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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05 01:58:19

⑴ 請教:合同法,供電合同中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是什麼意思

籠統來說,產權分界就是屬於供電局的財產和用戶的財產的分界點,大多數情況是指電表。產權分界處前的所有設施和線路是供電局產權,之後的就是用戶產權了

⑵ 誰用電誰就是電力設施產權人嗎

增容電力部門利要看線路產權線路電力部門由電力部門解決線路企業由企業自解決

⑶ 小區業主室外的的電線及水管設施產權屬於誰的

1、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包含哪些?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2、物業共用設備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於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第二,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第三,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⑷ 急!關於公共基礎設施的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財產包括礦藏、水流、海域版;城市權的土地及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是執行國家權力機關決定的機關。而國家行政機關都是上級領導下級,並且實行首長負責制。
既然這樣,那麼作為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城建和交警就毋庸置疑的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了。
同樣,土管局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等等。
不知道你要的答案是不是這個。

⑸ 電力設施產權人與供電企業不一致時責任怎麼承擔

如果電力設施管理者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的,屬於盜竊者自製風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⑹ 供電人在什麼情況下可操作用電產權人范圍內的電力設施

1、設備無緊急故障的情況下:操作用戶設備,運行人員要操作需向用戶內發文,用戶同意在該文件容簽字方可操作。
2、設備有緊急故障或者用戶設備與局屬設備互相影響(包括用戶設備影響局設備,局屬設備影響用戶設備)的緊急情況下,方可先操作,後向用戶發文匯報。
備註:用電產權人范圍內的電力設施:簡稱用戶設備。供電人稱:運行人員。供電局的設備稱:局屬設備

⑺ 供電企業設施與客戶受電設施產權歸屬發生矛盾造成什麼影響

沒有實際損失,那麼就不存在實際影響,但從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明確權屬會減少後續的風險!

⑻ 受害人因竊電受到傷害,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供電局是否可以此為證據免予承擔民事責任

肖某為了竊電,想將經過本村的電線私自搭一條接入自己家中,卻不料該線路為10千伏(KV)的高壓線路,結果觸電死亡。現在肖某的親屬請求賠償,那麼,法院是否會支持他們的請求?

依法分析

10千伏(KV)的輸電線路為高壓線路,因此屬於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盡管作業人主觀沒有過錯,也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作業人也有一些合法的免責事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免責事由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免責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3)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4)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因此,本案中,肖某因竊電造成自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技巧提示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就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主要適用於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造成的損害。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⑼ 供電設施產權分界處是什麼意思舉例.

就是所屬產權的分界點 比如說規定為小區電表為分界處(含電表),那麼電表以前都為供電局產權,以後為小區產權,非產權戶是不能動的。

⑽ 如何劃分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專確屬定。責任分界點按下列各項確定:
1、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企業。
4、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分界點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
5、產權屬於用戶且由用戶運行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路分支桿或專用線路接引的公用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專用線路第一基電桿屬用戶。

在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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