當積極配合;其次,在徵收過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因為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弱勢群體,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徵收的前提、程序和對個人的補償標准,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利益,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徵收的許可權和程序規則即是對個人財產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規定。
上述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無須辦理登記或者交付,權利人即可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依據《物權法》第 31條的規定,此時所有權人處分該不動產所有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辦理登記就不能發生相應的物權效力。同樣的道理,所有權人處分動產時,也要進行交付方可發生效力。

C. 請問財產所有權所獲得的支配權是什麼

財產支配權是民法理論中一個基本范疇,涵蓋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諸多權利形態,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很強的概括力,在財產權利體系乃至整個民事權利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
所謂財產支配權,即屬於財產權的支配權或曰屬於支配權的財產權,是財產權與支配權的「交集」。具體而言,它是指權利主體直接支配標的物以實現權利內容,並可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你可以看看溫世揚教授的這篇論文

D. 關於技術所有權轉讓收入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佔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E. 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分別是什麼意思

所有權具有四項基本權能:
1.佔有。佔有就是對於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佔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佔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於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佔有某物即是判定佔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准。除了前引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佔有權之外,外國和地區民法在所有權的概念中雖然並不明確規定佔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一權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用,以便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外國和地區民法對於使用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前引日本、義大利、俄羅斯和我國台灣的規定。德國、瑞士雖然只有「處分」一詞,但「隨意處分」或者「自由處分」也當然包括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這些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益。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並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對於收益權,外國和地區民法也有規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國台灣,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這是因為其規定的使用權包括了收益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於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於法定孳息。
4.處分。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可以依法進行處分。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括「處分」一詞。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沒有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了使用。

F. 個人轉讓專利所有權 個人所得稅里是按特許權使用費還是財產轉讓所得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個人轉讓專利所有權 按特許權使用費徵收個人所得稅。

G.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H. 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條是關於所有權基本內容的規定。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內容在傳統理論上稱為所有權的權能。雖然大陸法國家在所有權概念上對所有權權能的規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所有權具有四項基本權能: 1.佔有。佔有就是對於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個物的般前提就是佔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佔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於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佔有某物即是判定佔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准。除了前引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佔有權之外,外圍民法在所有權的概念中雖然並不明確規定佔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一權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刖,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士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外國民法對於使用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前引日本、義大利、俄羅斯和我國台灣的規定。德國、瑞士雖然只有處分一詞,但隨意處分或者自巾處分也當然包括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權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益。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並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對於收益權,外國民法也有規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國台灣,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這是因為其規定的使用權包括了收益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於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於法定孳息。 4.處分。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是可以依法進行處分的。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括處分一詞。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沒有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了使用。

I. 簡述財產所得權的概念和取得方式

應該是「所有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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