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確認之訴給付
Ⅰ 在一個民事訴訟中,可以同時有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嗎
可以,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並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Ⅱ 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訴訟請求 一樣嗎
一、關於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概念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其特徵
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
2、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
所謂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其特徵
1、就其目的而言,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事實上的或是法律上的或者僅僅是權利實現上的,原告通過給付之訴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其給付請求權。
2、給付之訴既可以是對履行期限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也可以是對將來可能實施的,期限尚未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
二、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區別和聯系
1、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2、兩者的聯系: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總而言之,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確認之訴重在對法律關系的確認,只是對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進行裁決確認,並不涉及執行行為。而給付之訴重在執行,是原告請求被告對法律義務進行履行的起訴。
Ⅲ 如何區分確認之訴、變更之訴 、給付之訴的區別
分別在種類、含義、要件有所不同。
1、種類不同:
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內請求法院確認其容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者履行一定給付的訴。變更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變既已存在的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2、含義不同:
確認之訴
(1)有明確的民事法律關系存在
(2)發生爭議 (3)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給付之訴
(1)有實體給付請求權存在
(2)請求權已到期且對方當事人尚未履行或拒絕履行
(4)特定物給付之訴、種類物給付之訴和行為給付之訴,其中行為給付之訴可分為積極作為的行為給付之訴和消極不作為的行為給付之訴
(5)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
變更之訴
(1)雙方當事人對既存民事法律關系無爭議
(2)新民事法律事實發生從而導致既存民事法律關系的改變或者消滅
(3)程序法上的變更之訴與實體法上的變更之訴
3、要件不同:
確認之訴的判決不具有執行內容
給付之訴的判決具有執行內容
變更之訴是一種獨立的訴,但常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新的給付請求相聯系
Ⅳ 如何確定是確認之訴還是給付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
Ⅳ 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是否可以合並審理
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本是兩個只要學過法學的人都不陌生的詞語,但在實踐中因理解不同,卻讓法官陷入了因境,筆者首先介紹兩個案例:一件是房屋侵權案件,原告陳某某起訴時要求確認房屋屬其所有,法院受理後,經審理判決房屋屬原告所有,被告不得佔有、使用。而實際上被告已住進該爭執房屋。原告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搬出該屋。在執行中發現是確認之訴的判決,並沒有給付或要求被執行人搬出該屋的明確判決的內容,法院遂以該案沒有明確的給付標的為由駁回了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原告便以確認判決書為依據,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搬出該房,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以法院已對該案進行過處理,同一事件不能兩次處理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該案再次以第一次確認判決進入了執行程序。另一件是房屋繼承案件,雙方均未在房內居住,法院依原告之訴判決確認了雙方的繼承份額。因有前一件案件一事不能再理的先例,就沒有要求當事人提起具有給付內容的訴訟,而直接進人了執行程序,因沒有具體的給付標的、房屋分割不好使用等,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爭執較大。執行法官著實為難,當事人對法院的意見也較大。 所謂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其特徵一是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並不發生執行問題。二是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 所謂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其特徵一是就其目的而言,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事實上的或是法律上的或者僅僅是權利實現上的,原告通過給付之訴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其給付請求權。二是給付之訴既可以是對履行期限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也可以是對將來可能實施的,期限尚未屆至的給付的糾紛的請求。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兩者的聯系:(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如交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綜上,筆者認為,僅有確認之訴判決的案件是不適宜進入執行程序的,它只能作為發生給付之訴勝訴的前提和基礎。在前第—個案例中,原告提起第二個訴訟,要求搬出屬己的房屋是應得到支持的,而不適用一事不能再理的規定。第二個案例中,雙方當事人要對房屋進行分割時,必須應再有一份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執行依據才能進入執行程序。《民訴法》規定,案件訴訟中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原告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決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鑒於此,在審理此類確認之訴案件時,如已經發生侵害,法院應履行釋明義務,告知原告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將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進行合並審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我院為了避免這種工作上的被動局面,也曾有過類似的要求。當然,原告堅持只確認之訴的,如果發生侵權,須再次訴訟,明確給付內容後方可進入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執行。
Ⅵ 什麼是確定之訴,什麼是給付之訴,順便分別舉些典型例子
平權行動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給付訴訟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訟。
這兩者是相關的:
1、法院對確認的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支付訴訟具有一定的預判效力。
2、確認行為可以轉化為支付行為。根據《人民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應具有支付內容,並且執行對象和被執行人明確。
3、所謂支付內容,是指確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數額的財產或完成一定行為的法律文件,如支付貨款、繼續履行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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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特性確認:
1、為其目的,它只請求法院確認積極的還是消極的不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且不需要法院確定支付行為的判斷,並確認行動不會導致最終執行的問題。
2、請求確認的爭議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是原告實際受到損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可以是原告沒有實際受到損害的民事法律關系。
利益的訴訟特徵:
1、就其目的而言,它是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某些民事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在現實中,還是在法律上,抑或只是在權利的實現上,原告希望通過支付訴訟實現的最終目的都是實現支付權。
2、付款行為可以是對有到期日的付款爭議的索賠,也可以是對將來可能執行但尚未到期的付款爭議的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