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
Ⅰ ppp項目公司與總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
回答如下:
政府出讓公共照明資源特許經營權,監管、購買照明服務;由社會資本投資,以運營管理公司為主體進行一體化系統升級改造,長效運營、服從監管、科學管理、盈虧自負。
Ⅱ ppp項目資產移交范圍包括什麼意思
ppp項目資產移交范圍包括:是指民營機構將該設施及其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的范圍和內容。
重點約定社會資本主體向政府移交項目的過渡期、移交范圍和標准、移交程序、質量保證及違約責任等。
PPP的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建造、運營、移交(BOT)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被授權在特定的時間內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基礎設施組件(和向用戶收費),在期滿後,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夥伴。
2、民間主動融資(PFI)
PFI是對BOT項目融資的優化,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並在特許期(通常為30年左右)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3、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T)
私營部門為設施項目進行融資並負責建設、擁有和經營這些設施,待期限屆滿,民營機構將該設施及其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
4、建造、移交(BT)
民營機構與政府方簽約,設立項目公司以階段性業主身份負責某項基礎設施的融資、建設,並在完工後即交付給政府。
5、建設、移交、運營(BTO)
民營機構為設施融資並負責其建設,完工後即將設施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隨後政府方再授予其經營該設施的長期合同。
6、重構、運營、移交(ROT)
民營機構負責既有設施的運營管理以及擴建/改建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及其運營管理,期滿將全部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7、設計建造(DB)
在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設計和製造基礎設施,以滿足公共部門合作夥伴的規范,往往是固定價格。私營部門合作夥伴承擔所有風險。
8、設計、建造、融資及經營(DB-FO)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設計,融資和構造一個新的基礎設施組成部分,以長期租賃的形式,運行和維護它。當租約到期時,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將基礎設施部件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夥伴。
9、建造、擁有、運營(BOO)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融資、建立、擁有並永久的經營基礎設施部件。公共部門合作夥伴的限制,在協議上已聲明,並持續的監管。
10、購買、建造及營運(BBO)
一段時間內,公有資產在法律上轉移給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建造、租賃、營運及移交(BLOT)
11、只投資
私營部門的合作夥伴,通常是一個金融服務公司,投資建立基礎設施,並向公共部門收取使用這些資金的利息。
Ⅲ PPP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委託運營,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託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
2、管理合同,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轉讓-運營-移交的過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3、建設-運營-移交,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4、建設-擁有-運營,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Ⅳ 融資租賃後續資產所有權最終歸誰
融資租賃後續資產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具體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4)ppp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Ⅳ ppp模式下是否轉移所有權比較分析
CIF術語下,貨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時間都是在裝運港船舷。CIF是象徵性交貨,雖然運費和保費付至目的港,但是所有的風險劃分都是在裝運港船舷。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Ⅵ PPP項目中社會資本方都包括什麼
目前來看,中國的PPP主要有6個干係人(內Six Partners,以下簡稱6P):政府方(容P1),投資人(P2),金融機構(P3),承包單位(P4),第三方機構或專家(P5),公眾或百姓(P6)。
Ⅶ PPP項目使用權可以執行嗎
PPP項目
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PPP項目合同是其他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核心。[1]
中文名
PPP項目
外文名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實質
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
快速
導航
發展情況政策法規成都首批PPP項目
介紹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深入發展,大量的中國能源和基礎設施公司探索並開展「走出去」參與境外PPP項目。在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項目中,中國公司(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的身份是第二個「P」,即來自東道國境外的「Private」投資人,與第一個「P」(東道國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國有公司)簽訂長達幾十年的項目協議,建設、融資並運營維護東道國重要的基礎設施和能源項目資產。
有人說,PPP項目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一場婚姻。在走出去的PPP項目中,我們中國公司作為來自東道國境外的社會資本,為了確保在未來的幾十年的項目周期內享受一場融洽、穩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現危機的時候確保一個比較主動的地位,應該在戀愛期(項目前期就從法律、合同以及投資架構設計方面)就做好鋪墊。[2]
一、什麼是雙邊或多邊投資保護協定
國際上,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許多國家與他國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BIT)或多邊投資保護協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MIT),
Ⅷ ppp項目移交時,項目資產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進行移交
項目移交時的條件或者標准,是項目簽合同時約定好的,應在PPP項目合作協議裡面詳細約定移交的條件或政府接收標准。
如果沒有事前沒有約定的,應簽定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條款要根據項目自身特點和要求確定。
Ⅸ PPP項目中,社會投資人在運營期是否擁有已建成項目的所有權有相關法律或規定支持觀點嗎
只有運營權,所有權都是政府的。
Ⅹ ppp項目的投資模式指的是什麼
1、狹義定義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
廣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
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原則。
2、廣義定義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簡寫,中文直譯為「公私合夥制」,
簡言之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雖然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已有很長歷史,
但PPP術語的出現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們廣為使用的術語是Concession、BOT、PFI等。
PPP本身是一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加之意識形態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國對PPP的確切內涵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
德國學者NorbertPortz甚至認為試圖去總結PPP是什麼或者應該是什麼幾乎沒有任何意義,
它沒有固定的定義,並且也很難去考證這個含義模糊的英文單詞的起源,PPP的確切含義要根據不同的案例來確定。
(10)ppp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PPP模式的分類:
由於世界各國意識形態不同,且處於PPP發展的不同階段,導致各國使用的術語不盡相同,
或者對於同一個術語的理解不盡一致,這就給PPP的分類帶來很大麻煩。
從筆者查閱的資料來看,各國或國際組織對PPP的分類有十幾種之多。
PPP的各種模式及其含義
廣義PPP可以分為外包、特許經營和私有化三大類,其中:
1、外包類
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
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託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並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
在外包類PPP項目中,私人部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
2、特許經營類
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
根據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
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
因而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
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節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項目的資產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
即合同結束後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
3、私有化類
PPP項目則需要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政府的監管下,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利潤。
由於私有化類PPP項目的所有權永久歸私人擁有,並且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門在這類PPP項目中承擔的風險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